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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商务局2022年服务贸易发展扶持计划(服务贸易创新发展扶持项目)申报指南

2022-07-20 10:29 高新邦 1918

一、申报条件

(一)基础条件

1.申报主体为在深圳市内(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下同)依法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者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其他组织,以及按照国家统计局相关规定可视同法人单位的分支机构。

其中使用方向在境外开展业务的,还应当已在项目所在国(地区)依法注册或办理合法手续,项目合同或合作协议已生效。

2.申报主体需按照国家统计法律法规及服务贸易、服务外包、技术进出口相关统计制度要求,登陆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及时、全面、真实进行相关业务登记和填报相关统计报表。

3.申报主体应当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应如实提供本单位信用状况,承担违约责任并作出承诺,不得弄虚作假、套取、骗取专项资金。

4.申报主体未被国家、省、市有关部门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实施惩戒,明确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且在限制期内。

5.申报主体不得以同一事项重复或多头申报市级专项资金。

6.项目执行在各资金申请项目要求的时间期限内。

(二)专项条件

1.推动数字贸易加快发展

以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核准的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申报主体实际出口额(或执行金额)为依据:

(1)通过信息通信网络传输的软件产品或软件研发服务,年度出口额累计不低于(含)2000万美元,且年度出口额排名靠前的企业,最多不超过10家。

(2)云计算、大数据、区块链和人工智能服务等,年度出口额不低于(含)300万美元,且年度出口额排名靠前的企业,最多不超过10家。

(3)社交媒体、搜索引擎和卫星定位服务等,年度出口额不低于(含)500万美元,且年度出口额排名靠前的企业,最多不超过10家。

(4)数字传媒、数字娱乐(包括音乐、影视、动漫)、数字教育、数字医疗和数字出版服务等数字内容服务,年度出口额不低于(含)200万美元,且年度出口额排名靠前的企业,最多不超过10家。

(5)数字游戏服务,年度出口额不低于(含)500万美元,且年度出口额排名靠前的企业,每个支持范围支持企业最多不超过10家。

2.鼓励承接高增值型服务外包业务

以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核准的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申报主体实际执行金额为依据:

(1)集成电路和电子电路设计服务、电子商务平台服务、信息技术解决方案服务、信息技术运营和维护服务、网络与信息安全服务等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年度离岸执行额不低于(含)1000万美元,且年度排名靠前的企业或机构,最多不超过10家。

(2)管理咨询服务、工业设计服务、工程技术服务、服务设计服务、医药和生物技术研发服务、新能源技术研发服务等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年度离岸执行额不低于(含)1000万美元,且年度排名靠前的企业或机构,最多不超过10家。

3.培育壮大高端专业服务出口市场主体

以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核准的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申报主体实际出口额(或执行金额)为依据:

(1)会计服务年度出口额不低于(含)200万美元,且年度排名靠前的会计师事务所。

(2)法律服务年度出口额不低于(含)200万美元,且年度排名靠前的律师事务所。

(3)检验检测服务(不包括境内外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要求的检测服务)年度出口额不低于(含)300万美元,且年度排名靠前的企业或机构。

以上3个支持范围合计最多不超过10家企业或机构。

4.提升金融服务出口能力

以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核准的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申报主体实际出口额(或执行金额)为依据:

(1)金融服务年度出口额不低于(含)500万美元,且年度排名靠前的企业,最多不超过10家。

(2)保险服务年度出口额不低于(含)500万美元,且年度排名靠前的企业,最多不超过10家。

5.建设国家服务出口基地

在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符合以下任一条件:

(1)经商务部、中央网信办、工信部等相关部委联合认定的国家数字服务出口基地。

(2)经商务部、宣传部、文化和旅游部、广电总局等相关部委联合认定的国家文化服务出口基地。

(3)经商务部、中宣部、教育部、自然资源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国外文出版发行事业局等相关部委认定的地理信息服务、知识产权服务、人力资源服务、语言服务等各类国家服务出口基地。

6.服务贸易企业出口信用保险保费资助

(1)向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深圳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等保险公司投保出口信用保险。

(2)以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核准的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申报主体年度服务出口额和实际缴纳保费为依据,综合排名靠前的服务贸易企业,最多不超过3家。


二、支持力度

(一)支持数量:有数量限制,受财政下达年度资金预算控制。资助资金以万元为单位按舍尾法取整。视申报情况,我局据以对资助金额和拨付进度等进行统一调整,申报单位应无条件同意调整结果。

(二)支持方式:事后资助,企业自愿申报。

资助拨款按照申请书银行账户信息办理。因企业名称变化、账户信息更改或企业填写错误等原因导致拨付不成功的,原则上予以办理一次拨款信息更改并再次拨付。企业应当按照要求办理资金拨款手续。

备注:专项资金扶持计划于2022年组织申报,扶持资金列入2023年度财政预算执行。


三、申报时间

1.网络填报时间:2022年7月19日—2022年8月2日17:00;

2.材料提交时间:2022年7月19日—2022年8月9日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