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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部企业资助申报指南

2018-08-27 15:02 高新邦 1909



    一、项目类别


认定奖励、纳税奖励 、汇总纳税奖励、购房补贴、租房补贴。

二、资助标准

  (1)经认定为总部企业的,自认定之日起3年内可申请50万元的认定奖励。

  (2)以申报日期为界,在我区注册经营不满24个月或迁入我区不满24个月被认定为总部企业的,可视为新设立或新迁入总部企业,并给予购房、租房一次性补助。

  我区原有企业通过分立、重组、转产、更名等机制形成的新企业,若被认定为总部企业,不视为新设总部企业。

  (3)上一年度纳税额地方留成部分比上年增幅达10%以上的总部企业,可获得区政府纳税贡献奖励。奖励金额为企业纳税地方留成部分增量的10%,总额不超过200万元

  (4)在我区实行汇总纳税的总部企业,纳税留成部分比上年增幅达10%以上,且来自于下属企业的营业收入比例不低于10%的,按其汇总纳税地方留成部分增量的30%给予奖励,奖励总额不超过200万元

  (5)本办法第十二条与第十三条不能同时享受,企业可根据情况,自行选择其中一种优惠政策。

  (6)新设立或新迁入的总部企业,区政府给予如下办公用房补助:

  a.在我区购置自用办公用房的,按每平方米600元的标准分5年给予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b.在我区新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按深圳市房屋租赁管理办公室发布的房屋租赁指导租金的20%给予一次性12个月房租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7)总部企业可以申请享受深圳市和我区其他优惠扶持政策,但本办法所列明的奖励扶持政策属于同类型的,不得重复享受。已享受过我区同类型总部资助和奖励政策的企业,不再享受本办法的总部企业认定奖励政策。

  同一年度内综合型总部企业享受奖励及补助不超过300万元;成长型总部企业享受奖励及补助不超过200万元

  (8)根据《关于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实施细则(试行)》相关规定,享受深圳市新设立奖励的我区总部企业,区政府按市政府年度奖励金额的20%给予配套奖励。同时,可享受本办法第十二条或第十三条的奖励政策,但同一年度内奖励和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9)对于个别新引进的符合我区产业导向、成长性好的重点企业,可以采取一事一议的原则,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参照总部企业待遇,奖励和扶持标准可适当调整。

三、申请条件

  (一)申请认定综合型总部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

  (1)企业法人,注册和税务登记均在我区。

  (2)符合我区产业发展政策和产业导向。

  (3)申请上年度在我区纳税地方留成部分总额不低于500万元。

  (4)承诺5年内注册地址和主营业务均不迁离我区,不改变在我区的纳税义务,不减少注册资本。

  (5)具备一定的经营决策、组织管理和服务等总部职能,下属控股公司或分支机构不少于3家。

  (6)诚信经营、依法纳税,无欠税、欠薪等不良记录。

  (二)申请认定成长型总部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

  (1)企业法人,注册和税务登记均在我区。

  (2)符合我区产业发展政策和产业导向。

  (3)申请上年度在我区纳税地方留成部分总额不低于200万元。

  (4)申请上年度在我区纳税总额同比增长超过20%。

  (5)承诺5年内注册地址和主营业务均不迁离我区,不改变在我区的纳税义务,不减少注册资本。

  (6)诚信经营、依法纳税,无欠税、欠薪等不良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