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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重大工业投资项目扶持计划专项审计原则

2023-07-27 18:07 高新邦 5628

深圳市重大工业投资项目扶持计划专项审计原则


一、总体要求

深圳市重大工业投资项目扶持计划专项审计是指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对企业申报的重大工业投资项目进行限制性条件专项审核,符合限制性条件审核要求的,按照审计原则进行的专项审计工作。会计师事务所首先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工业投资项目扶持计划操作规程》和项目申请指南的相关规定,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专项资金项目专项审计通用原则和标准2022版》为基础,结合本审计原则进行审计。审计原则中已经明确的,严格按审计原则执行。

二、制定依据

(一)《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工业投资项目扶持计划操作规程(深工信规〔2021〕6号)

(二)《2024年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工业投资项目扶持计划申请指南》。

三、主体资格审查

(一)项目申报单位与实施单位必须为同一法人主体。

(二)项目申报单位是在深圳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下同)依法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按国家统计局相关规定可视同法人单位的企业

(三)项目申报单位建立了规范的生产经营管理制度(经营活动正常,财务状况良好,未发生歇业、非正常停产、资产清算、控股权出售等情况)。

)申报项目实施地在深圳市。

(五)申报项目已在深圳市统计系统完成工业投资纳统。

)申报重大工业投资项目的,应已纳入《深圳市重大工业项目名录》。

以上限制性条件为项目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有其中任何一项不符合要求的,不进行具体金额审查重大工业投资项目不包括技术改造类项目。

四、项目完工认定标准(以项目投资完成情况判定)

(一)新建工业投资项目审定的项目实际总投资额符合重大工业项目的门槛条件,即至少达到5亿元。

(二)审定的累计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要达到固定资产计划投资额99%及以上;且不少于项目审定实际总投资额的80%。

以上审定的实际投资额均为含税金额,固定资产计划投资额以在《工业项目名录》中的公布数为准。

、审核主要内容

(一)项目总投资。对续报或完工申报的工业项目要审核项目建设的总投资。(此项审计无需加盖审核章)

对续报或一次性完工申报的工业项目,要对项目的总投资进行审核。总投资审核要遵循项目投入真实性、关联性、一致性原则。

新建工业项目可纳入项目建设总投资认定范围的投入包括:1、项目建设中的固定资产投资(设备和工器具及配套软件、建筑安装工程、建设工程);2、形成固定资产的其他建设投资(资本化利息、土地契税、税款等);3、土地购置费;4、铺底流动资金(不超过全部流动资金的30%);5、项目预备费。经审核,项目实际总投资达不到5亿元的,则不符合重大工业项目的门槛条件,项目不能给予资助。

项目总投资是指从项目建设起始日至项目申报日止(但不能早于、也不能晚于《工业项目名录》上登记的项目起止日期),以企业在申报书中《重大工业投资项目总投资明细清单》填报的投资额及分类明细为审核基础,没有填写的不纳入审核范围。采用分段申报方式、首次申报的未完工项目暂不审计项目总投资额。   

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审核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完成情况和累计投资进度。此项审计无需加盖审核章

项目实际完成的固定资产投资进度不低于固定资产计划总投资的30%,是指从项目建设起始日(以《工业项目名录》上登记的日期为准)至项目申报日止审定的累计已完成固定资产总投资占固定资产计划总投资比例不低于30%。

累计已完成固定资产总投资应以项目申报书中《重大工业投资项目总固定资产投入明细清单》内填报的数值为审核范围,不得自行增减,并结合企业提供的相应票据和佐证材料等进行核实确认续报项目还应结合之前已出具的审计报告,已审计过的项目投资费用无需再审计。

固定资产计划总投资以《工业项目名录》列为准,没有列明的,以项目申报书中“固定资产计划总投资额”填报数为准。

项目固定资产当次投资。审核项目可纳入资助期限内的固定资产实际投资完成情况。此项审计需要加盖审核章

固定资产当次投资即项目纳入本次资助期限内的固定资产投资以项目申书中《重大工业投资项目申请资助期限内实际固定资产投入明细清单》为审核范围不得擅自增减。

、审计标准

(一)资助标准

事中分段申请或事后完工一次性申请方式。单个项目按照不超过项目实际发生的、可形成固定资产的资本性总投资费用20%比例,给予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的资助

    (二)资助期限

选择方式一,如项目为首次申报的资助期限为20211月1日至202212月31日,且不早于《工业项目名录》中登记的资助项目投资建设起始日;如项目为续报申请的资助期限从首次申报当年度至项目申报日止,且不晚于《工业项目名录》中登记的项目投资建设终止日。

选择方式二,一次性申报的完工项目,资助期限为20181月1日起,且不早于《工业项目名录》中登记的资助项目投资建设起始日,至项目申报日止,且不晚于《工业项目名录》中登记的项目投资建设终止日。审计以申报材料为准,申报材料没有涉及的,不予审计。

备注:资助发票的开票时间均应在资助期内,进口设备以海关进口报关单时间为准。纳入资助期发票的付款期限可延长至项目申报截止日。

(三)新建工业投资项目可以纳入资助审计的固定资产费用

1.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项目实施单位为实施资助项目自制或购置的各种生产设备、传导设备、动力设备、生产工具、仪器仪表等达到固定资产统计标准的设备、工具、器具及配套软件系统的费用

2.建筑安装工程费。项目实施单位为安装资助项目各种生产设备、装置实际发生的建设费用。主要包括维系设备运行的动力、传动设施的安装工程,附属于设备的管线敷设、工作台、梯子、护栏等装配工程。

3.建筑工程费用。项目实施单位为满足生产设备运行需要而实施的有关生产环境的工程建设费用。主要包括与生产设备加工制造场所相对应的厂房、仓库等建筑物进行新建及改造的建设费用,以及列入建筑工程预算内的消防、环保、卫生、通风、照明等配套设施建设费用,列入建筑工程预算内的各种管道(如蒸汽、压缩空气、石油、给排水等管道)、电力、电缆导线的敷设工程等建设费用。

4.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包括地价、物流费、备品备件费、调试调机费等与在建工程相关的资本性支出,但收益性支出不计入审计范畴。

)审核要点

1.按照项目申报单位提供的申报资产清单(至少包含购置日期、购置金额、型号、供应商、发票号、关联方关系),进行盘点核实,申报资料以外的资产不计入审计范畴

2.可计入审计范围的项目投入,原则上不超过项目申请书的申报金额。对于单台设备,如企业填报的金额、发票号等有误的,按实际情况予以审核,并在项目投入明细表中予以备注,但项目审计总金额应不超过项目申报总金额。

3.固定资产投资主体。项目所有的固定资产投入应由申报单位直接采购,采购合同上的采购单位、发票单位、实际付款单位与申报单位的名称必须一致

4.二手设备。参照工信部对二手先进设备投资给予资助的做法,对非关联交易购置的、使用年限不超过5年(以设备的出厂日期为准)的二手先进设备予以确认资助,但要审核设备的使用记录和设备有无正常折旧等。母公司、子公司、同一母公司下的兄弟公司等关联公司之间关联交易的二手设备不予确认。

5.自制设备。自制设备应由会计师事务所根据自制设备的材料费用(不含人工)发票与相对应的实物予以确认,材料费用应按会计核算原则,通过在建工程和固定资产结转等确认。

6.未投入使用的设备。因各种原因未投入正常使用的设备,按《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专项资金项目专项审计通用原则和标准2022版》执行(备注:此类设备不予确认)。

7.申报单位采购的设备交由其它单位使用。原则上设备为项目申报单位自用(关联公司使用也不予认可),确因生产加工需要申报单位将采购设备交由加工单位使用的,会计师事务所应根据申报单位提供的委托加工协议、产品交付凭据、设备转交协议以及会计记账凭证等材料,确认与申报项目的关联性、真实性,以及设备的所有权依然归属于申报单位,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报告中要备注设备的实际使用方。模具在任何情形下只能为项目申报单位自用,不得交由其他单位使用。

8.进口设备金额确认进口设备的价值按与设备生产商签订的设备购销合同记载价格、《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记载的完税价格、《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记载的设备价折成人民币价值、评估报告的评估原值(如有)及申报金额按就低原则确认。

9.进口设备审核进口设备由会计师事务所在《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海关进口关税专用缴款书》、《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原件上盖审验章。对于采用电子报关,未能提供纸质版《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的,会计师事务所要留存电子报关单;对于进口免税设备,不能提供《海关进口关税专用缴款书》、《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会计师事务所在《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附有免税设备清单)原件上加盖审验章;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设立的企业进口设备,因不能提供上述材料,会计师事务所应根据其进口报关单做好审核。

10.分期付款的设备认定。项目投入如包含分期付款的设备,企业已支付的设备首期款及已支付的设备本金部分可计入项目投资核算范围,利息、保险费等不纳入核算范围。

11.融资租赁(直租)设备认定。1发票认定:融资租赁(直租)需核验融资租赁公司开具给项目申报单位的设备购置发票。对于部分融资租赁公司开具的发票未清楚载明设备型号、设备本金和利息金额(如单纯填写“融资租赁费用”)等情况,应根据设备租赁合同中列明租赁设备本金及利息金额的设备租赁还款明细表进行确认;设备租赁合同中未列明的,应由申报单位提供融资租赁机构盖章确认、列明本金及利息具体金额的还款明细表。2付款认定:企业已支付的设备首期款(如首期款支付给设备供应商,租赁合同中应有明确条款规定)及已支付给融资租赁公司的设备本金部分可计入项目投资核算范围,租赁服务费、利息、保险费等不纳入核算范围。付款时间应当在项目实施期内,期外不计入审计范畴。3企业提供的材料:设备入账凭证设备购置合同、融资租赁合同、设备本金及利息发票、设备本金利息分摊表、设备付款凭证、银行支付回单等。

12.融资性售后回租设备认定。1发票认定:融资性售后回租设备需同时核验设备供应商开具给项目申报单位的设备购置发票和融资租赁公司开具给项目申报单位的发票(本金发票(如有)+利息发票),若融资租赁公司未向项目申报单位开具设备本金发票,项目申报单位应会同融资租赁公司共同出具联合声明,声明内容包含但不限于未开具发票的原因、如因信息不实造成的后果应承担的责任等。如果取得以上声明,未取得融资租赁公司开具的本金发票不作为核减的理由2付款认定:企业支付给融资租赁公司的设备本金可计入项目投资核算范围;租赁服务费、利息、保险费等不纳入核算范围;付款时间应当在项目实施期内,期外不计入审计范畴。3企业提供的材料:设备入账凭证与设备供应商的设备购置合同及发票、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及设备清单、融资租赁公司开具设备本金发票(如有)及利息发票、项目申报单位会同融资租赁公司出具的未开具设备本金发票的联合声明、设备本金利息分摊表(如有)、支付给融资租赁公司的付款凭证、支付给融资租赁公司的银行支付回单等。

13.凭据确认。核查是否按照会计准则及时登记入账,凭证、发票、合同、银行回单等是否齐全,发票时间应当在实施期内,期外不计入审计范畴。除进口设备外,项目支出需提供发票联;发票联质押在银行、设备租赁公司等其他机构的,可由企业短期借出,由会计师事务所加盖审核章、留存复印件再归还。

14.支付方式设备或工程款由关联公司、集团支付中心等第三方代付,或由关联公司进口设备与出口产品核销付款的,按《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专项资金项目专项审计通用原则和标准2022版》执行。

15.非进口设备以设备采购发票时间为准,进口设备以海关进口报关单时间为准。

16.不能纳入资助范围的设备类别(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类别)

1)办公软件:OA、ERP、营销系统等;

2)办公设备:用于日常办公的空调、电脑、办公桌椅、硬盘、U盘、打印机、复印机、保险柜等;

3)厂房非生产环节的装修、租金、水电等;

4)运输工具类:汽车(不含生产车间内使用的叉车等搬运设备);

5)租用和借用的设备。

17.对于已获其他扶持计划资助的投入,应在最终审计金额中剔除,并在审计报告中说明,同时项目投入明细表中标注。重复比例超过该项目申报总投入10%的视为重复申报,项目不予资助,审计报告须对重复支出内容予以披露。

18.经审计核减的项目支出占项目申报支出超过20%的,视为虚报项目投资额,项目不予资助,审计报告须对虚报项目投资事项予以披露。

19.其他未明确的,按照《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专项资金项目专项审计通用原则和标准2022版》进行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