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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华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实施细则

2018-08-17 17:00 高新邦 256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集聚各类创新 资源,全面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根据深圳市《关于促进科技 创新的若干措施》《关于支持企业提升竞争力的若干措施》等文 件精神和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重点扶持互联网、生物、新能源、新材 料、新一代信息技术、节能环保等战略性新兴产业;海洋、航空 航天、生命健康、机器人、可穿戴设备和智能装备等未来产业; 先进制造和涉及民生改善的科技领域。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和总额控制、择 优资助的原则,由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实施。

第四条 按照本实施细则申请资助的申请人或其依托单位, 应在龙华区依法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但第十九条第 (一)项和明确牵头依托单位可在龙华区外的除外。

 

第二章 创新能力提升计划

第五条 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 对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在龙华区未获得过认定奖 励的给予 30 万元奖励,已获得过认定奖励的给予 20 万元奖励。

第六条 企业研发投入激励。对适用研究开发费用(以下简称“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 除政策的企业,给予上年度经税务部门备案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 费用(扣除上年度区科技创新专项资助额)10%、不超过 500 万 元的研发投入激励。

 第七条 市场准入认证激励。 对近 2 年获得国内外市场准入认证的企业和机构,予以单项 认证费用 50%,国家级认证和国际认证不超过 100 万元,省级认 证不超过 50 万元的激励。获得激励后换发新证的不予重复激励。 每家单位每年度获得本条激励资金总额不超过 500 万元。

第三章 人才创业支持计划

第八条 人才和团队创业扶持。

(一)对国家“千人计划”顶尖人才与创新团队创办的企业, 给予国家级扶持金额 50%、不超过 1000 万元的配套扶持;对广 东省“珠江计划”和深圳市“孔雀计划”创新创业团队创办的企 业,分别给予广东省、深圳市级扶持金额 50%、单项不超过 500 万元的配套扶持。 对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事业单位(包括财政核补、自收自 支的事业单位,下同)的上述团队,可配套扶持团队创办的企业。

 (二)研发投入激励、房租(包括物业管理费,下同)扶持。

 1. 对国家“千人计划”顶尖人才和创新团队、广东省“珠 江计划”和深圳市“孔雀计划”创新创业团队创办的企业,给予 最长 5 年累计不超过 1000 万元研发投入激励;给予一次性场地装修费 50%的扶持及最长 5 年的实际租用办公用房全额房租扶 持,累计不超过 800 万元(其中场地装修费不超过实际扶持总额 的 20%,场地装修费包括固定资产购置支出,下同)。 2. 对国家“千人计划”创新人才长期项目、创业人才长期 项目、高层次外国专家项目入选者、深圳市杰出人才、深圳市国 家级领军人才和海外高层次 A 类人才、深圳市“孔雀计划”预备 项目团队创办的企业,经评审通过的,给予一次性 300 万元研发 投入资助,另给予最长 5 年累计不超过 700 万元研发投入激励; 给予一次性场地装修费 50%的扶持及最长 5 年的实际租用办公用 房全额房租扶持,累计不超过 800 万元。

 3. 对国家“千人计划”青年项目入选者、深圳市地方级领 军人才和海外高层次 B 类人才创办的企业,经评审通过的,给予 最长 5 年累计不超过 500 万元研发投入激励;给予实际租用办公 用房房租 50%、最长 5 年累计不超过 400 万元的扶持。

 4. 对深圳市后备级人才和海外高层次 C 类人才创办的企 业,经评审通过的,给予最长 5 年累计不超过 400 万元研发投入 激励;给予实际租用办公用房房租 50%、最长 5 年累计不超过 200 万元的扶持。

本条第(二)款第 1 项中团队创办的企业,团队应在所创办 企业中占股 30%以上,或者团队的依托单位应在所创办企业中占 股 50%以上且团队为最大自然人股东;首次申请扶持时团队项目 应在合同规定的实施期内。

本条第(二)款第 2、3、4 项中个人 创办的企业,人才应在所创办企业中占股 30%以上;首次申请扶 持时人才认定应在有效期内。 上述研发投入激励前 3 年按照上年度研发费用(经税务部门 备案允许加计扣除或参照加计扣除政策经专项审计的研发费用, 且扣除上年度区科技创新专项资助额,下同)的 50%计算,第 4 年、第 5 年按照上年度研发费用的 30%计算。

(三)股权投资。 对获得市科技主管部门股权投资支持的创新创业团队所创 办的企业,按照市股权投资额度的 50%,给予不超过 1000 万元 的一次性跟进股权投资。具体投资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第四章 创新平台建设计划

第九条 创新载体扶持。

 (一)对国家级重大创新载体及其分支机构、国家产业创新 中心、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给予国家级扶 持金额 50%、不超过 3000 万元的配套扶持;给予一次性场地装 修费 50%的扶持及最长 5 年的实际租用办公用房全额房租扶持, 累计不超过 800 万元。 上述创新载体及其分支机构、国家产业创新中心、国家技术 创新中心、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的牵头依托单位在龙华区外的, 经评审能够在龙华区实现创新载体立项的主要预期成果和效益, 按上述标准给予扶持。

(二)对广东省、深圳市级创新载体,分别给予广东省、深圳市级扶持金额 50%、单项不超过 500 万元的配套扶持;对高等 院校、科研机构、事业单位的广东省、深圳市级创新载体,另给 予实际租用办公用房房租 50%、最长 5 年累计不超过 200 万元的 扶持。 上述创新载体的牵头依托单位在龙华区外的,经评审能够在 龙华区实现创新载体立项的主要预期成果和效益,按上述标准给 予扶持。

(三)对近 2 年内获得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认可的 认证机构、实验室和检验机构,给予 100 万元奖励。

(四)对年主营业务收入在 3 亿元以上、5 亿元(不含)以 下的工业企业,给予内部研发机构建设投入的 30%、不超过 100 万元培育(提升)扶持;对年主营业务收入在 5 亿元以上的工业 企业,给予内部研发机构建设投入的 40%、不超过 150 万元培育 (提升)扶持。对区级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公共技术服务平 台,经评审通过的,给予其建设投入的 50%、不超过 300 万元扶 持。已获得工业企业创新能力培育(提升)扶持的,给予差额扶 持。

第十条 研发机构扶持。

 (一)对国家、广东省、深圳市认定的研发机构,分别给予 国家、广东省、深圳市级扶持金额 50%、单项不超过 1000 万元 的配套扶持;给予实际租用办公用房房租 50%、最长 5 年累计不 超过 400 万元的扶持。

(二)对区级研发机构,经评审通过的,给予以下扶持:

 1. 给予研发机构启动经费 600 万元扶持,可用于开办费、 人员费和科研项目费等用途。对研发机构的依托单位为高等院 校、科研机构、事业单位的,从通过评审之日第 2 年起连续 4 年 另外每年给予研发机构 600 万元的运营经费扶持,可用于科研设 备平台建设费用、人员费、科研项目费等用途。

2. 对获得深圳市科技主管部门立项的科技计划项目,或获 得深圳市其他部门立项的科技计划项目且经评审通过的,给予深 圳市级扶持金额 50%、每年不超过 1000 万元的配套扶持,最长 扶持 5 年。

3. 按照研发机构建设已投入(扣除上年度区科技创新专项 资助额)的 50%,给予研发机构最长 5 年累计不超过 3000 万元 的研发投入扶持。

4. 给予研发机构一次性场地装修费 50%的扶持及最长 5 年 的实际租用办公用房全额房租扶持,累计不超过 1000 万元。

 第五章 科技金融支持计划

第十一条 科技金融扶持。

(一)单个企业纳入备案的“科技孵化贷”贷款额度每年不 超过 500 万元,“科技成长贷”贷款额度每年不超过 1000 万元。 贷款期限不超过 1 年,同一家企业 1 年内累计纳入备案的贷款不 超过 2 次。 对纳入备案、获得贷款且按时还款的企业,以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上浮 30%为上限,给予贷款利息的 50%、 不超过 100 万元的贴息扶持;给予投融资服务费 50%、不超过 100 万元的贴保扶持。

(二)对近 2 年获得清科集团发布的中国股权投资年度排名 榜单天使投资人前 10 强、早期投资机构前 30 强天使投资或早期 投资的企业,给予其实际获得现金投资额 2%、不超过 50 万元的 激励。

第六章 创新质量提升计划

第十二条 科技创新奖奖励。

(一)经评审后选出不超过两项,授予区长奖,每名奖励 100 万元。

(二)经评审后选出不超过五项,授予技术发明奖,每项奖 励 50 万元。

(三)经评审后选出不超过五项,授予技术进步奖,每项奖 励 50 万元。

(四)对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一 等奖及以上获得者予以 200 万元奖励,二等奖获得者予以 100 万 元奖励,三等奖获得者予以 50 万元奖励。对广东省、深圳市科 学技术奖获得者予以等额配套奖励。

第十三条 科技计划项目配套扶持。

(一)国家级科技计划项目。

1. 对获得扶持金额在 1000 万元以下且由国家科技主管部门立项的科技计划项目,或其他的国家科技计划项目且经评审通 过的,给予国家级扶持金额 50%、不超过 800 万元的配套扶持。

 2. 对获得国家级扶持金额在 1000 万元以上,且牵头依托单 位为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事业单位的项目,另给予一次性场地 装修费 50%的扶持及最长 5 年的实际租用办公用房全额房租扶 持,累计不超过 800 万元。 上述科技计划项目的牵头依托单位在龙华区外的,经评审能 够在龙华区实现项目立项的主要预期成果和效益,按上述标准给 予扶持。

(二)广东省科技计划项目。对获得广东省科技主管部门立 项的科技计划项目,或获得广东省其他部门立项的科技计划项目 且经评审通过的,给予广东省级扶持金额 50%、不超过 200 万元 的配套扶持。

 (三)对获得深圳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专项资金资 助且上年度纳统的“四上企业”,给予深圳市级资助金额 5%、 每年合计不超过 50 万元的奖励。该项扶持与本实施细则深圳市 级其他配套扶持项目不得重复享受。

(四)院士(专家)工作站。对获得深圳市院士(专家)工 作站开办经费资助的,给予等额扶持。 每家单位每年度获得的国家级科技计划项目配套扶持资金 合计不超过 2000 万元,获得的广东省科技计划项目配套扶持资 金合计不超过 500 万元。

第十四条 深圳创新“十大行动计划”相关项目扶持。

(一)对“十大诺奖实验室”“十大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十 大基础研究机构”,深圳市级扶持金额 2 亿元以下(不含)的给 予深圳市级扶持金额 50%、不超过 5000 万元的配套扶持;深圳 市级扶持金额 2 亿元以上的给予深圳市级扶持金额 30%、不超过 1.5 亿元的配套扶持。 对“十大‘双创’示范基地”“十大重大科技产业专项”“十 大海外创新中心”“十大制造业创新中心”“十大生产性服务业 公共服务平台”,给予深圳市级扶持金额 50%、不超过 500 万元 的配套扶持。每家单位每年获得的该项配套扶持金额合计不超过 500 万元。

 (二)对“十大诺奖实验室”“十大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十 大基础研究机构”,给予一次性场地装修费 50%的扶持及最长 5 年的实际租用办公用房全额房租扶持,累计不超过 1500 万元。 对“十大‘双创’示范基地”“十大制造业创新中心”“十 大生产性服务业公共服务平台”,给予实际租用办公用房房租 50%、最长 5 年累计不超过 500 万元的扶持。 对“十大诺奖实验室”“十大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十大基 础研究机构”项目依托单位在龙华区外的,经评审能够在龙华区 实现该项目立项的主要预期成果和效益,按本条第(一)、(二) 款标准给予扶持。

 第十五条 高成长性企业奖励。

(一)高成长性企业是指独角兽企业(以科技部火炬中心最 近 2 年公布的独角兽企业榜单为准);最近 2 年内获得清科集团 发布的中国股权投资年度排名榜单 VC、PE 前 50 强创投机构的单 轮投资在 2000 万元以上且估值在 10 亿元以上、成立时间不超过 8 年的企业;国家高新区瞪羚企业(以科技部火炬中心最近 2 年 公布的国家高新区瞪羚企业榜单为准);德勤亚太区高科技高成 长 500 强企业(以德勤最近 2 年公布的亚太区高科技高成长 500 强企业榜单为准)等四类企业。

(二)一次性给予上述四类企业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 1%、 不超过 1000 万元的奖励;连续 3 年给予上年度可加计扣除的研 发费用 30%、每年不超过 300 万元扶持;给予实际租用办公用房 房租 50%、最长 5 年累计分别不超过 1500 万元、1000 万元、400 万元、400 万元的扶持。

第十六条 创新创业活动扶持。

对经区科技主管部门备案登记、评审通过的,给予活动实际 产生的组织费、宣传推介费、会议费(含场地费、设备及布展费、 资料印刷及制证费)、安全保障费实际支出 50%、不超过 100 万 元的扶持。每年资助的创新创业活动不超过十场。

第十七条 创新创业大赛奖励

创新创业大赛获奖单位注册地位于龙华或获奖后落户龙华 的,予以奖励。获得国际、国家级比赛前三等次的项目,分别给 予获奖单位 50、40、30 万元的奖励;获得省市级比赛前三等次的项目,分别给予获奖单位 40、30、20 万元的奖励;获得区级 比赛前三等次的项目,分别给予获奖单位 30、20、10 万元的奖 励。同一项目在多级比赛获奖的,按最高奖励金额进行差额奖励。

第十八条 高交会参展活动扶持。

对经区科技主管部门备案的参展单位,给予展位费用 50%、 不超过 5 万元的扶持。

第十九条 社会公益科研项目扶持。

(一)软科学扶持。经评审通过的,对优秀定向项目给予每 项 30 万元扶持,对一般定向项目给予每项 20 万元扶持。对优秀 非定向项目给予每项 20 万元扶持,对一般非定向项目给予每项 15 万元扶持。每年资助的软科学项目不超过十项。

(二)基础研究项目扶持。经评审通过的,对优秀基础研究 项目给予每项 30 万元扶持,对一般基础研究项目给予每项 20 万 元扶持。每年资助的基础研究项目不超过十项。

第七章 跟踪监管

第二十条 申请人存在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主管部 门查实后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情况采取通报批评、停止拨款、 追回专项资金、3 年内不予受理专项资金申请、将违法违规行为 记载于诚信档案等措施。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申请人申请年度及上年度存在被区(或街道)行政执法部门及上 级行政机关认定的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不予受理专项资金申 请。

第二十一条 年度获得本实施细则扶持或激励金额合计超 过 100 万元的申请人,须承诺自获得最后一笔资助之日起 3 年内 不得搬离龙华区(实施细则明确规定可在龙华区外的除外)。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区科技主管部门依照本实施细则制定和公布 项目申报指南,申请人按指南要求如实向区科技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重点扶持的企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和龙华区高新技术企业,以及其他从 事高新技术研究与开发、高技术产品生产和经营的科技型企业。 龙华区高新技术企业是指经评审符合以下条件的高新技术 企业:成立时间不超过 5 年;销售收入低于 0.5 亿元(含)的, 上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 2.5%;销售收入 在 0.5 亿元以上、2 亿元(含)以下的,上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占 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 1.5%;销售收入在 2 亿元以上的,上年 度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 1%;上年度高新技术 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 30%。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四上企业”是指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资质等级建筑业企业、限额以上批零住餐企业、国家重 点服务业企业等这四类规模以上企业的统称。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近 2 年是指申报之日前 2 年 内。

第二十六条 申请配套扶持项目,其上级扶持经费的实际到 账时间应在申报之日前 2年内,但在本实施细则实施的第 1年内, 其上级扶持经费的实际到账时间可在申报之日前 3 年内。申请本 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的配套扶持项目除外。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中的日期、比例及金额等,如无特 殊说明均包括本数。

第二十八条 同一主体因同一事由符合本细则同类别多项 扶持或激励条件的,按“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扶持或激励。 同一主体因同一事由可同时享受本细则规定的资金扶持政策和 龙华区其他优惠或扶持政策的,按“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扶 持或激励。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 2018 年 5 月 28 日起施行,有效期 5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