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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宝安区科技创新局关于开展2024年科技桃花源认定申报的通知

2024-04-03 09:20 高新邦 5203

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拓展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空间,加强科技创新园区建设引导,打造科技桃花源载体服务品牌,宝安科技创新局拟于近期开展科技桃花源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定对象

  一类是以培育、孵化和推动高科技企业发展为宗旨,具备一定物理空间、管理机构、配套设施和科技服务能力的科技产业园;一类是经市级以上科技部门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

  二、申报条件

  (一)科技产业园

  1.园区运营管理机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机构注册地和园区均在宝安区;

  2.园区属运营单位自有物业的,要求产权清晰,在5年内不得变更用途;属租赁物业的,要求剩余租赁合同期5年以上,在租赁期内不得变更用途;

  3.以研发+中试+小批量生产为主的科技产业园,可自主支配场地面积一般应为10000平方米以上,且场地可用于规模化研发制造、研发总部、中试基地、小批量生产等;

  4.建立较完善的网络通讯、会议室等基础设施,为入驻企业提供生产、办公、生活服务保障配套;

  5.园区产业定位明确,制定科学详细的科技桃花源运营管理方案;

  6.园区专职运营管理人员5人以上,其中具备国家科技企业孵化器从业资格的专职管理人员达到2名以上;

  7.园区应设置政务服务、党群服务、企业服务等服务平台,并设立专职服务专员1名以上;

  8.园区入驻科技企业(机构)数量10家以上(含2家以上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或入驻科技企业(机构)数量占比在50%以上(含2家以上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9.承诺配合区科技部门做好企业服务、产业集聚、数据统计和报送等方面工作;每年度开展多场科技创新类服务活动、产业部门联合招商活动等;

  10.经辖区街道办事处初审推荐。

  (二)科技企业孵化器

  1.园区运营管理机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机构注册地和园区均在宝安区;

  2.经国家、省、市科技部门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

  3.园区属运营单位自有物业的,要求产权清晰,在5年内不得变更用途;属租赁物业的,要求剩余租赁合同期5年以上,在租赁期内不得变更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