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高新邦,高新技术企业专业服务机构
服务热线:13418884311

深圳市财政局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深圳市科技创新局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2023纳税年度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申报指南》的通知

2024-05-17 09:51 高新邦 6119

深圳市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2023纳税年度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申报指南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31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3〕34号)、《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粤财税〔2023〕21号),制定深圳市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2023纳税年度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申报指南。

  一、申报人相关条件

  (一)申报人身份条件

  申报人应当符合以下身份条件之一:

  1.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以永久性港澳居民身份证和《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为准。

  2.取得香港入境计划(优才、专业人士及企业家)的香港居民(不包括受养人)。以香港居民身份证、内地居民身份证和香港入境事务处签发的相关入境证件为准。

  3.台湾地区居民。以《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为准。

  4.外国国籍人士。以护照和有效签证证件或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为准。

  5.取得国外长期居留权的留学回国人员。以中国护照、内地居民身份证、国外长期或永久居留凭证和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为准。必要时,需提供住在国中国使领馆出具的长期或永久居留权公证书、认证书或住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公证书和住在国居留记录作为补充文件。

  6.海外华侨。以中国护照、内地居民身份证、国外居留凭证和出入境记录为准。必要时,需提供住在国中国使领馆出具的居留权公证书、认证书或住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公证书和住在国居留记录作为补充文件。

  以上身份证明材料有效期需在纳税年度有效。

  (二)申报人工作条件

  1.申报人在深圳市工作,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与深圳市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聘用)合同。

  (2)由境外雇主派遣,境外雇主与深圳市接收单位签订了派遣合同。

  (3)提供独立个人劳务,并与深圳市纳税单位签订了劳务合同。

  2.在深圳市工作,并在深圳市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纳税年度内在深圳市工作累计满90天以上(不含90天)。

  3.申报人工作单位发生变更的,且申请享受境外高端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的纳税年度在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工作天数满90天的,可通过该单位申报,该单位应予以配合。

  (三)申报人资格条件

  1.境外高端人才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在我市科技创新、重点发展产业或哲学社会科学领域工作的人才。

  (1)国家、省、市重大人才工程入选者。

  (2)国家、省、市认定的境外高层次人才。

  (3)持有广东省“人才优粤卡”的人才。

  (4)持有深圳市“鹏城优才卡”的人才。

  (5)持有A类《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的人才(以“平均工资收入不低于深圳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收入6倍”认定标准申请取得A类《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的除外)。

  (6)持有《外国高端人才确认函》《广东省外籍高层次人才确认函》或《广东省港澳台高层次人才确认函》的人才。

  以上条款以国家、省、市政府部门核发的证书或相关认定文件为准,相关证书有效期不作为申请限制条件(被撤销的除外)。

  相关领域指:

  1)科技创新领域

  ①国家级、省级或市级重大创新平台。

  ②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医疗机构、公共卫生机构。

  ③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

  2)重点发展产业

  ①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

  ②现代服务业。

  3)哲学社会科学领域

  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机构、党校行政学院、党政部门所属研究机构。

  2.境外紧缺人才

  在我市科技创新、重点发展产业或哲学社会科学领域工作的境外科研人才、技术技能骨干和高级管理人才。

  1)科技创新领域

  ①国家级、省级或市级重大创新平台的科研、工程及运维团队成员。

  ②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医疗机构、公共卫生机构中的科研技术团队成员或承担市级以上在研重大纵向课题的团队成员,市级以上重点学科、重点专科等带头人,以及医疗卫生技术技能骨干。

  ③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的科研团队成员、技术技能骨干和高级管理人员。

  2)重点发展产业

  ①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中的科研团队成员、技术技能骨干和高级管理人员。

  ②现代服务业中的科研团队成员、技术技能骨干和高级管理人员。

  3)哲学社会科学领域

  高等院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机构、党校行政学院、党政部门所属研究机构中从事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或教学的人员。

  (四)申报人纳税条件

  1.在深圳市依法纳税,且在深圳市已纳税额大于测算税额(详见“个人所得税补贴计算方法”)。

  2.须授权同意受理机关向税务部门查询纳税信息。

  (五)申报人其他条件

  1.遵守法律法规、科研伦理和科研诚信。至受理机关受理之日,不得有以下情形之一:

  (1)近5年内存在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记录,虚报、冒领、骗取、挪用财政资金记录,违反科研伦理、科研诚信等不诚信行为记录,或对申报单位上述行为记录负有直接或主要责任的。

  (2)在境内因犯罪受到刑事处罚,或涉嫌犯罪正在接受司法调查尚未做出明确结论的。

  (3)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或对申报单位被列为严重失信主体负有直接或主要责任的。

  2.申报人于2023年领取过深圳市、各区高层次人才奖励补贴、“鹏城孔雀计划”特聘岗位奖励等人才奖励或补贴,实际补贴额需扣减2023年已发放的人才奖励或补贴金额。

  3.申报人同时符合粤港澳大湾区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优惠和前海、河套香港居民个人所得税优惠条件的,可自行选择享受其中一项优惠,不得同时享受两项优惠。

  二、申报单位相关条件

  (一)申报单位基本条件

  1.在深圳市依法注册的企业、机构。

  2.遵守法律法规。至受理机关受理之日,不得有以下情形之一:

  (1)近5年内存在重大税收违法行为记录的。

  (2)在经营异常名录内的。

  (3)经查询深圳市公共信用平台,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

  (二)申报单位其他条件

  申报单位应当符合本申报指南第六条“相关名词释义”所述条件,且相关资质条件在对应纳税年度内有效。

  三、个人所得税补贴计算方法

  (一)在纳税年度内,申报人在深圳市已纳税额减去测算税额,即为申报人可申请的个人所得税补贴额,该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1.“已纳税额”是指下列所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在深圳市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1)工资、薪金所得;(2)劳务报酬所得;(3)稿酬所得;(4)特许权使用费所得;(5)经营所得;(6)入选人才工程或人才项目获得的补贴性所得。

  2.根据税法规定应办理汇算清缴的,其个人所得税已纳税额应以次年办理汇算清缴并补退税后的全年实际缴纳税额为准。根据税法规定无须办理汇算清缴的,其个人所得税已纳税额应以补退税后的全年实际缴纳税额为准。

  3.“测算税额”是指申报人在深圳市的个人所得按照香港税法测算的应纳税额。2023年纳税年度测算税额按标准税率法测算,即测算税额=申报人应纳税所得额×15%。

  在纳税年度内,申报人因身份发生变化而符合享受政策的身份条件规定的,自身份变化次月起,享受财政补贴,补贴金额按享受时段占全年比例折算。在纳税年度内,申报人因身份发生变化不再符合享受政策的身份条件规定的,自身份变化次月起,不再享受财政补贴,补贴金额按享受时段占全年比例折算。

  (二)个人所得税补贴额根据个人所得项目,按照分项计算(综合所得进行综合计算)、合并补贴的方式进行。

  (三)个人所得税补贴额最高为5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