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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2018-08-17 17:41 高新邦 2657


第一章  总  则

  为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充分发挥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导向和激励作用,高质量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典范城区,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辖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指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称产业资金),是由区财政预算安排,用于促进招商引资、支持辖区企业发展、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的资金。

  第二条  产业资金业务主管部门包括区发展和改革局、经济促进局、科技创新局、文化产业发展办公室、企业发展服务中心、投资推广署(金融发展事务署)等单位(以下称各主管部门)。各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制订相应的产业政策,资金来源于区财政安排的产业资金,纳入各部门年度预算,由各部门负责管理。

  招商引资项目扶持资金的预算编制、拨付调剂等管理内容按照本办法执行,项目受理、审核批准等按照《深圳市福田区支持招商引资若干政策》执行。

  第三条  产业资金支持事项由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联审委员会(以下称联审会)审定。联审会由区长任主任,常务副区长任常务副主任,各主管部门分管副区长任副主任,各主管部门和区财政局、纪委监委、统计局等相关部门的负责人为委员。联审会办公室(以下称联审办)设在区企业发展服务中心。联审会负责确定产业资金的使用安排,审定支持事项、调剂使用产业资金,审议各主管部门提请的 “一事一议”事项,听取资金绩效评价报告。

  联审会设立产业资金审批专责小组。各专责小组由各主管部门分管副区长、各主管部门、联审办、财政局组成,分管副区长为专责小组组长。各专责小组负责审议各产业支持政策规定的资金支持项目。

  第四条  联审会按照“充分授权,各司其责”原则,构建“整合资源、精简审批、标准服务”的管理模式。

  (一)联审会授权各主管部门对标准清晰、条件清楚的项目采取简易程序办理。

  (二)联审会授权各专责小组审批相关产业资金支持政策的支持项目,专责小组会议由对应牵头部门组织召开并完成会议纪要签发。

  (三)联审会负责审议“一事一议”事项,会议由联审办具体承办,“一事一议”事项主要指各产业资金支持政策未涵盖、专责小组提请审议及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条  预算编制和执行

  各主管部门产业资金预算编制与年度财政预算编制同步进行:

  (一)各主管部门对下一年度产业发展目标进行预测,确定产业资金支持的方向、结构、重点,提出资金需求。

  (二)区财政局根据各主管部门资金需求,结合年度财政收支预算情况,提出产业资金预算安排意见,按部门年度预算规定管理和报批。

  (三)各主管部门依据各产业资金支持政策,在预算额度内进行合理分解,编制年度预算使用计划,并按预算计划执行。

  (四)按“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主管部门对本部门产业资金预算执行负责,保障资金支出进度,接受预算执行进度考核。

  (五)年度预算执行过程中,各主管部门根据审批权限审定的支出需求,提请区财政局将部门产业资金指标调剂到区企业发展服务中心,由区企业发展服务中心负责资金拨付。

  第六条  部门职责

  (一)各主管部门是产业资金的责任管理部门:

  1.负责制定本部门产业资金支持政策、申请指南、审核企业申请、提出资金支持意见、处理质疑或投诉、解释政策等;负责监管企业违规违约行为和产业资金使用情况,并反馈给联审办。

  2.作为产业资金预算主体,负责编制本部门产业资金预算,并对预算执行和绩效负责。

  3.负责本部门产业资金绩效评价,按要求开展产业资金绩效评价工作。

  (二)区财政局、统计局、纪委监委是产业资金的监管部门,其中:

  1.区财政局:保障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需求,下达资金指标,牵头推进绩效评价工作,负责专家库管理。

  2.区统计局:配合各主管部门审查相关统计数据,配合开展产业资金绩效评价工作。

  3.区纪委监委:负责对相关部门和单位的依法依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三)区企业发展服务中心是产业资金的综合协调部门,履行联审会办公室职责,负责受理、公示、资金拨付等工作,协助做好企业信用记录。

第二章  支持对象和条件

  第七条  注册登记、税务关系在福田区,统计关系原则上在福田区,并符合各产业资金支持政策规定条件的企业,或对福田区经济发展有重要贡献的其他组织及个人,可依条件申请本资金支持。

  第八条  申请项目必须为企业近3年内组织实施的项目。申请支持所需具备的资格条件、提交资料等以各主管部门制定的支持政策、申请指南和当年公告为准。申请时间除规定了受理期限的项目外,所有项目全年受理。原则上当年受理的项目当年办结。

  政策调整期间,新政策发布实施前已完成备案、审核程序的项目,仍按原政策给予支持。

  第九条  限制和除外情形

  (一)同一企业、母子公司原则上不得就同一事项重复申请支持。企业同一项目已获区政府其它专项资金支持的,本产业资金不再支持。

  (二)产业资金对同一企业的支持原则上不超过该企业上一年度在福田的综合贡献,社会组织等非营利性机构及各产业资金支持政策的小微企业贷款贴息项目不受综合贡献限制。

  (三)同一企业年度内享受产业资金支持总额原则上不超过500万元,在福田年度综合贡献特大的企业或在地统计属于大型以上企业原则上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经区政府认定的特大项目支持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四)各产业资金支持政策中有其他除外情形的,另行作出明确规定。

第三章  申请与受理

  第十条  产业资金支持需由企业直接申请,不得委托第三方机构代理,通过“福田区政府产业资金网”(http://www.szft.gov.cn/)如实进行申报,并按要求将有关材料递交区企业发展服务中心窗口。

  第十一条  企业申请需提交以下资料:

  (一)申请表;

  (二)单位证照(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国税和地税登记证等,验原件,收复印件);

  (三)各产业资金支持政策、申请指南和公告规定的其它材料。

  第十二条  区企业发展服务中心统一受理企业申请,根据企业申请和各产业资金支持政策规定,对申请企业的资质和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资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对方需补齐的资料;符合受理条件且资料齐备的,将企业申请材料分送各主管部门审核。

  第十三条  对辖区经济社会发展有重要影响,但各产业资金支持政策未涵盖的事项,由企业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主管部门提出受理意见,经联审会主任签批后交窗口受理; 产业行业协会建议并经主管部门核实,具有发展潜力但暂时出现经营困难的辖区企业,由各主管部门提出具体受理意见,报请专责小组组长签批后由窗口受理,提请联审会审议。

第四章  审核与批准

  第十四条  产业资金的审核方式分为核准制和评审制两类。

  核准类项目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前置的资格认定程序已经完成;

  (二)项目支持的标准、依据明确;

  (三)支持额度不具有自由裁量空间。

  不同时具备以上三个条件的项目均采用评审制审核方式。

  核准制和评审制项目均为事后支持。

  第十五条  审批流程

  (一)核准制。采取三种办理程序:

  1.简易程序办理流程:企业发展服务中心受理→主管部门核准并确定资金安排方案→企业发展服务中心公示公告→财政局调剂资金→企业发展服务中心拨付。

  2.专责小组会议审批流程:企业发展服务中心受理→主管部门审核并形成资金安排方案→企业发展服务中心查重→专责小组会议审定→企业发展服务中心公示公告→财政局调剂资金→企业发展服务中心拨付。

  3.联审会审批流程:企业发展服务中心受理→主管部门审核并形成资金安排方案→企业发展服务中心查重→分管区领导签批→联审会审定→企业发展服务中心公示公告→财政局调剂资金→企业发展服务中心拨付。

  专责小组会议、联审会在组织召开前各部门要做好充分沟通协调,会议纪要须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签批。

  (二)评审制。评审类项目必须经主管部门调研和专家评审。流程为:企业发展服务中心受理→主管部门评分→专家评审打分→主管部门形成资金安排方案→分管区领导签批→联审会审定→企业发展服务中心公示公告→财政局调剂资金→企业发展服务中心拨付。

  1.评分权重:评审采用百分制,主管部门的分值权重为40%、专家组评审的分值权重为60%。主管部门按照权重计算加权平均分,原则上加权平均分低于70分的不予支持。

  2.得分大于或等于70分的项目,参照以下比例计算支持金额:70(含)—80分,拟支持金额≤50%×可支持最高额度;80(含)—90分,拟支持金额≤80%×可支持最高额度;90(含)—100分,拟支持金额≤100%×可支持最高额度。可支持最高额度是指各产业资金支持政策中规定的该申请项目的实际应支持金额或最高限额。

  第十六条  经核准或评审予以支持的项目,按如下程序拨付产业资金:

  (一)公示。产业资金支持项目由区企业发展服务中心负责组织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区企业发展服务中心负责组织公告,并收集项目审批和拨款的相关资料。公示有异议的,由主管部门重审,重审认定异议内容属实的,产业资金不予支持,主管部门需在认定异议属实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反馈给申请企业。经调查异议内容不实的,由主管部门出具支持意见,并予以公告。

  (二)核查。产业资金支持项目公示期间,区企业发展服务中心将相关企业资料交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福田局和区统计局,分别对企业注册情况和企业在地统计开展情况进行核查,企业注册地已搬离福田或按规定应提交统计报表而未提交的,原则上一律不予支持。

  (三)拨付。根据各主管部门复核确认的拨款文件和材料,区企业发展服务中心统一拨付资金。

  (四)归档。区企业发展服务中心负责做好档案管理工作。

第五章  绩效评价

  第十七条  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下称绩效评价),是指对区本级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产业的整体发展情况及企业的目标实现程度、投入产出效益等进行评价。

  第十八条  绩效评价工作原则

  (一)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的原则;

  (二)经济性、效率性和有效性原则;

  (三)定性分析与定量评价相结合的原则;

  (四)统一组织、分类实施的原则。

  第十九条  绩效评价由区财政局组织协调,由各主管部门具体实施,区统计局、企业发展服务中心等部门配合,各部门职责如下:

  (一)区财政局:统筹、协调绩效评价工作,制定年度绩效评价方案和周期性综合评价方案,报联审会领导批准后执行;监督、检查各主管部门和项目承担单位的评价工作。

  (二)区统计局:按照各主管部门要求协助提供享受政策支持企业的经济统计数据。

  (三)各主管部门:根据年度绩效评价工作方案,结合本部门产业资金实际情况,制定资金绩效评价实施方案,开展资金绩效评价分析工作。

  (四)区企业发展服务中心:负责开展企业问卷调查工作,并配合各主管部门收集汇总企业数据。

  第二十条  绩效评价采用年度评价和周期性综合评价相结合的方式开展,并分别形成年度评价报告和周期性综合评价报告。周期性综合评价原则上每三年开展一次。

  第二十一条  年度评价内容

  年度评价是指每年在基于对受支持企业发展情况进行普遍了解的基础上,结合年度绩效评价工作方案对产业资金在各产业领域的绩效情况进行总体评价,形成产业资金年度分析报告后,提交区财政局汇总。

  第二十二条  周期性综合评价内容

  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周期性综合评价采取年度评价与周期性重点企业评价相结合、政策综合评价与问卷调查相结合的方式,由以下评价内容构成:

  (一)周期性产业领域总体评价:参照第二十一条中的年度产业(领域)总体评价内容,对各产业资金三年数据进行汇总分析、评价。

  (二)重点企业评价:由各主管部门与区财政局协商,选取各产业(领域)若干重点项目,对重点企业的支持资金规模、资金使用的合规性以及项目效果进行评价。具体工作各主管部门负责实施。

  (三)问卷调查:由区企业发展服务中心对产业资金支持的产业(领域)企业开展问卷调查,并对调查结果进行分析,形成调查报告,为进一步完善政策提供依据。

  (四)政策综合评价:综合以上三部分评价内容,结合全国宏观经济形势以及福田区经济状况分析,全面评价产业资金支持政策的时效性、针对性、效益性;同时,检查相关部门财经纪律的执行情况,对产业资金使用的合规性进行评价。

  第二十三条  经评价效益突出、龙头带动效用明显,对辖区经济社会效益贡献大的项目,产业资金将优先支持;资金使用效益差、未能实现预期目标、对社会综合贡献不大的项目,取消该扶持项目。

  第二十四条  年度评价报告作为下一年度产业资金投入的重要依据;周期性综合评价报告作为调整产业资金政策、改进产业资金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五条  受支持企业应当配合有关主管部门做好产业资金绩效评价工作,在受支持后连续3年于每年5月底前,如实在“福田区政府产业资金网”填报相关数据。

第六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六条  获得产业资金支持的企业必须承诺不将政府支持资金用于证券类投资、缴纳罚款和滞纳金、归还欠款等非正常的经营性支出。

  第二十七条  单次支持额度50万元以上的企业,应书面承诺五年内注册登记地址不搬离福田区,不改变在福田区的纳税义务,并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履行好社会责任。

  第二十八条  评审专家的管理使用按照《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评审专家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社会公众和有关部门有权对产业资金使用的全过程进行监督,各主管部门和区纪委监委、财政局必须认真处理相关投诉,并按规定程序上报。

  第三十条  企业在申报、执行受支持项目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拒绝配合产业资金绩效评价、监督检查及违反书面承诺的,由主管部门取消乃至收回支持资金,同时报联审办将该企业录入诚信黑名单,五年内取消其产业资金支持资格。

  第三十一条  各相关部门在产业资金管理运作及绩效评价过程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由区纪委监委、财政局按各自职责权限范围进行处理、处罚和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福田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至2019年12月31日止。

   

  深圳市福田区支持招商引资若干政策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宗旨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招商引资工作,营造良好投资环境,加快引进优质项目,增强产业发展后劲,根据《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结合福田区实际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  原则与分工 招商引资工作根据“精准招商、精准施策、统筹联动、规范高效”的原则,实行全员招商引资模式。区投资推广署统筹全区招商引资工作,做好招商引资服务;区相关部门在本政策框架内,按照“专业对口、分工协作”的原则,制定各产业实施细则。

  第三条  适用政策 本政策涉及的招商引资资金按《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执行;涉及政府产业用房、人才住房等的,按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条  市区配套 新落户我区的企业(机构),已享受市级招商引资政策的,可依照本政策叠加享受区级政策。

第二章  招商引资对象

  第五条  招商引资对象包括以下新迁入或新设立企业(机构):

  (一)经区政府认可的金融、现代服务、科技创新、先进制造、文化创意等产业领域的重点企业;

  (二)对集聚产业资源或完善产业链具有重大作用的产业行业协会和平台类、服务类、科研类等机构;

  (三)对改善社会民生或促进生态建设具有重大作用的医疗、教育、环保等机构;

  (四)上市企业、完成上市辅导企业以及获得股权投资基金投资的拟迁入企业;

  (五)经区政府批准的其他类型企业(机构)。

第三章  支持项目和标准

  第六条  落户支持 对新落户企业(机构),按条件一次性给予落户支持,最高2000万元。

  第七条  办公用房购置支持 新落户企业(机构)2017年1月1日后在我区购置社会物业作为自用办公用房的,按实际购房价格10%的标准,依条件分三年给予购房支持,最高3000万元,所购房屋5年内不得对外租售,否则需返还已拨付的产业资金。

  第八条  办公用房租赁支持 新落户企业(机构)在我区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按条件给予不超过3年的租金支持,最高1000万元/年,累计不超过3000万元,享受租赁支持期间不得转租,否则需返还已拨付的产业资金。

  第九条  办公用房装修支持

  (一)落户装修支持

  新落户企业(机构)首次装修辖区内新购或租赁的自用办公用房的,按条件给予装修支持,最高500万元。

  (二)特装支持

  对市、区重点建设项目,按条件给予特装支持,最高5000元/平方米,支持总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

  第十条  搬迁安置支持

  (一)搬迁支持

  对新迁入我区的企业(机构),按条件给予搬迁支持,最高300万元。

  (二)临时安置支持

  对新迁入或新设立企业(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团队成员,依条件给予临时安置支持,按每人不超过20万元、单个企业(机构)不超过5人计算,最高100万元。

  第十一条  人才住房支持 新落户企业(机构)自行租赁社会物业作为自用人才住房的,按条件给予按5000元/套/月,最多7套,给予不超过3年的人才住房支持。

  第十二条  招商推介活动支持 在展会、论坛、峰会等活动中专题开展我区招商推介活动的,对其主办方,经事前备案和事后审计,按审计金额的50%,给予年度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支持。

  第十三条  招商合作机构支持

  (一)对经区政府认定的招商合作机构,按条件给予招商合作机构支持,最高100万元/年。

  (二)对经区政府认定的招商合作机构,成功引进约定目标项目的,按条件给予目标项目引进支持,单个项目最高50万元,最高300万元/年。

  第十四条  产业链薄弱环节项目配套支持 对依据《深圳市产业链薄弱环节投资项目奖励资金操作规程(暂行)》申报并获得市有关部门奖励的产业链薄弱环节投资项目,按条件给予最高50%配套支持。

  第十五条  特殊项目支持 对重点引进的特大、关键、紧缺项目,对其落户、办公用房、搬迁安置、人才住房等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予以支持。

  第十六条  限制和除外情形 本政策支持项目可不受企业上一年度在福田综合贡献的限制,不受同一企业年度支持总额的限制。

第四章  申请、审批及兑现流程

  第十七条  申请、审批及兑现流程

  (一)提交申请。符合条件的拟落户企业(机构),向区相关产业部门提出落户政策支持申请,并按要求提供资料。

  (二)商洽沟通。相关产业部门牵头成立招商小组积极与拟落户企业(机构)洽谈。招商小组根据申请材料和招商引资政策实施细则,提出落户政策支持建议,按程序报请审议。

  (三)审批决策。所有项目均需提请区产业发展联席会议审议。

  (四)政策兑现。各相关部门按照审批同意的落户政策条款内容,根据实际情况与拟落户企业(机构)签订招商引资合作协议,逐条落实。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至2019年12月31日止,由福田区投资推广署(金融发展事务署)负责解释。

   

  深圳市福田区支持总部经济发展若干政策

  第一条  宗旨 为促进福田区总部经济发展,提升辖区经济发展质量,根据《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  支持对象 本政策所指的总部企业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注册登记、税务关系在福田区;

  2.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

  3. 具有经营决策、组织管理和服务等总部管理职能;

  4.截至上年度,全资或绝对控股公司、分公司不少于5家;

  5.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上年度在福田区综合贡献重大的企业;

  (2)上年度在福田区综合贡献较大且属于专业服务业、供应链、节能环保、高新技术、文化创意等重点领域企业;

  (3)上年度在福田区综合贡献较大且在认定有效期内的“中国建筑装饰行业百强企业”、“深圳市工业百强”、“全国连锁百强” 及“深圳连锁经营50强”商贸旅游企业、“重点物流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服务贸易重点企业”、“农业龙头企业”。

  金融法人机构、专业服务业、商贸旅游业、工业企业及公共领域企业可不受下属公司数量限制。

  第三条  总部认定支持 经认定的总部企业,依条件给予一次性认定支持,最高300万元。

  第四条  总部经营支持 总部企业自认定第二年起,依条件可申请经营支持,根据其综合贡献,给予最高300万元的支持。

  第五条  总部人才支持 对符合总部经营支持的企业,其认定的经营管理人才按照个人综合贡献予以相应支持,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20万元,每家企业每年不超过5名。

  第六条 总部培育支持 上年度在福田区综合贡献重大的总部企业,本年度在市外设立全资或绝对控股公司、分公司每新增3家,可给予50万元支持,每年度最高支持100万元。

  第七条 总部购置办公用房支持 对符合条件的总部企业于上年度1月1日后在福田新购置自用办公用房(不含附属和配套用房)的,可按实际购房价格10%的标准分三年给予支持,每年度最高支持500万元。所购房屋5年内不得对外租售,否则需返还已拨付的产业资金。

  第八条 特殊项目支持 对重点引进的特大、紧缺、关键项目,其落户、办公用房支持、招才引智支持等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另行约定。

  第九条 限制和除外情形

  (一)总部企业自认定第二年起,方可申请总部经营、人才、培育、购置办公用房支持项目;总部人才支持项目须与总部经营支持项目同时申请,不得单独申请。

  (二)本政策各支持项目不受统计关系在福田区的限制。

  第十条 附则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至2019年12月31日止,由福田区经济促进局负责解释。

   

  深圳市福田区支持先进制造业发展若干政策

  第一条 宗旨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推进《中国制造2025》的部署精神,促进福田区先进制造业发展,振兴实体经济,引导企业加大工业投资和工业技术改造力度,推动产业转型升级,根据《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 支持对象 本政策适用于注册登记、税务、统计关系在福田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的先进制造业企业、军民融合企业或机构。

  第三条 工业经营支持

  (一)工业百强支持

  对纳入福田统计,上年度被评为“深圳市工业百强”的企业,给予最高100万元的支持。

  (二)工业经营支持

  对纳入福田统计的工业企业,根据上年度工业增加值、工业产值贡献,按增长率给予最高500万元的支持。

  (三)新入库支持

  对上年度1月1日后首次纳入福田统计的工业企业,根据工业产值贡献,给予最高50万元的支持。

  第四条 军民融合支持

  (一)军民融合认定支持

  对取得军工项目资质的辖区企业,给予最高100万元的一次性支持。

  (二)军民融合经营支持

  对取得军工项目资质的辖区企业,根据其签订的生产研发项目合作协议给予支持,项目完成并经专项审计后,按实际投入金额的30%,给予最高300万元的支持。

  第五条 用房支持

  (一)购置办公用房支持

  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军民融合企业于上年度1月1日后在福田新购置自用办公用房(不含附属和配套用房)的,可按实际购房价格10%的标准分三年给予支持,每年度最高支持300万元。所购房屋5年内不得对外租售,否则需返还已拨付的产业资金。

  (二)租赁工业厂房支持

  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军民融合企业租赁自用厂房开展生产制造的,可按其年度厂房实际租金金额的50%,给予最高300万元支持,享受房租支持期间不得转租,否则需返还已拨付的产业资金。

  第六条 质量提升支持

  (一)工业投资支持

  辖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实施新的工业投资项目,项目完工并经专项审计后,可按实际投资额的30%,给予最高500万元支持。

  (二)技术改造支持

  鼓励企业对产业链中的关键领域、薄弱环节等进行改造,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和先进设备提高产品质量和生产技术水平;采用先进实用技术提升传统优势产业附加值。项目完工并经专项审计后,可按项目实际投资额的20%,给予最高1000万元的支持。

  (三)信息化支持

  对改善生产经营、提高信息化水平所实施的信息化应用项目,项目建成并经专项审计后,可按项目实际投资额的30%,给予最高100万元的支持。

  第七条 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支持

  对获得认定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的企业,按照国家、省、市认定的档次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一次性支持。

  第八条 园区支持 在辖区内建设的先进制造业产业园,经备案,可根据项目投资额的20%,给予最高500万元的支持。

  第九条 公共平台支持 对上年度1月1日后在深圳市范围内新设立的工业公共服务平台,经备案,可按投资总额的30%、给予最高100万元的平台建设支持。

  第十条 配套支持 对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企业技术中心等认定的企业,按国家、省、市级分别给予最高500万元、300万元、100万元的配套支持。

  第十一条 贷款贴息支持 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在深圳市任一银行贷款,可按其上年度1月1日至本年度12月31日之间、最长连续12个月实际支付的利息,按其贡献,给予最高30%,最高120万元的贴息支持。

  第十二条 特殊项目支持 对重点引进的特大、紧缺、关键项目,其落户支持、办公用房支持、招才引智支持等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另行约定。

  第十三条 限制和除外情形 除园区支持、公共平台支持外,本政策各项目不受企业上一年度在福田综合贡献的限制,不受同一企业年度支持总额的限制。

  第十四条 附则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至2019年12月31日止,由福田区经济促进局负责解释。

   

  深圳市福田区支持现代服务业发展若干政策

  第一条 宗旨 为促进福田区现代服务业发展,营造良好营商环境,支持企业开拓市场,提升经济发展质量,根据《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 支持对象 本政策适用于注册登记、税务关系在福田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的现代服务业企业或机构。专业服务业相关支持政策另行规定。

  第三条 落户支持

  (一)品牌引进支持

  经备案,对国际、国内知名、高端品牌企业在福田区开设品牌门店,每个单店可给予最高100万元的一次性支持。每家企业年度最高可支持300万元。

  对中国国际消费电子展示交易中心等市、区重点建设项目引进一线品牌旗舰店的,给予特装支持,由项目单位提请方案,按“一事一议”方式审定。

  (二)新业态引进支持

  经备案,对在福田区开设“无人超市”、“无人餐厅”、“无人便利店”等创新型商业新业态门店的企业,按经营面积,每个单店可给予最高30万元的一次性支持。每家企业年度最高可支持100万元。

  (三)产销分离支持

  对产销一体的工业企业在福田区新设立独立法人的销售公司,纳入福田区商业统计且年零售额达到5000万元以上,对新设立的销售公司可按零售额的5‰给予最高500万元的一次性支持。

  第四条 认定支持

  (一)连锁商业企业认定支持

  对上年度获评“全国连锁百强”或“深圳连锁经营50强”的企业,可分别给予最高50万元、30万元的认定支持。

  (二)旅游企业认定支持

  1.旅行社认定支持

  对上年度获评国家“百强旅行社”、省“百强旅行社”、市“二十强旅行社”的旅行社,可分别给予最高50万元、30万元、20万元的认定支持。

  2.“绿色饭店”认定支持

  对上年度新认定的“绿色饭店”,给予一次性20万元支持。

  3.景区认定支持

  对新评为国家5A、4A、3A级的旅游景区分别给予500万元、300万元、100万元的定额支持。由3A升级为4A景区、4A升级为5A景区的,给与差额部分支持。

  (三)商贸企业认定支持

  对获得“重点物流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或“服务贸易重点企业”认定的企业,按照国家、省、市认定分别给予50万元、4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支持。

  (四)农业龙头企业认定支持

  对通过认定且在有效期内的或新落户福田的国家、省、市级“农业龙头企业”,可分别给予最高30万元的一次性认定支持。

  第五条 经营支持

  (一)开设连锁门店支持

  对纳入福田区商业统计,上年度销售额3亿元以上的零售企业、营业额5000万元以上的住宿企业和餐饮企业,在全国范围内拥有5家(含)以上连锁门店的,在福田区新开设连锁门店,按经营面积,每个单店可给予最高50万元的一次性支持;在福田区外(深圳市内)新开设连锁门店,相应支持标准减半执行。每家企业年度最高可支持300万元。

  (二)电商销售运营支持

  对纳入福田区商业统计,拥有自营交易平台,上年度网络商品销售额5亿元以上的批发企业、上年度网络商品销售额5000万元以上的零售企业、上年度网络营业额1000万元以上的住宿企业和餐饮企业,按网络商品销售额(营业额)、增长率,可给予最高100万元的支持。

  (三)商业增长支持

  1.年度增长支持

  对纳入福田区商业统计,上年度销售额10亿元以上的批发企业,按销售额、增长率、增加值贡献情况,可给予最高100万元的支持。

  2.季度增长支持

  对纳入福田区商业统计,本年度季度销售额3亿元以上的批发企业、季度销售额2500万元以上的零售企业、季度营业额1000万元以上的住宿企业和餐饮企业,按销售额(营业额)、增长率情况,可给予每季度最高100万元的支持;本年度季度销售额达到200亿元以上的批发企业,按销售额、增长率情况,可给予每季度最高200万元的支持。

  3.新增入库支持

  对首次纳入限额以上批零住餐企业统计数据库,上年度销售额5亿元以上的批发企业、上年度销售额5000万元以上的零售企业、上年度营业额1000万元以上的住宿企业和餐饮企业,按销售额(营业额),可给予最高50万元的一次性支持。

  (四)旅游企业经营支持

  1.旅行社入境经营支持

  对上年度接待入境游客在3000人次以上的旅行社,给予最高20万元的经营支持。

  2.酒店入境经营支持

  对上年度接待入境游客在1万人次以上的酒店,给予最高30万元的经营支持。

  3.酒店营收经营支持

  对纳入福田区统计范围,上年度营业额3000万元以上的酒店,给予最高50万元的经营支持。

  4.旅游示范点经营支持

  支持我区具备条件的品牌门店、企业和机构发展旅游项目,对经核定的福田区特色旅游点,根据企业在接待设施、硬件投入、服务项目、人员培训等项目情况,按照企业实际投入的50%给予资助,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六条 购置办公用房支持

  符合下述条件之一的企业,于上年度1月1日后在我区新购置自用办公用房(不含附属和配套用房),可按实际购房价格10%的标准分三年给予支持,每年度最高支持300万元:

  (一)国家、省、市认定的“重点物流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或“服务贸易重点企业”;

  (二)上年度进出口额不少于百亿人民币的外贸企业。

  所购房屋5年内不得对外租售,否则需返还已拨付的产业资金。

  第七条 质量提升支持

  (一)商贸企业提升经营环境和服务质量支持

  1.对大型购物中心、专业市场和商贸企业,为提升经营环境、提高产品和服务质量所开展的硬件设施改造项目、先进技术应用项目等软、硬件更新改造项目,项目经专项审计后,可按项目实际投资额的30%,给予最高100万元的支持。

  2.经备案,对华强北商圈内现有购物中心、专业市场,进行升级改造,创新发展,发展消费新业态,引入品牌旗舰店、体验店、主力店等,项目经专项审计后,可按项目实际投资额的30%,给予最高200万元的支持。

  (二)农产品可溯源、冷链体系、基地建设支持

  1.农产品可溯源支持

  对新建立农产品可溯源系统的农业企业,经备案,项目建成并经专项审计后,可按项目实际投资额的50%,给予最高100万元的支持;对已建成系统,并已实行农产品可溯源管理的农产品连锁经销企业,经备案,按年销售量,给予最高30万元的支持。

  2.农产品冷链体系支持

  对注册地在福田区,于上年度1月1日后建立农产品冷链体系的农业企业,项目建成并经专项审计后,可按项目实际投资额的40%,给予最高100万元的支持。

  3.农产品基地建设支持

  对上年度1月1日后在福田区外建设农产品生产基地的农业企业,经备案,按生产规模,每年给予最高100万元的支持,可每年连续给予支持。

  第八条 开拓市场支持

  (一)跨境贸易电子商务配套支持

  1.信息化系统建设和改造项目配套支持

  对获得市跨境电子商务通关监管场所的信息化系统建设和改造项目以及跨境电商物品查验设施建设和改造项目资助的企业,按其获得上级财政支持额度的50%,最高100万元的配套支持。

  2.跨境电商“阳光化”通关试点配套支持

  对获得上级为实现与市跨境贸易电子商务通关服务平台系统对接而开展的信息化系统(交易或服务平台)建设和改造项目支持的各类参与跨境电商“阳光化”通关试点的企业,按其获得上级财政支持额度的50%,最高25万元的配套支持。

  (二)保费支持

  1.出口信用保险支持

  对规模以上企业在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等五家深圳分公司投保出口信用保险,可按其实际支付保费的48%,给予最高100万元的支持。

  2.海外投资保险支持

  对在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深圳分公司投保海外投资保险的企业,可按其实际支付保费,给予最高50%,最高100万元的支持。

  (三)重点经贸活动支持

  对区政府批准或组织参加,包括国内外展会、福田购物节、招商引资等重点经贸活动给予支持。

  1.承办单位支持

  对承办重点经贸活动的承办单位,活动完成并经专项审计,可按实际发生活动费用的50%,给予最高100万元的支持。

  2.参展企业支持

  对参加重点经贸活动的辖区企业,可按实际发生活动费用的50%,给予最高50万元费用支持,包括展位、搭建、运输、设备租赁、宣传、人员差旅等费用。

  3.区政府组团的重点经贸活动支持

  对由区政府组团参加的重点经贸活动,经事前审批,可对承办单位和参加企业实际发生的展位费、搭建费、展品运输费、设备租赁费、宣传推介费、人员差旅费、承办专项经费等费用,最高可给予全额支持。

  第九条 园区支持

  (一)产业园区支持

  经备案,对在福田区建设的专业产业园,可根据项目投资额的20%,给予最高500万元的支持。

  (二)园区企业房租支持

  对入驻区政府认可的专业产业园区的企业,按照最高30元/㎡/月的标准给予三年房租支持,每家企业支持面积不超过1000㎡。最长支持不超过3年。

  第十条 公共平台支持 经备案,对上年度1月1日后在深圳市范围内新设立的专业公共服务平台,可按投资总额的30%、给予最高100万元的平台建设支持。

  第十一条 贷款贴息支持 符合下述条件之一,在深圳市任一银行贷款,可按其上年度1月1日至本年度12月31日之间、最长连续12个月实际支付的利息,按其贡献,给予最高30%,最高120万元的贴息支持:

  1.经福田区认定且上年度在福田区综合贡献重大的总部企业;

  2.上年度在福田区综合贡献较大的属于商贸旅游、农业、服务贸易等重点领域的企业;

  3.上年度规模以上的外贸企业;

  4.经认定的国家、省、市级“农业龙头企业”、“服务贸易重点企业”、“重点物流企业”或“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第十二条 特殊项目支持 对重点引进的特大、紧缺、关键项目,其落户支持、办公用房支持、招才引智支持等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另行约定。

  第十三条 限制和除外情形

  (一)本政策各项目可不受企业上一年度在福田综合贡献的限制。

  (二)产销分离支持项目与新增入库支持项目不可同时享受;年度商业增长支持项目与电商销售运营支持项目不可同时享受;商贸企业提升经营环境和服务质量支持(1)、(2)项不可同时享受。

  (三)商业增长支持项目可不受同一企业就同一事项重复申请的限制,可不受企业注册登记、税务关系在福田区的限制;“重点经贸活动支持”中第一条“承办单位支持”可不受企业注册登记、税务关系在福田区的限制。

  (四)季度增长支持项目可不受同一企业年度支持总额的限制,不纳入企业年度支持总额的计算。

  (五)农产品可溯源、冷链体系、基地建设、贷款贴息支持项目涉及企业所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的税额可计入该企业综合贡献。

  (六)本政策各支持项目,除特别说明需纳入福田区统计,其余均不受统计关系在福田区的限制。

  第十四条 附则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至2019年12月31日止,由福田区经济促进局负责解释。

   

  深圳市福田区支持金融业发展若干政策

  第一条 宗旨 为发挥产业资金导向作用,促进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建设福田现代金融产业高地,根据《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 支持对象 本政策适用于注册登记、税务关系在福田区的持牌金融机构、金融服务机构、相关行业组织和完成债券融资的企业。金融科技、私募基金行业相关支持政策另行规定。

  第三条 购房支持 对持牌金融机构在福田区新购置自用办公用房的,按实际购房价格10%,给予不超过3000万元的支持,分三年支付。获得支持的办公用房5年内不得对外租售,否则需返还已拨付的产业资金。

  第四条 增资支持 银行、信托、金融租赁、证券、保险、基金管理、期货等持牌金融机构总部,增加实收资本金的,按相应规模,给予最高300万元的增资支持。

  第五条 金融租赁支持 对为福田区企业年度提供累计总额不低于3000万元融资服务的金融租赁公司,给予其当年为福田区企业提供融资总额(不含同业拆借)的1%,最高300万元支持。

  第六条 债券融资支持 鼓励金融机构和金融服务机构为辖区企业利用债券融资工具开展境内外融资服务,成功完成融资的,经专项审计后,按以下标准予以支持:

  (一)对完成创新创业债、绿色债、社会影响力债券融资的企业,按照发行规模的2%、年度最高200万元给予支持,最长不超过3年;

  (二)对利用其它债券工具完成融资的企业,按照发行规模的1%、年度最高150万元给予支持,最长不超过3年;

  (三)对协助完成债券融资的金融机构、金融服务机构和绿色债、社会影响力债券认证及评估机构等,按每机构每项目10万元的标准给予支持,每机构每年度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以上支持项目同一企业年度最高支持200万元。

  第七条 贷款风险补偿 对辖区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深圳市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和动产融资贷款风险补偿的项目,按照所获支持金额的20%给予配套支持。

  第八条 专项保险支持 对保险公司向福田区中小微企业提供贷款保证保险的或向福田区企事业单位提供责任险的,经专项审计后,按最高为保费10%的额度,给予年度不超过100万元的支持。

  第九条 内设机构支持 对跨地区汇总综合贡献金融机构可统一核算和管理的内设机构,根据其上年度对福田区综合贡献规模给予最高100万元的支持。

  第十条 金融服务机构配套支持

  (一)对辖区金融服务机构所主持的重大项目获国家、省、市级资金支持的,经核准,按照支持金额的30%,分别给予最高100万元、80万元、50万元配套支持。

  (二)对辖区金融机构、金融服务机构以及行业协会获国家、省、市级嘉奖的,经核准,每项分别给予最高30、20、10万元配套支持。

  第十一条 特色机构支持 鼓励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在辖区设立绿色或科技类特色机构,对已设立相关机构并经监管部门认可的,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支持。

  第十二条 绿色金融创新支持 鼓励福田区金融机构创新推出绿色金融产品,设立“香蜜湖绿色金融创新奖”,具体评定办法另行制定,经区产业发展联席会议审议同意后执行。

  第十三条 专题活动支持 2018年1月1日后,对重点金融机构、金融行业组织等开展的金融专题活动,经事前备案、事后审计的,按审计金额的50%,给予年度最高100万元支持。

  第十四条 限制和除外情形

  (一)本政策各条款支持项目时间除特指时间外,均为2017年1月1日后;

  (二)购房支持、债券融资支持、金融服务机构配套支持、特色机构支持、专题活动支持项目可不受上一年度在福田综合贡献的限制;

  (三)本政策债券融资支持项目,与深圳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计划有关企业债券贴息支持和《深圳市福田区支持企业债券“直通车”机制若干措施》不同时适用。

  第十五条 附则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至2019年12月31日止,由福田区投资推广署(金融发展事务署)负责解释。

   

深圳市福田区支持企业上市若干政策

  第一条 宗旨 为发挥产业资金导向作用,鼓励福田区企业直接融资,培育上市后备企业,打造上市企业集聚地,根据《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 支持对象 本政策适用于注册登记、税务关系在福田区的完成辅导备案、完成上市辅导、境内外上市的企业,新三板挂牌企业,上市服务机构,经区政府同意开展上市相关专题活动的主办方。

  第三条 辅导备案支持 对在有关监管机构辅导备案的企业,给予50万元一次性支持。

  第四条 完成上市辅导支持 对上市申请材料获有关监管机构正式受理的企业,给予130万元一次性支持。

  第五条 境内上市支持 对获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给予120万元一次性支持。

  第六条 境外上市支持 对福田区企业以直接或间接方式,在香港、纽约、伦敦、东京、新加坡、纳斯达克等境外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不含小额资本市场NSCM和柜台交易)的,给予120万元一次性支持。

  第七条 新三板挂牌支持 对进入新三板的福田企业,挂牌满12个月后,给予最高60万元一次性支持。

  第八条 购房支持 对上市企业、完成上市辅导企业在福田区新购置自用办公用房的,按实际购房价格最高10%,给予不超过3000万元的支持,分三年支付。获得支持的办公用房5年内不得对外租售,否则需返还已拨付的产业资金。

  第九条 贷款贴息支持 对完成上市辅导企业获得深圳市任一银行贷款的,按最长连续12个月实际支付利息30%给予贴息支持,年度不超过150万元。

  第十条 上市服务机构支持 鼓励辖区中介机构为辖区企业提供上市专项服务,对协助企业完成境内外上市的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评估机构等上市服务机构,给予每机构每项目最高50万元的服务费用支持。

  第十一条 专题活动支持 2018年1月1日后,经区政府同意,开展促进企业上市相关专题活动的主办方,经事前备案、事后审计的,按审计金额的50%,给予年度最高100万元支持。

  第十二条 限制和除外情形

  (一)本政策各条款支持项目除特指时间外,均为2017年1月1日后;

  (二)本政策支持项目均可不受企业上一年度在福田综合贡献的限制。

  第十三条 附则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至2019年12月31日止,由福田区投资推广署(金融发展事务署)负责解释。

   

  深圳市福田区支持科技创新发展若干政策

  第一条 宗旨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促进科技创新的决策部署,提升我区科技自主创新能力和高新技术产业核心竞争力,根据《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5〕32号)、《关于促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措施》(深发〔2016〕7号)、《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 支持对象 本政策适用于注册登记、税务、原则上统计关系在福田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的科技型企业,符合条件的科技基础设施及科研机构,服务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以及符合条件的个人。

  第三条 研发与创新(人才)支持

  (一)创新载体支持

  鼓励支持企业承担国家工程实验室、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等国家级重大创新载体建设任务,经区政府审核,按照项目实际在福田投资总额的50%给予支持,最高2000万元。

  支持国家级重大创新载体在福田组建分支机构,经区政府审核,按照项目实际在福田投资总额的50%给予支持,最高1000万元。

  支持企业建设创新载体,以上年度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公布的“深圳市创新载体名单”为准,按国家级、省级、市级的标准分别给予3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支持。由市级升级为省级、省级升级为国家级的,给予差额部分支持。

  (二)研发机构支持

  对在福田新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与福田产业发展相关的研发机构,获得市里立项支持或经专家评审后,经区政府审核,按照项目实际在福田投资总额的50%给予支持,最高500万元。

  (三)“珠江人才计划”团队支持

  对上年度“珠江人才计划”团队按第一档次(国际领先)、第二档次(国内顶尖、国际先进)、第三档次(国内先进)分别给予600万元、400万元、200万元支持。

  (四)“孔雀计划”团队支持

  对上年度“孔雀计划”孔雀团队按第一类(国际领先)、第二类(国内顶尖、国际先进)、第三类(国内先进),分别给予600万元、400万元、200万元支持。

  同时满足上述(一)、(二)、(三)、(四)款条件两个(含)以上的同一单位,仅可申请其中一款支持,不得重复申报。

  (五)R&D投入支持

  辖区企业经核定的年度R&D经费投入超过50万元的,按10%的比例给予支持,最高300万元。

  第四条 企业经营支持

  (六)国高企业认定支持

  对上年度新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福田区注册企业,给予一次性认定支持20万元。

  经认定且在有效期内的区外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将注册地变更至本区,并且纳入本区规模以上企业统计的,给予一次性20万元支持。

  (七)科技小巨人支持

  对上年度营业收入2亿元(含)以上并在地统计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营业收入增长率在20%(含)以上的,给予一次性支持60万元;连续两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在15%(含)以上的,给予一次性支持100万元。

  (八)互联网电子商务企业运营支持

  对上年度营业收入增长10%(含)以上的互联网电子商务企业,根据其上年度营业收入给予最高不超过160万元支持。

  (九)新兴产业企业高成长支持

  对成立三年以上,纳入福田规模以上企业统计范围并从事深圳市七大战略性新兴产业或五大未来产业、以及福田区重点发展的金融科技、大数据等产业,并且近两年营业收入年平均增长率达30%(含)以上的,给予30万元支持。

  上述(八)、(九)款仅可申请其中一款支持,不得重复申报。

  第五条 项目配套支持

  (十)科技计划配套

  对上年度获得国家、省、市科技计划立项的企业,按其获得资金支持的50%,分别给予最高500万元、300万元、100万元的配套支持,同一企业有多个立项的,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十一)市十大科技产业重大专项配套

  对获得市十大科技产业重大专项立项支持的企业或研究机构,按其获得资金支持的50%给予配套支持,最高500万元;项目特别重大的,按 “一事一议”方式处理。

  (十二)科学技术奖配套

  对上一年度获得国家最高科技奖的奖励300万元;对上一年度获得国家科技进步奖特等奖的奖励150万元;对上一年度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技进步奖一等奖的均奖励100万元;对上一年度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技进步奖二等奖的均奖励50万元。

  对上一年度获得广东省科学技术奖突出贡献奖的奖励200万元;对上一年度获得广东省科学技术奖特等奖且属第一完成单位的奖励100万元;对上一年度获得广东省或深圳市科学技术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且属第一完成单位的分别奖励30万元、15万元、10万元。

  (十三)新兴产业计划配套支持

  对上年度获得市里高技术产业化扶持计划、市场准入认证扶持计划、“创新链+产业链”融合专项扶持计划的企业或获得上述市里立项的区外企业在立项后两年内迁入福田的,按市里支持金额的30%给予配套支持,且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十四)众创空间配套

  按照其获得市级支持额度30%(华强上步片区的众创空间按市级支持额度50%)给予配套支持,最高200万元。

  (十五)创客服务平台配套

  按照其获得市级支持额度30%给予配套支持,最高100万元。

  (十六)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基地)支持

  对获得国家、省认定的企业(基地)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支持。

  第六条 知识产权支持

  (十七)知识产权优势企业支持

  对上年度国家、广东省或深圳市认定的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给予一次性支持20万元。

  (十八)中国专利奖支持

  对上年度获得“中国专利金奖”或“中国专利优秀奖”的企业或福田区户籍的自然人,每项中国专利金奖一次性支持50万元,每项中国专利优秀奖一次性支持25万元。多项专利获奖的,累计支持不超过100万元。

  (十九)贯标认证支持

  对上年度获得《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支持。

  (二十)专利支持

  上年度获得专利授权的企业或福田区户籍自然人,按以下标准给予支持:

  1.国内(包括香港、台湾、澳门)专利支持: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支持6000元;获得授权的实用新型专利每件支持2000元。

  2.国外发明专利、PCT国际专利申请支持:

  (1)在美国、欧洲、日本等国家取得的发明专利每件支持3万元;

  (2)在设有专利审批机构的其他国家或地区取得的发明专利每件支持2万元;

  (3)被受理的PCT申请每件支持5000元(法人单位申请)或1000元(个人申请),个人申请PCT年度支持不超过5万元。

  同一发明专利获得多个国家授权的,支持不超过3个外国国家或地区。

  (二十一)知识产权服务业支持

  1.全国知识产权服务品牌培育机构支持

  对获得“全国知识产权服务品牌培育机构(全国知识产权服务品牌机构培育单位)”的机构,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支持。

  2.代理机构设立支持

  对2016年起在福田区新注册、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设立的独立法人或合伙制专利代理机构,从专利代理资质批准之日起一年内专利案件代理量达到300件以上的给予最高不超过40万元支持。

  3.代理服务支持

  按代理机构的代理量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支持。

  4.贯标辅导服务支持

  知识产权机构或社会组织,其上一年辅导福田区注册企业通过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的,按通过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数给予该辅导机构或组织10万元/家的支持。

  (二十二)知识产权入股支持

  鼓励以知识产权作价形式出资入股企业。对以知识产权作价出资入股超过24个月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最高100万元支持,且不超过入股知识产权的评估价。

  (二十三)国内有效发明专利年费奖励

  截至上一年度12月31日,国内发明专利授权后维持年限达5年及以上(以授权公告日为起算时间),并至今维持有效的,每件奖励专利年费1000元。申报专利如一直维持有效,则以后年度可重复申报此项奖励。

  (二十四)标准化支持

  1.承担国际国内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工作的机构支持

  (1)承担国际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秘书处及其分技术委员会(SC)秘书处和工作组(WG)工作的机构,分别按每年不超过40万元、30万元、10万元的标准,分三年给予支持。

  (2)承担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秘书处及其分技术委员会(SC)秘书处和工作组(WG)工作的机构,分别按每年不超过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标准,分三年给予支持。

  (3)承担广东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秘书处及其分技术委员会(SC)秘书处工作的机构,按每年不超过10万、5万的标准,分三年给予支持。

  (4)承担深圳市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秘书处工作的机构,按每年不超过10万元的标准,分三年给予奖励。

  2.完成标准研制项目的单位支持

  (1)主导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制定的,按项目分别给予不超过50万元、30万元、15万元的支持;

  (2)主导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修订的,按项目分别给予不超过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支持。

  (3)主导特区技术规范、深圳市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深圳市农业地方标准制定的,按项目分别给予不超过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支持;

  (4)主导特区技术规范、深圳市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深圳市农业地方标准修订的,按每项分别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支持。

  上述(1)、(2)、(3)、(4)点支持总额合计不超过100万元。

  (二十五)涉海资质认证配套支持

  对获得市里国际权威船级社有关涉海资质认证支持的企业给予40%的配套支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七条 科技金融支持

  (二十六)科技金融信贷贴息支持

  1.科技孵化贷。符合条件的企业可申请50万元(含)至500万元(含)、期限为一年的合作银行贷款。还清贷款本息后,可申请贷款利息40%的支持,通过指定担保机构贷款的可同时申请全额担保费支持,合计支持不超过120万元。

  2.科技成长贷。符合科技成长贷条件的企业可申请500万元至2000万元(含)、期限为一年的合作银行贷款。还清贷款本息后,可申请贷款利息40%的支持,通过指定担保机构贷款的可同时申请全额担保费支持,合计支持不超过120万元。

  3.科技助力贷。符合条件的企业可申请1000万元(含)以下,期限为一年的银行贷款。还清贷款本息后,可申请贷款利息50%的支持,最高不超过120万元。

  4.知识产权质押贷。对于在福田区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开发和生产经营的企业可通过知识产权(仅限于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商业秘密)质押方式申请额度1000万元(含)以下、期限为一年的银行贷款。还清贷款本息后,按贷款利息及中介费用(担保费、评估费)的50%对申请企业进行支持,最高不超过120万元。

  2017年申请上述1、2、3、4款贷款的企业只能申请其中一款贴息。区产业主管部门对上述的“科技孵化贷”和“科技成长贷”承担贷款本金20%的风险。贷款本金发生风险代偿事项时,区产业主管部门承担的风险代偿金从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科技创新分项中另行列支。风险代偿后,区产业主管部门需继续向有关主体追偿,并对产生风险企业进行处理。

  (二十七)新兴产业中小微企业贴息支持

  对从事深圳市七大战略性新兴产业、五大未来产业或金融科技产业的中小微企业,已获得银行一年期贷款并于本年度还清贷款本息的,可申请贷款利息50%的支持,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上述第(二十六)、(二十七)款仅能申请其中一款,不得重复申请。

  (二十八)科技保险支持

  对辖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研发机构等上一年购买指定险种(指由中国保监会和科技部批准的科技保险险种)的科技保险费用给予支持。支持比例不超过企业或研发机构保险费用实际支出的50%,且每个单位年度支持总额不超过30万元。

  第八条 双创与科技活动支持

  (二十九)众创大赛支持

  经区政府备案认可的,给予有关的创客大赛或创新创业大赛等的办赛单位不超过100万元的支持。

  (三十)科技活动支持

  经区政府备案的科技活动,按实际发生的且不超过预算费用的50%给予支持,同一机构单次支持不超过50万元,全年累计支持不超过100万元。

  (三十一)科技园区管理质量提升支持

  经认定的辖区科技园区,根据第三方评估结果档次给予相应支持,按年度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三十二)科技园区环境建设支持

  对认定的科技园区近三年来建设投入给予支持,经审计认可后可按实际资金投入的50%的给予支持,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三十三)科技园区孵化类企业办公用房支持

  注册成立时间不满24个月的园内企业,按照30元/平方米/月予以支持,最多连续支持36个月,支持面积不超过500平方米。

  (三十四)科技园区聚集类企业办公用房支持

  上年度对福田区综合贡献较大的园内企业,按照30元/平方米/月最高不超过1000平方米予以支持。

  (三十五)众创空间办公用房支持

   对国家级众创空间,按照30元/平方米/月的标准(华强上步片区的国家级众创空间按50元/平方米/月的标准)给予不超过2000平方米的房租支持,累计支持时间不超过3年。

  (三十六)海外创新园区支持

  对获得市认定的海外创新中心资质的海外园区给予配套支持,每年支持不超过300万元,五年运营支持资助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三十七)园区融资配套奖励

  每年对园区所有入驻企业上一年度从市级以上产业部门获得的资金支持、资本市场融资金额进行一次统计核定,按所获资金总额的1%给予运营机构奖励。单个园区运营机构支持额度每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按年度核定拨付。

  (三十八)园区综合贡献奖励

  对园区入驻企业上一年度的综合贡献进行一次统计核定,综合贡献较大的,按综合贡献总额的3%给予园区运营机构奖励。单个园区运营机构支持额度每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按年度核定拨付。

  (三十九)园区高新技术企业培育支持

  鼓励园区运营机构自主培育或引入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每成功引入或培育一家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园区运营机构5万元的资金支持。每年对上一年度新增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数进行一次统计核定,按年度核定拨付。

  第九条 促进绿色发展支持

  对辖区企业(机构)运用科技创新促进绿色发展的,依条件给予支持。

  (四十)绿色项目支持

  对辖区企业开展节能减排、资源循环利用、优化能源结构以及建设绿色数据中心、园区循环化改造、光伏发电等节能环保项目,实际投入100万元以上的依条件给予支持,最高300万元。

  (四十一)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支持

  对充电设施运营企业在辖区内投资建设对社会公众开放的集中式快充站,按市级支持额度1:1给予配套支持;快充站外部供电线缆及供配电设施投资30万元以上的,依条件给予投资额30%的支持;单个快充站点的专项资金支持总额最高100万元。

  对辖区经营性停车场(非政府物业)提供10个以上固定停车位建设集中式快充站、合作期达5年以上的,按1个固定停车位1万元标准一次性给予停车场业主支持。

  (四十二)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支持

  对辖区节能服务公司采用节能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在福田辖区内实施节能改造、项目实际投入50万元以上的,依条件给予最高200万元支持。

  (四十三)绿色专业服务支持

  对辖区企业委托专业机构开展能源审计、能效对标、碳核查、能源管理体系建设与认证等节能环保专业服务,依条件给予最高5万元的支持。

  (四十四)节能环保示范支持

  对辖区企业获得绿色建筑、循环经济(或低碳)示范、节水示范单位等节能环保领域荣誉奖项的依条件给予支持,最高200万元。

  对辖区企业自愿实施清洁生产并通过市、区主管部门审核的,一次性给予13万元支持。

  第十条 特殊项目支持

  对特大、紧缺、关键项目,经区联审会同意,其落户奖励、办公用房支持、人才支持等方面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另行予以支持。

   第十一条 限制和除外情形

  本政策三条“研发与创新(人才)支持”、第四条第(六)款“国高企业认定支持”、第四条第(九)款“新兴产业企业高成长支持”、第五条第(十四)款“众创空间配套”、第(十五)款“创客服务平台配套”、第(十六)款“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基地)支持”、第六条“知识产权支持”、第七条“科技金融支持”、第八条第(三十)款“科技活动支持”、第(三十一)款“科技园区管理质量提升”、第(三十二)款“科技园区环境建设支持”、第(三十三)款“科技园区孵化类企业办公用房支持”、第(三十五)款“众创空间办公用房支持”、第(三十六)款“海外创新园区支持”、第(三十七)款“园区融资配套奖励”、第(三十八)款“园区综合贡献奖励”、第(三十九)款“园区高新技术企业培育支持”不受企业上一年度在福田的综合贡献限制;第九条第(四十一)款“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支持”不受企业工商注册、税务、原则上统计关系在福田区的限制;社会组织等非营利性机构不受综合贡献限制;第三条第(一)款“创新载体支持”、第三条第(五)款“R&D投入支持”、第四条第(六)款“国高企业认定支持”、第六条第(二十)款“专利支持”不受同一企业年度支持总额限制。

  第十二条  附则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至2019年12月31日止,本政策第九条由福田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解释,其余条款由福田区科技创新局负责解释。

   

  深圳市福田区支持文化产业发展若干政策

  第一条 宗旨 为大力推进文化产业发展,提升辖区文化核心竞争力和中心区文化“软实力”,根据《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 支持对象 本政策适用于注册登记、税务、统计关系在福田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的文化企业及注册地址在福田辖区内、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的文化产业相关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

  第三条 适用范围 重点支持属于创意设计、动漫游戏、影视演艺、新媒体及文化信息服务、高端工艺美术、文化软件、数字出版、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发、高端印刷、文化设备、文化旅游等重点发展领域的文化企业、社会组织等。

  第四条 产业园招商引资支持 支持区级(含)以上文化创意产业园的运营公司引进区外重点文化企业,经区政府认可后,给予运营公司最高不超过50万元支持,引进多家企业可累积计算,每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第五条 影视动漫演艺类企业引进支持 支持文化企业、社会组织等引进国际、国内知名影视企业落户我区,经区政府认可,每引进一家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支持,引进多家可累积计算,每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第六条 艺术品投资、拍卖及交易平台引进支持 支持文化企业、社会组织等引进国际及国内知名高端艺术品行业的投资、拍卖及交易企业落户我区,经区政府认可,每引进一家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支持,引入多家可累积计算,每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第七条 艺术品投资、拍卖及交易平台建设支持 支持国际及国内知名高端艺术品行业的投资、拍卖及交易平台建设,经区政府认可,支持额度为实际投资总额的50%,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第八条 文化创意产业园支持

  (一)产业园建设支持。支持社会力量投资建设文化创意产业园,按照实际投资总额的50%,一次性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建设支持,主要用于园区环境建设、公共服务项目和信息化建设等。

  (二)产业园认定支持。对自上一年度起认定为国家、省、市、区文化创意产业园的,分别给予运营企业100万元、70万元、50万元、30万元支持;由区级升格为市级、市级升格为省级、省级升格为国家级的,给予差额部分支持。

  (三)产业园运营支持。根据文化产业园上一年度综合贡献,对其运营企业给予支持,每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四)产业园入驻企业上市培育支持。对区级(含)以上文化创意产业园的运营公司,在园内每培育一家上市企业给予100万元支持。

  第九条 文博会分会场和配套文化活动支持 支持中国(深圳)国际文化产业博览交易会分会场及配套文化活动。

  (一)获优秀分会场一等奖的给予60万元、二等奖的给予50万元、三等奖的给予45万元、其余分会场给予40万元支持。

  (二)每个配套文化活动最高给予20万元支持。

  第十条 重要大赛及论坛等支持 支持文化企业、社会组织举办经区政府认可的国际性、全国性大赛、论坛等重要文化活动,以活动的奖金、场租、宣传费用和专家、嘉宾的交通、食宿、酬金等为主要支持范围,支持额度为该活动实际支出的50%,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一条 园区房租支持 入驻区级(含)以上文化创意产业园的文化企业以及相关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给予三年房租支持,按每年30元/平方米的标准,在支付上一年度房租后给予支持,同一家企业以及相关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享受房租支持不超过三年。根据其综合贡献分档给予支持,支持面积最大不超过1000平方米。

  第十二条 配套支持

  (一)对上一年度获得市级(含)以上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资金支持(不含贷款贴息和保险费)的辖区文化企业以及相关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给予所获得资金的50%配套支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二)对上一年度获得国家、省、市认定的文化产业公共服务和技术平台、实验室、研发中心、深圳市工业设计中心等,给予所获得资金的50%配套支持,国家级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省级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市级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由市级升格为省级、省级升格为国家级的按已获得资金的50%给予差额部分支持。

  第十三条 贷款贴息支持 对文化企业贷款给予贴息支持。以单笔贷款且贷款期限不低于半年为限;属于同一综合授信额度内并在三个月内实际发放的多笔贷款,视为同笔贷款。贴息金额以企业实际已支付的银行贷款利息为依据。

  在地统计名录库内的小微文化企业,贴息支持额度为该企业实际已支付利息的50%,最高不超过10万元。非小微企业贴息支持额度为该企业实际已支付利息的30%,不超过该企业上一年度在福田区的综合贡献且最高不超过150万元。

  第十四条 综合贡献支持

  根据文化企业上一年度的综合贡献,分档给予支持,每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第十五条 影视动漫演艺类支持

  (一)电视台首播支持。对福田文化企业作为制作发行主体的原创影视、动漫作品自上一年度起在中央一台黄金时段首播的给予100万元支持,非黄金时段首播的给予30万元支持;在中央台其他频道黄金时段首播的给予50万元支持,非黄金时段首播的给予20万元支持;在省级上星频道黄金时段首播的给予30万元支持,非黄金时段首播的给予10万元支持。

  (二)院线放映票房支持。对福田文化企业作为制作发行主体的原创影视、动漫作品自上一年度起在院线放映的,按票房收入的1%给予支持。多个作品可累积计算,每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三)获奖支持。对原创影视、动漫作品自上一年度起获得美国奥斯卡金像奖,法国戛纳金棕榈奖、德国柏林电影节金熊奖、意大利威尼斯电影节金狮奖以及金鸡奖、百花奖、华表奖、中宣部五个一工程奖、中国电视剧飞天奖的,按所获奖项等级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支持。同一企业多件作品获得多个奖项的,按从高不重复原则给予支持。

  (四)宣传福田元素支持。支持福田文化企业制作发行含有福田元素且具有提升福田形象、产生较大影响的原创影视作品,该作品自上一年度起在中央电视台、省级上星频道播出或在院线放映,经区政府认定的给予50万元支持。

  (五)发行剧目支持。支持福田文化企业发行原创剧目、动漫作品,按自上一年度起同一作品合同实际总成交额的1%给予支持。多个作品可累积计算,每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六)商业演出支持。支持文化企业开展原创剧目商业演出活动,对上一年度在国内外演出超过30场次的给予支持,最高不超过50万元。同一剧目不得重复申请。

  第十六条 创意设计作品获奖支持 对自上一年度获得德国红点奖、德国iF奖、日本优良设计大奖(日本G-Mark设计奖(Good Design Award))、中国设计红星奖、中国工艺美术文化创意奖、中国广告长城奖的创意设计作品,按所获奖项最高三个等级分别给予50万元、40万元、30万元资金支持。同一企业多件作品获得多个奖项的,按从高不重复原则给予支持。

  第十七条 企业资质认定支持 对自上一年度起新认定为广告、展览等行业一级以及国家重点动漫企业、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等资质的文化企业,每个资质给予20万元支持。

  第十八条 人才奖励 对上一年度在福田区的综合贡献较大的文化企业给予人才奖励,每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十九条 R&D投入支持 对上一年度起在福田区报送并经国家统计局核定年度R&D经费投入超过50万元的文化企业,按10%的比例给予支持,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第二十条 综合项目支持 对重点引进的文化产业特大、紧缺、关键项目等并经区政府批准的,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另行约定。

  第二十一条 限制和除外情形 本政策中第七条“艺术品投资、拍卖及交易平台建设支持”、第八条“文化创意产业园支持”、第九条“文博会分会场和配套文化活动支持”、第十条“重要大赛论坛支持”中区政府重点支持活动(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均不受综合贡献限制)、第十五条中“电视台首播支持”、“获奖支持”、“宣传福田元素支持”、第十七条“企业资质认定支持”不受企业或社会组织对福田区综合贡献限制。

  第二十二条 附则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至2019年12月31日止,由福田区文化产业发展办公室负责解释。

   

  深圳市福田区支持商协会发展若干政策

  第一条 宗旨 为促进福田营商环境建设,激发社会组织活力,发挥行业协会商会在福田经济及产业发展中的带动作用,根据《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 支持对象 本政策适用于注册地或实际主体运营地在福田辖区,且对福田的产业聚集、品牌推广、行业规范等方面具有影响带动作用的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或经区政府批准支持的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下称“商协会”)。

  第三条 落户支持

  (一)新落户支持

  经备案,对2018年1月1日后新迁入或新注册成立的符合福田产业发展的商协会,给予每家10万元的一次性开办经费支持。

  (二)装修支持

  经备案,对2018年1月1日后新迁入或新注册成立的符合福田产业发展的商协会,首次装修辖区内自用办公用房的,按装修审计核准金额的30%以下,给予一次性最高20万元支持。

  第四条 运营支持

  (一)活力评估支持

  每两年由第三方专业机构对商协会的规范性、行业影响力、福田贡献、专业服务满意度等情况进行综合评定,根据评定结果按照三个档次分别给予商协会50万元、30万元、15万元一次性奖励。

  (二)技术平台支持

   1.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支持

  经备案,对商协会主导建设的工程实验室、工具性检测、公共信息系统、行业数据监测等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按项目审计核准金额的50%以下,给予最高100万元支持。

  2.公共技术服务平台配套支持

  对商协会主导建设且上一年度获得国家、广东省或深圳市认定的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按国家级、省级、市级的标准分别给予500万元、300万元、100万元的配套支持。由市级升级为省级、省级升级为国家级的,给予差额部分支持。

  (三)国家级认定配套支持

  对上一年度获得“全国产业集群区域品牌集聚建设试点示范区”等国家级称号的商协会,按市级经费支持的50%,且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配套支持。  

  (四)信息化支持

  对商协会建成的给企业或会员提供搜索引擎、品牌推广等信息化的综合网络平台,按项目审计核准金额的50%以下,给予最高10万元的一次性经费支持。

  (五)商协会人才支持

  对与获得活力评估排名前100的商协会签订劳动合同并服务商协会两年以上从业人员,在通过经备案批准的培训并获得考核证书后,给予每人1万元的一次性人才奖励。

  (六)商协会建设支持

  经备案,对主办、承办促进商协会间交流合作、联合发展的秘书长沙龙等专项活动,且参加活动的商协会数量不少于50家,按活动审计核准金额的50%以下,给予最高5万元支持。

  (七)办公用房租赁支持

  对当年获得商协会活力评估排名前50的商协会,在福田辖区范围内租赁自用办公用房且当年未获得过房租支持的,按每月每平方米最高50元给予连续两年房租支持,支持租用面积最高不超过300平方米。从评估当年开始计算,且不超过实际租赁总额。

  第五条 产业提升支持

  (一)展会支持

  经备案,对主办、承办全国性或国际性专业展会、博览会的商协会,按活动审计核准金额的50%以下,给予最高200万元支持。

  (二)高端峰会支持

  经备案,对在本区主办、承办具有重大影响的高端研讨会、峰会、重要大赛及品牌活动的商协会,按活动审计核准金额的50%以下,给予最高50万元支持。

  (三)重大研究项目支持

  经备案,对商协会主导的行业规划等重大研究项目,按项目审计核准金额的50%以下,给予最高50万元支持。

  (四)行业统计支持

  1.重点行业数据统计调研支持

  经备案,对开展本区重点行业数据统计并完成行业发展动态与趋势分析调研报告的商协会,给予单个项目最高20万元支持。

  2.纳统支持

  经备案,对发现会员企业属于规上企业范畴并协助企业完成在地统计的商协会,该会员企业成功列入统计基本名录并成为四上企业后,按成功纳统一家企业给予商协会最高5万元支持。

  (五)标准研制支持

  1.国际标准研制支持

  对上一年度商协会主导制定,经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国际电信联盟(ITU)以及由ISO确认的可发布国际标准的组织批准发布的国际标准,按项目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支持。

  2.国家标准研制支持

  对上一年度商协会主导制定,经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务院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布的国家标准,按项目给予不超过30万元的支持。

  3.行业标准研制支持

  对上一年度商协会主导制定,经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布且在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行业标准,按项目给予不超过15万元的支持。

  本项目已获区产业资金政策支持的不再重复支持。

  (六)招才引智支持

  1.院士工作站建站支持

   经备案,对2018年1月1日后促成“院士工作站”在辖区商协会建站并正式挂牌运营的,按每促成一家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经费支持。

  2.国家省重点实验室引进支持

  经备案,对2017年1月1日后成功引进国家省重点(工程)实验室落户福田的商协会,按引进一家给予最高50万元支持。

  3.高层次人才团队引进支持

  经备案,对2017年1月1日后成功引进国家“千人计划”、广东省“珠江人才计划”、深圳市“孔雀团队”等市级以上认定的高层次人才团队落户福田的商协会,按引进一家给予最高50万元支持。

  第六条 招商引资支持

  (一)招商引资支持

  经备案,对2017年1月1日后促成重大产业项目落户、精准引进优质产业项目的商协会,每引进一个项目按照该项目获得区产业资金落户支持的1%为标准给予支持,每个项目最高50万元。

  (二)招商推介支持

  经备案,对2017年1月1日后牵头举办具有重大影响的福田营商环境推介会的商协会,按活动审计核准金额的50%以下,给予最高50万元的支持。

  第七条 特殊项目支持 经备案,对引进特大、紧缺、关键项目的商协会,其引入落户奖励等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另行约定。

  第八条 限制和除外情形 同一商协会年度内享受产业资金支持总额原则上不超过300万元。公共技术服务平台配套支持及“特殊项目支持”不受同一商协会年度支持总额限制。

  第九条 附则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至2019年12月31日止,由福田区企业发展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深圳市福田区华强上步片区产业空间供给侧改革专项措施

  第一条 政策目标 为促进华强上步片区转型发展,引入创新资源,降低企业成本,加快产业集聚,根据《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基本原则 坚持“市场为主、政府引导,高端引领、创新驱动”的原则,通过改造、租赁、合作等方式整合片区物业,通过政府扶持降低空间成本,通过空间统筹集聚创新要素,通过创新发展引领转型升级,将华强上步片区打造成国际一流的创新创业街区。

  第三条 适用对象 本措施适用对象为商事主体登记注册地、税务和统计关系在福田华强上步片区的创新型产业空间运营机构(众创空间、众创服务平台、联合办公空间运营机构、孵化器、加速器等)、创新型企业、重点研发机构。

  第四条 适用范围 华强上步片区范围为东起上步路,西到华富路,南至深南中路,北抵红荔路,以及包含华强南片区福明路以东、深南中路以南、上步路以西、福华路南园路以北的片区。

  第五条 产业导向 申请专项支持的运营机构及创新型企业、重点研发机构应符合《深圳市福田区中长期产业发展规划(2017—2035年)》中华强—上步片区的产业导向,突出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四新经济”发展方向,主要扶持产业为:机器人、可穿戴设备和智能装备产业,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物联网等。

  第六条 运营机构租金支持 由区科技创新局委托第三方机构,对运营机构承租或自有物业的租赁价格进行实地调查,按调查均价给予运营机构60%的租金支持,首年支持一般不超过100元/平方米/月(根据第三方机构市场租金调查报告或租赁合同实际情况,对后两年支持标准予以合理的调高或调低,如果实际租金价格上涨,政府租金支持部分每年上涨幅度最高不超过5%),连续支持三年,支持资金按半年核定拨付。单个运营机构租金支持最高不超过每年2000万元。

  第七条 限价出租 接受政府租金支持的创新型产业空间运营机构,其物业对外出租价不得高于其运营物业调查均价的50%,且该物业的管理费、空调费等不得超过区域内同类物业市场水平。

  第八条 创新型企业租金支持 由区科技创新局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创新型企业(重点研发机构)自用物业的租赁价格进行实地调查,按调查均价给予创新型企业(重点研发机构)60%的租金支持,首年支持一般不超过100元/平方米/月(根据第三方机构市场租金调查报告或租赁合同实际情况,对后两年支持标准予以合理的调高或调低,如果实际租金价格上涨,政府租金支持部分上涨幅度每年最高不超过5%)。支持资金按年度核定拨付。单个企业每年租金支持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接受政府租金支持的创新型企业(重点研发机构),所租物业只能自用,不得转租,创新型企业(重点研发机构)租赁给关联企业、合作企业的行为视为转租行为。

  第九条 运营机构装修支持 鼓励运营机构通过改造装修打造优质产业空间。对产业空间进行首次装修改造的,由专业机构进行调查审计,按照审计确认费用的50%给予一次性支持,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第十条 运营支持 支持运营机构整合资源、优化服务,引进和培育创新型企业(研发创新载体)。每年对运营机构进行绩效评估,给予以下运营奖励:

  (一)融资配套奖励。每年对上一年度园区所有入驻企业从市级以上产业部门获得的资金支持、资本市场融资金额进行一次统计核定,按所获资金总额的1%给予运营机构奖励。单个运营机构支持额度每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按年度核定拨付。

  (二)综合贡献奖励。每年对园区入驻企业上一年度的综合贡献总额进行一次统计核定,综合贡献总额重大的,按综合贡献总额的3%给予运营机构奖励。单个运营机构支持额度每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按年度核定拨付。

  (三)高新技术企业培育支持。鼓励运营机构自主培育或引入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每成功引入或培育一家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运营机构5万元的资金支持。每年对上一年度新增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数进行一次统计核定,按年度核定拨付。

  (四)研发创新载体支持。鼓励运营机构自主培育或引入国家、省、市级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技术中心等研发创新载体。成功引入或培育一家研发创新载体,给予运营机构相应奖励,国家级奖励50万元,省级奖励30万元,市级奖励15万元。每年对上一年度新增研发创新载体数进行一次统计核定,按年度核定拨付。

  上述所指园区入驻企业、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或研发创新载体均需完成在福田华强上步片区商事注册登记、统计登记和税务登记;注册地和办公地点均需在园区;第(一)、(三)、(四)款所指入驻企业、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或研发创新载体皆为由区外引入的企业,或在运营机构产业空间新注册成立的企业。

  第十一条 特殊项目支持 对特别重大的项目,或对福田区产业发展作出特殊贡献的运营机构,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提交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联审委员会审定。

  第十二条 项目准入 所有享受本措施的进驻华强上步片区的创新型产业空间运营机构、创新型企业(重点研发机构)等须向区科技创新局提供申请材料,经区政府备案批准后,方可享受上述支持,具体申请条件详见申请指南。

  第十三条 监管考核

  (一) 运营机构监管考核

  1.区科技创新局负责与运营机构签订产业监管协议,明确产值、企业培育等考核指标,并依协议开展监管工作。

  2.区科技创新局根据协议规定每年定期组织对运营机构考核,对于考核不达标的,第一年给予警示,第二年仍不达标的,不予享受本措施支持,按《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进行处理。

  3.产业空间运营机构应每季度向区科技创新局报告空间运营情况以及入驻企业的经营、纳统、综合贡献等情况;

  (二)创新型企业监管考核

  1.创新型企业需每半年报告企业生产经营情况、综合贡献、纳统等情况;

  2.对于创新型企业上一年度福田综合贡献总额不达500万的,第一年给予警示,第二年仍不达标的,不予享受本措施支持。

  第十四条 限制和除外情形

  (一)本措施不受运营机构及创新型企业(重点研发机构)上一年度在福田综合贡献的限制,不受同一企业年度支持总额的限制。

  (二)享受本措施支持的运营机构、入驻企业或创新型企业(重点研发机构)等已申请获得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政策任一分项房租支持的,不得申请本项措施支持。

  (三)若创新型企业(重点研发机构)已入驻本措施支持的运营园区,享受租金优惠,则不得申请本专项措施支持。

  (四)享受本措施第九条运营机构装修支持的企业或机构,不得再申请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政策的相关装修支持。

   第十五条 附则 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至2019年12月31日止,由深圳市福田区科技创新局负责解释。原《深圳市福田区华强上步片区产业空间供给侧改革专项政策》(福府办规〔2018〕4号)废止。

   

  深圳市福田区支持供应链产业发展若干措施

  第一条 宗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积极推进供应链创新与应用的指导意见》,促进福田区供应链产业创新发展,根据《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支持对象 本措施适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的供应链企业或机构,原则上注册登记、税务征管、统计关系应在福田区。

  第三条 供应链总部基地 利用政府持有物业建设国际供应链总部基地,对入驻基地的供应链企业,根据其综合贡献,按市场评估价的50%—90%为基准予以租赁,优惠租赁期5年,期间不得转租。对供应链上市企业和总部企业,可采取“先租后售”方式,在5年租赁期满后,根据其综合贡献将其所租政府办公用房以优惠价格予以配售。

  第四条 供应链产业投资基金 设立供应链产业投资基金,由福田引导基金、社会投资机构、供应链企业共同发起成立。

  第五条 供应链金融产业联盟 为更好解决供应链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由福田区政府、金融机构、供应链企业共同组建供应链金融产业联盟,提供金融创新产品和服务,提高供应链企业商业信用和抗风险能力。

  第六条 供应链经营支持

  根据供应链企业上年度的综合贡献,分档给予支持,每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第七条 购置办公用房支持

  对符合条件的供应链企业于上年度1月1日后在福田新购置自用社会办公用房(不含附属和配套用房)的,根据其经营情况,按实际购房价格10%的标准分三年给予支持,最高支持总额不超过2000万元。所购房屋5年内不得对外租售,否则需返还已拨付的产业资金。

  第八条 自用仓库用房支持

  (一)购置支持。对符合条件的供应链企业于上年度1月1日后在深圳市内新购置仓库用房作为自用仓库的,可按实际购房价格10%的标准分三年给予支持,每年度最高支持300万元。所购仓库5年内不得对外租售,否则需返还已拨付的产业资金。

  (二)租赁支持。对符合条件的供应链企业在深圳市内租赁自用仓库用房的,可按其上年度1月1日至本年度12月31日之间,最长连续12个月实际支付租金的50%给予租赁支持,最高30万元/年。最长支持不超过3年,累计不超过90万元。享受租赁支持期间不得转租,否则需返还已拨付的产业资金。

  (三)自建支持。对符合条件的供应链企业在深圳市内自建自用仓库用房的,仓库建成并经专项审计后,依条件按照实际投入总额的20%,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支持。

  第九条 专项活动支持 支持供应链行业相关协会组织举办供应链行业专项活动,活动经区政府事先审核同意并经专项审计后,可对承办机构实际发生的场租、设备租赁、宣传推介、人员差旅、承办专项经费等费用,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支持。

  第十条 供应链行业培训支持 支持供应链行业相关协会举办行业内职业培训,经区政府事先审核同意,可按最高每人培训费用的30%,给予该培训项目不超过50万元的支持。

  第十一条 信息化支持 对供应链企业改善经营、提高信息化水平所实施的信息化应用项目,项目建成并经专项审计后,可按项目实际投资额的30%,依条件给予最高100万元的支持。

  第十二条 贷款贴息支持 对上年度规模以上的供应链企业在深圳市任一银行贷款,可按其上年度1月1日至本年度12月31日、最长连续12个月实际支付的利息,按其贡献,给予最高30%,最高300万元的贴息支持。

  第十三条 特殊项目支持

  对特别重大的项目,按“一事一议”方式提请福田区产业发展联席会议研究审议。

  第十四条 限制与除外情形

  本措施各支持项目可不受企业上年度在福田综合贡献的限制,不受同一企业年度内享受产业资金总额原则上不超过500万元的限制;自用仓库用房支持项目中购置支持、租赁支持、自建支持不可在同一年度同时享受。

  第十五条 附则 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至2019年12月31日止,由福田区经济促进局负责解释。原《深圳市福田区支持供应链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福府办规〔2018〕8号)废止。

   

  深圳市福田区支持专业服务业发展若干措施

  第一条 宗旨 为促进专业服务业集聚发展,提升福田专业服务业竞争力,打造专业服务业高地,根据《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支持对象 本措施适用于注册登记、税务关系在福田区,具有健全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的专业服务企业(机构)或社会组织。

  第三条 适用范围 重点支持属于专业服务领域的企业(机构)或社会组织,包括法律服务、财税服务、评估服务、会展服务、知识产权服务、管理咨询服务、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工程监理服务、检验检测服务、房地产中介服务、测绘规划服务、人力资源服务等。

  第四条 综合贡献奖

  (一)突出贡献奖。对在福田区连续经营3年以上的专业服务业企业(机构),根据其上一年度的综合贡献,分档给予支持,每年最高500万元。

  (二)经营增长奖。根据专业服务业企业(机构)上年度的综合贡献的增长率,分档给予支持,每年最高200万元。

  第五条 人才培训支持 由辖区专业服务企业(机构)举办或社会组织参加的行业内高端培训,经区政府事先审核同意,按培训费用的30%,给予最高100万元经费支持。

  第六条 购置办公用房支持 对上年度在福田区综合贡献较大的专业服务业企业(机构),于上年度1月1日后在福田区新购置自用办公用房(不含附属和配套用房),按实际购房价格10%的标准分三年给予支持,每年最高500万元,所购房屋5年内不得租售,否则需返还已拨付的产业资金。

  第七条 认定支持

  (一)律师事务所认定支持。对上一届获得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广东省律师协会评选为优秀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的,给予最高30万元的奖励支持。

  (二)会计师事务所认定支持。对上年度获得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评选的全国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前二十家会计师事务所或在福田设立的分所,给予最高30万元支持;对上年度广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评选的广东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前百家的会计师事务所,给予最高30万元支持。

  (三)评估公司认定支持。对上年度获得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认定的综合评价前五十名的资产评估机构给予最高30万元支持;对上年度获得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认定的营业总收入排名全国前五十名的机构,给予最高30万元支持。

  (四)管理咨询机构认定支持。对上年度获得中国企业联合会管理咨询委员会认定的中国管理咨询机构前50强,给予最高30万元支持。

  第八条 园区支持

  (一)园区建设支持

  经区政府审核同意,对在福田区建设的专业服务业产业园,按项目投资额的30%,一次性给予最高500万元的建设支持。

  (二)园区认定支持

  对上年度认定为国家、省、市级的专业服务业产业园,分别给予运营企业100万元、70万元、50万元支持。

  第九条 贷款贴息支持 上年度在福田区综合贡献较大的专业服务业企业(机构),在深圳市任一银行贷款,可按其上年度1月1日至本年度12月31日之间、最长连续12个月实际支付的利息,给予最高30%,最高120万元的贴息支持。

  第十条 重大项目支持 对特别重大的项目,按“一事一议”方式提请福田区产业发展联席会议研究审议。

  第十一条 限制和除外情形

  (一)本措施第五条、第六条、第八条支持项目可不受企业上年度在福田综合贡献的限制。

  (二)本措施各支持项目不受统计关系限制。

  第十二条 附则 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至2019年12月31日止,由福田区经济促进局负责解释。原《深圳市福田区支持专业服务业发展若干政策》(福府办规〔2018〕7号)废止。

   

  深圳市福田区支持金融科技发展若干措施

  第一条 宗旨 为发挥产业资金导向作用,促进金融科技快速健康创新发展,打造有国际影响力的金融科技中心和金融核心区,根据《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支持对象 本措施适用于注册登记、税务关系在福田区,具有健全的财务制度的金融科技企业,重点实验室、金融科技产业园区、孵化器、加速器,金融科技青年人才培训基地及相关行业组织等。

  第三条 重点企业支持

  (一)对香蜜湖金融科技指数成份股中的上市公司,在福田区设立的金融科技子公司,实收资本5000万元(含)以上的,以及经区政府同意,对金融科技集聚区建设有重大支撑作用的新设立或引入的金融科技公司给予一次性300万元落户奖励;对未享受福田区产业人才租赁住房配租的,按照5000元/套/月的标准给予5套人才住房租赁支持,最长不超过3年,享受支持期间不得转租,否则需返还已拨付的产业资金。

  (二)对非香蜜湖金融科技指数成份股中的上市公司,在福田区设立的金融科技类子公司,实收资本500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一次性250万元落户奖励;对未享受福田区产业人才租赁住房配租的,按照5000元/套/月的标准给予4套人才住房租赁支持,最长不超过3年,享受支持期间不得转租,否则需返还已拨付的产业资金。

  (三)对获得B轮及以上风险投资、估值在5亿元以上的金融科技企业,给予一次性200万元落户奖励;对未享受福田区产业人才租赁住房配租的,按照5000元/套/月的标准给予3套人才住房租赁支持,最长不超过3年,享受支持期间不得转租,否则需返还已拨付的产业资金。

  (四)经区政府同意支持的,对完善金融科技产业链有重要作用以及金融科技细分领域的龙头企业,给予一次性150万元奖励;对未享受福田区产业人才租赁住房配租的,按照5000元/套/月的标准给予2套人才住房租赁支持,最长不超过3年,享受支持期间不得转租,否则需返还已拨付的产业资金。

  第四条 蜂巢体系支持 对经区政府同意引进的重点实验室(研究机构),或同意设立的金融科技产业园、加速器等,给予以下支持:

  (一)运营支持。按每个机构每年度最高1000万元,给予运营费用支持,最长不超过3年。

  (二)装修支持。对首次装修办公用房的,按照装修费用的50%,给予最高200万元的一次性支持。

  第五条 专项保险支持 对金融科技企业(机构)投保相关责任保险的,经专项审计后,按最高为保费10%的额度,给予年度不超过10万元的支持。

  第六条 专题活动支持 对金融科技企业、重点实验室等相关企业(机构)或行业组织,开展金融科技相关专题活动,经事前备案、事后审计的,按审计金额的50%,给予年度最高100万元支持。

  第七条 创新项目支持 为鼓励金融科技创新,促进场景应用,设立“香蜜湖金融科技创新奖”。具体评定办法另行制定,经区产业发展联席会议审议同意后执行。

  第八条 青年人才培训支持 支持金融科技企业、重点实验室等相关企业(机构)或行业组织设立金融科技青年人才培训基地,开展金融科技青年人才培训,具体按相关青年人才培训计划方案执行。

  第九条 限制和除外情形

  (一)本措施各条款支持项目时间均为2017年1月1日后;

  (二)本措施除“专项保险支持”外,其他项目可不受企业上一年度在福田区综合贡献的限制,不受同一企业年度产业资金支持总额的限制。

  第十条 附则 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至2019年12月31日止,由福田区投资推广署(金融发展事务署)负责解释。原《关于促进福田区金融科技发展扶持措施(试行)》(福府办规〔2017〕5号)废止。

   

  深圳市福田区支持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若干措施

  第一条 宗旨 为抢抓人工智能发展战略机遇,推动福田区人工智能产业集聚发展,根据《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支持对象 本措施适用于注册登记、税务关系在福田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的人工智能类企业和人工智能基金管理公司。

  第三条 福田引导基金出资支持 福田引导基金根据《深圳市福田区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优先出资于在福田区注册的人工智能类子基金。

  第四条 人工智能基金落户支持 经区政府审核同意,新注册或新迁入的天使投资、风险投资、创业投资等人工智能基金(非福田引导基金出资设立的子基金),按其首期实缴出资规模的1%给予支持,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第五条 基金项目招商支持 经区政府审核同意,由天使投资、风险投资、创业投资基金等投资的人工智能企业新注册或新迁入福田的,按照基金实际投资的2%给予基金管理公司奖励,单个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

  第六条 人工智能项目落户支持 经区政府审核同意,由天使投资、风险投资、创业投资等基金投资入股的新注册或新迁入人工智能企业,按基金投入资金的8%给予落户支持,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第七条 人工智能企业租赁支持 研究建立福田区人工智能总部基地,按照限价租赁方式出租给人工智能类企业。人工智能类企业如果租用政府物业或社会物业,经福田区科技创新局备案同意后,按照《华强上步片区产业空间供给侧改革专项措施》给予租赁支持。

  第八条 项目配套支持 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专项资金支持的人工智能类企业,按其获得资金支持的50%给予配套支持,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第九条 人才引进支持 对人工智能类企业优先配给人才住房。对人工智能博士研究生或人工智能副高级以上专业人才原则上均配给人才住房。

  第十条 限制和除外情形 本措施支持项目不受企业上一年度在福田综合贡献的限制,不受同一企业年度支持总额的限制。关于人工智能类企业的界定,参照国务院印发的《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规划》。对特别重大的项目,按“一事一议”方式提请福田区产业发展联席会议研究审议。

  第十一条 附则 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至2019年12月31日止,由福田区科技创新局负责解释。原《深圳市福田区支持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若干政策》(福府办规〔2018〕6号)废止。

   

  深圳市福田区支持时尚产业发展若干措施

  第一条 宗旨 为加快推进时尚产业发展,提升福田文化产业竞争力,根据《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支持对象 本措施适用于注册登记、税务、统计关系在福田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的文化时尚企业及民管注册地址在福田辖区内、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的相关行业协会等。重点支持时装、内衣、服饰配品等领域的文化时尚企业。

  第三条 国际时尚总部基地支持 利用政府持有物业建设国际时尚总部大厦,对入驻基地企业,根据其综合贡献,按市场评估价的50%—90%为基准予以租赁,优惠租赁期5年,期间不得转租。对上市企业和总部企业,可采取“先租后售”方式,在5年租赁期满后,根据其综合贡献将其所租政府办公用房以优惠价格予以配售。

  第四条 办公用房购置支持 对符合条件的文化时尚企业于2017年1月1日后在福田新购置自用社会办公用房(不含附属和配套用房)的,根据其经营情况,按实际购房价格10%的标准分三年给予支持,最高支持总额不超过2000万元。所购房屋5年内不得对外租售,否则需返还已拨付的产业资金。

  第五条 文化时尚产业园支持

  (一)产业园建设支持。经区政府审核同意,对在福田区建设的专业文化时尚产业园,按项目投资额的30%,一次性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建设支持。

  (二)产业园运营支持。根据文化时尚产业园上一年度综合贡献,对其运营企业给予支持,每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三)产业园入驻企业上市培育支持。对区级(含)以上文化时尚产业园的运营公司,在园内每培育一家上市企业给予100万元支持。

  第六条 园区房租支持 对入驻区级(含)以上文化时尚产业园的服装企业以及相关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给予三年房租支持,按每年30元/平方米的标准,在支付上一年度房租后给予支持,同一家企业以及相关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享受房租支持不超过三年。根据其综合贡献分档给予支持,支持面积最大不超过1000平方米。

  第七条 重要大赛及论坛等支持 支持文化时尚企业和社会组织举办经区政府认可的国际性、全国性大赛、论坛等重要文化活动,活动经区政府事先审核同意并经专项审计后,以活动的奖金、场租、宣传费用和专家、嘉宾的交通、食宿、酬金等为主要支持范围,最高支持不超过100万元。

  第八条 贷款贴息支持 对文化时尚企业贷款给予贴息支持,以单笔贷款且贷款期限不低于半年为限;属于同一综合授信额度内并在三个月内实际发放的多笔贷款,视为同笔贷款。贴息金额为该企业实际已支付贷款利息的30%,不超过该企业上一年度在福田区的综合贡献且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第九条 综合贡献支持 根据文化时尚企业上一年度的综合贡献,分档给予支持,每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第十条 人才奖励 对上一年度起在福田区的综合贡献较大的文化时尚企业给予人才奖励,每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十一条 R&D投入支持 对上一年度在福田区报送并经国家统计局核定年度R&D经费投入超过50万元的时尚企业,按10%的比例给予支持,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第十二条 国际化拓展支持 支持在福田区注册的文化时尚企业以及相关行业协会等参加国际四大时装周(伦敦、纽约、米兰、巴黎)官方秀场并举行新品发布等活动,支持额度为活动实际支出的50%,每家单位每季时装周最高给予150万元支持,每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第十三条 交易平台建设支持 支持文化时尚企业创新商业模式,创建自营线上交易平台以及自营线上线下结合交易平台,经区政府审核同意,支持额度为实际投资总额的50%,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第十四条 孵化平台建设支持 支持文化时尚企业及社会组织建设经区政府审核同意的时尚品牌孵化平台,对产生的建设费用,经审计后,支持额度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五条 独立设计师工作室支持 支持独立设计师在福田注册工作室,对产生的场地租金、装修等费用,支持额度为实际投资总额的50%,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十六条 开设品牌旗舰店等支持 对上一年度起在福田区的综合贡献较大的文化时尚企业,在大陆及港澳台地区开设在福田总部结算的线下品牌旗舰店、高端体验及个性化定制店、多品牌集合生活馆等(占地面积300平米及以上,加盟店除外),支持额度为实际投资总额的30%,每个单店可给予最高100万元的一次性支持,每家企业年度支持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第十七条 重大项目支持 对特别重大的项目,按“一事一议”方式提请福田区产业发展联席会议研究审议。

  第十八条 附则 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至2019年12月31日止,由福田区文化产业发展办公室负责解释。原《深圳市福田区支持时尚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福府办规〔2018〕5号)废止。

   

  深圳市福田区支持建筑装饰设计行业发展若干措施

  第一条 宗旨 为大力推进建筑装饰设计产业发展,提升辖区文化核心竞争力和中心区文化“软实力”,根据《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支持对象 本措施适用于注册登记、税务、统计关系在福田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的建筑装饰设计企业及民管注册地址在福田辖区内、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的建筑装饰设计相关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

  第三条 适用范围 重点支持属于建筑装饰行业中的建筑设计、装饰设计、勘察设计、规划设计、软装设计、园林景观设计、灯光照明设计等重点发展领域的企业、社会组织等。

  第四条 引进支持 对引进建筑装饰设计企业新落户我区的文化企业、社会组织等,经区政府认可的,每引进一家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支持,引进多家可累积计算,每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第五条 产业园建设支持 支持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建筑装饰设计产业园,按照实际投资总额的50%,一次性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建设支持,主要用于园区环境建设、公共服务项目和信息化建设等。

  第六条 重要大赛及论坛等支持 支持建筑装饰设计企业以及相关社会组织举办经区政府认可的行业权威性大赛、论坛等重要文化活动,以活动的奖金、场租、宣传费用和专家、嘉宾的交通、食宿、酬金等为主要支持范围,最高给予不超过300万元支持。

  第七条 贷款贴息支持 对建筑装饰设计企业贷款给予贴息支持,以单笔贷款且贷款期限不低于半年为限;属于同一综合授信额度内并在三个月内实际发放的多笔贷款,视为同笔贷款。贴息金额为该企业实际已支付贷款利息的30%,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第八条 综合贡献支持

  根据建筑装饰设计企业上一年度的综合贡献,分档给予支持,每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第九条 人才奖励 对上一年度在福田区的综合贡献较大的建筑装饰设计企业给予人才奖励,每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十条 创意设计作品获奖支持 对自上一年度起获得安德鲁马丁室内设计奖(Andrew Martin Interior Design Awards)、亚太区室内设计大奖(APIDA)、全国优秀工程勘察设计行业奖、中国建筑装饰设计奖等国际知名创意设计奖项和国家级行业奖项的创意设计作品,按所获奖项最高三个等级分别给予50万元、40万元、30万元资金支持。同一企业多件作品获得多个奖项的,按从高不重复原则给予支持。

  第十一条 企业资质认定支持 对自上一年度起新认定为国家一级(甲级)资质的展览设计、建筑装饰设计企业,每个资质给予20万元支持。

  第十二条 R&D投入支持 对上一年度起在福田区报送并经国家统计局核定年度R&D经费投入超过50万元的建筑装饰设计企业,按10%的比例给予R&D支持,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第十三条 综合项目支持 对重点引进的建筑装饰设计行业特大、紧缺、关键项目等并经区政府批准的,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另行约定。

  第十四条 限制和除外情形 本措施中第五条“产业园建设支持”、第六条“重要大赛论坛支持”中区政府重点支持活动(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均不受综合贡献限制)、第十一条“企业资质认定支持”不受企业或社会组织对福田区综合贡献限制。

  第十五条 附则 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至2019年12月31日止,由福田区文化产业发展办公室负责解释。

   

  深圳市福田区支持私募基金行业发展若干措施

  第一条 宗旨 为进一步巩固福田区金融中心地位,促进私募基金聚集,打造私募基金高地,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能力,根据《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支持对象 本措施适用于注册登记、税务及原则上统计关系(含证券交易)在福田区的私募基金,包括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及其管理机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及其管理机构。

  第三条 注册支持 对符合监管要求的拟设私募基金,福田区提供高效、便利的注册等绿色通道服务。

  第四条 落户支持

  (一)2018年1月1日后新落户的公司制私募基金,根据其实收资本的规模,给予最高500万元一次性支持;

  (二)2018年1月1日后新落户的合伙制私募基金,根据其实缴资金的规模,给予最高500万元一次性支持;

  此项支持资金可以用于企业经营发展、公司高管及骨干团队激励。

  第五条 母基金落户支持

  本条款所称母基金是指其承诺投资子基金的资金规模超过其总规模50%以上的基金。

  2018年1月1日后新落户的母基金,根据其实际募集资金规模,给予最高1000万元一次性落户支持。该基金投资福田辖区新设子基金,按照该子基金实际募集资金总规模,给予最高500万元一次性支持。

  此项支持资金可以用于企业经营发展、公司高管及骨干团队激励。

  第六条 办公用房支持

  (一)购置办公用房支持。符合条件的私募基金在福田区购置自用办公用房,且上年度对福田区综合贡献重大的,最高按实际购房价格10%,分三年给予支持,合计最高3000万元。所购房屋5年内不得对外租售,否则需返还已拨付的产业资金。

  (二)租赁办公用房支持。符合条件的私募基金在福田区租赁办公用房,且上年度对福田区综合贡献较大的,按房屋租金市场指导价20%给予支持,最长不超过三年,合计最高1000万元,否则需返还已拨付的产业资金。

  第七条 人才住房支持  2018年1月1日后,符合条件的新落户私募基金,租赁社会物业作为人才住房:实收资本或实缴资金达到10亿元的,给予1套人才住房支持;每增加10亿元规模,增加1套人才住房支持;每企业最多支持7套,每套按5000元/月标准,连续支持三年。

  第八条 综合贡献支持 符合条件的私募基金上年度对福田区综合贡献重大的(包括股权投资退出形成的综合贡献),给予最高1000万元的支持。

  此项支持资金可以用于企业经营发展、公司高管及骨干团队激励。

  第九条 办公用地支持 私募基金上年度对福田区综合贡献特大的,可以联合申请办公用地支持。具体按相关用地政策执行。

  第十条 限制和除外情形

  (一)本措施各条款支持项目除特指时间外,均为2017年1月1日后。

  (二)同一私募基金享受的支持总额(不含落户支持和人才住房支持),不得超过其对福田区的综合贡献。

  (三)享受本措施相关支持的私募基金,基金存续期内不得迁离福田区,否则需返还已拨付的产业扶持资金持资金。

  第十一条 附则 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至2019年12月31日止,由福田区投资推广署(金融发展事务署)负责解释。

   

  深圳市福田区支持企业债券“直通车”机制若干措施

  第一条 宗旨 为贯彻国家关于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精神,落实企业债券“直通车”机制,支持辖区企业开展直接融资活动,打造福田多样化债券市场,根据《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支持对象 本措施适用于经备案并成功发行企业债券的辖区企业。具体为:

  (一)发债企业的商事注册登记地、税务征管、原则上统计关系在福田,同时承诺在享受本《措施》支持期间不迁出福田;

  (二)通过“企业债券直通车”机制成功发行企业债券;

  (三)发债项目属于《深圳市福田区现代产业体系中长期发展规划》重点发展产业;

  (四)发债企业承诺在项目建设期和项目建成后三年内,每年向主管部门报告项目建设和运营情况。

  第三条 贴息支持 对成功发行企业债券的企业,发债项目在深圳市内或深汕特别合作区的,按债券年度实际支付利息的20%给予贴息支持;发债项目在深圳市和深汕特别合作区外的,按债券年度实际支付利息的10%给予贴息支持;单笔债券每年补贴金额不超过500万元,贴息持续时间不超过3年;同一企业每年不超过1000万元。

  第四条 发行支持 对成功发行企业债券的企业,按主承销费用的30%给予一次性支持,每笔不超过100万元,同一企业每年不超过200万元。

  第五条 限制及除外情形 企业债券发行人出现违反企业债券相关法律法规、债券违约等情形,区政府将保留对支持资金的追索权。

  本措施与深圳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计划有关企业债券贴息支持和《深圳市福田区支持金融业发展若干政策》第六条“债券融资支持”不同时适用。

  本措施对同一企业的支持原则上不超过该企业上一年度在福田的综合贡献。

  第六条 附则 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至2018年12月31日止,由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解释。原《深圳市福田区支持企业债券“直通车”机制若干政策》(福府办规〔2018〕10号)废止。

   

  深圳市福田区支持新兴产业股权投资和资助若干措施

  第一条 宗旨 为促进福田区新兴产业发展,扩大企业融资渠道,根据《深圳市福田区现代产业体系中长期发展规划(2017—2035年)》,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支持对象 本措施适用于商事登记、税务和统计关系在福田区,或承诺获得我区股权投资和资助后将商事登记、税务及统计关系迁入福田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措施用于支持符合《深圳市福田区现代产业体系中长期发展规划(2017—2035年)》的电子信息、文化创意、“智能+”、“金融+”、“健康+”等新兴产业项目发展。

  第四条 资金管理  股权投资和资助资金按《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管理,从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由区发展和改革局组织实施。区经济促进局、科技创新局、文化产业发展办公室、企业发展服务中心、投资推广署(金融发展事务署)等产业部门可参照执行。

  第五条 申报要求 股权投资和资助资金由企业以项目形式申报,申报企业和申报项目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申报企业的商事登记、税务和统计关系满足本措施第二条的要求,同时承诺在接受财政资金股权投资期间不迁出福田;

  (二)申报企业已经获得合作股权投资机构的投资;

  (三)申报项目符合本措施第三条要求。

  第六条 支持方式 合作股权投资机构来自市产业主管部门认定的新兴产业专项资金合作股权投资机构库里的投资机构,以及深圳市福田引导基金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田引导基金公司”)参股子基金的管理机构。

  股权投资和资助资金分为股权投资资金和资助资金两部分,单个项目合计不超过2000万元。其中:

  股权投资资金原则上为合作股权投资机构股权投资额的50%,不超过1000万元。

  直接资助资金原则上为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估核定的项目总投资的20%,且不超过股权投资资金。

  第七条 市区联动 经受理部门申请并报区产业发展联席会批准,对市产业主管部门按股权投资和资助方式扶持的区外企业,如将商事登记、税务和统计关系迁入我区并承诺五年内不做出变更的,按市直接资助额度的30%予以配套,配套资助额度不超过450万元,并不再享受股权投资和招商引资政策支持。

  第八条 股权代持机构 股权投资资金形成的股权由福田引导基金公司设立的创业投资子公司福田创投代持,并由其代表区政府负责出资手续办理、投后管理和股权退出等工作。

  第九条 项目评审 区发展和改革局委托福田创投对股权投资机构的投资合同或协议有效性等要件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区发展和改革局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项目技术先进性、投资构成合规性和产业化条件落实情况等进行评审。评审通过的,由区发展和改革局提出股权投资和资助建议报区产业发展联席会审定。

  第十条 股权监管 股权投资资金与合作股权投资机构投资资金实施“同股同价、共进共退”,其中合作股权投资机构投资资金为最近一轮投资或本轮投资。

  第十一条 合作机构支持 股权投资资金退出时应“先回本后分利”。产生股权投资资金增值收益(回收资金扣减财政参股资金)的,按一定比例予以合作股权投资机构和福田创投业绩奖励:项目年化投资收益低于6%(含)的不给予奖励;项目年化投资收益在6%至45%(含)的为8%、项目年化投资收益在45%以上的为12%。合作股权投资机构和福田创投的业绩奖励按8:2分配。

  第十二条 事后监管 申报企业获得股权投资和资助后,应在项目建设期内每年6月底和12月底向区发展和改革局和福田创投书面报告项目进展和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建成后应在政府股权退出前每年底向区发展和改革局书面报告项目运营情况。

  第十三条 特殊项目支持 对区政府认为紧缺、关键或重点项目,股权投资和资助支持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确定。

  第十四条 限制和除外情形 本措施股权投资和资助项目不受企业上一年度在福田区综合贡献的限制,不受同一企业年度支持总额的限制。同一项目已获区政府其它专项资金支持的,不再重复支持。

  第十五条 附则 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至2019年12月31日止,由福田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解释。原《福田区支持新兴产业股权投资和资助若干政策》(福府办规〔2018〕12号)废止。

   

  深圳市福田区金融机构卓越贡献奖励试点办法

  第一条 目的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报告“着力加快建设实体经济、科技创新、现代金融、人力资源协调发展的产业体系”的指导精神,促进福田区金融业持续健康发展和创新,吸引、激励、留住金融人才,调动金融人才的积极性,树立行业标杆引领作用和发挥正向导向作用,根据《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特制订本试点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对象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注册地在福田区的金融机构(金融控股集团);

  (二)规模效应突出,管理规范和品牌效应突出,对辖区综合经济贡献突出。

  第三条 奖励对象 对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金融控股集团)进行奖励,奖励金额可用于金融机构(金融控股集团)经营发展或对为创新驱动做出贡献的高管团队、核心骨干及特殊人才等进行奖励。

  第四条 限制性条款 本试点办法实行自愿申请制,申请并获得奖励的金融机构(金融控股集团)应书面承诺五年内注册登记地址不搬离福田区,不改变在福田区的纳税义务。同类项目已获得同类产业资金扶持或奖励的,不再重复进行奖励。

  第五条 除外条款 本试点办法不受同一企业年度内享受区产业资金支持总额限制。

  第六条 附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福田区投资推广署(金融发展事务署)负责制订每年度的相关操作指引并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