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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仪器共享示范机构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2022-11-29 18:33 高新邦 5811

《科研仪器共享示范机构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加快推动西丽湖国际科教城科研仪器设施(以下简称“科研仪器”)开放共享,根据各级文件精神,结合我区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现状,我单位制定了《科研仪器共享示范机构认定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政策背景

  (一)《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国发〔2014〕70号):二、重点措施中第3点提出“建立促进开放的激励引导机制”,第4点提出“建立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评价体系和奖惩办法”,鼓励共享共用,并根据评价考核结果和财政预算管理的要求,建立开放共享后补助机制,调动管理单位开放共享积极性。

  (二)《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国科发基〔2017〕289号):第十条提出管理单位要建立健全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的激励和约束机制,第二十一条提出根据评价考核结果和财政预算管理的要求,对开放服务效果好、用户评价高的管理单位,安排后补助经费予以支持,调动管理单位开放共享积极性。

  (三)《广东省人民政府促进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开放共享的实施意见》(粤府函〔2015〕347号):(四)建立促进开放共享的激励机制,大力促进开放共享,多方推动开放共享,均对促进科研仪器的开放共享成效的行为进行鼓励。

  (四)《深圳经济特区科技创新条例》(2020年8月26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四次会议通过):第十六条提出,“加快建设西丽湖国际科教城,作为产学研用深度融合示范区,探索高等教育体制机制改革,开放共享科技资源,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引导科研机构、平台载体、企业和高端人才集聚,推动教育、科研、产业协同发展”。

  二、目标任务

  旨在通过认定工作培育树立一批先进典型,发挥领先示范作用,带动区域内科研仪器使用效率和共享服务水平提升,有效支撑产学研融合创新生态构建,引导激励相关单位在服务国家重大科研任务、推动产业技术创新和国民经济持续发展等方面取得更大成效。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全文共六章。包括总则、认定条件和依据、认定流程、日程管理和附则。

  第一章为总则。包含制定办法的依据,列举了国务院、科技部、广东省、深圳市关于仪器共享的文件,同时也是为了落实部省市共建西丽湖国际科教城专项支持文件、《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西丽湖国际科教城建设的若干意见》的要求。以及制定办法的目标、限定办法适用范围、部门职责等内容。

  第二章为认定条件和依据。申请认定的机构所隶属法人单位注册地在南山区。申请认定示范机构应该在组织管理、人员队伍、仪器设施、共享服务等方面表现优秀,同时对于积极承担南山区仪器共享工作并取得明显成效的将优先认定。还列举了示范机构认定的负面清单。

  第三章为认定流程。由区科技创新局组织开展示范机构的申报认定工作,由申报认定机构向所属法人单位提交申报材料,法人单位审核通过后择优向区科技创新局推荐不超过2家作为候选。区科技创新局组织开展认定工作,确定拟认定示范机构名单,并在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确定示范机构名单。要求提供机构成立证明文件、工作总结、认定申请书及相关佐证材料。

  第四章为日常管理。明确示范机构的有效期为3年,到期后可重新申报。并约定需要配合区科技创新局开展的有关工作,包括定期提交年度工作总结及工作计划、重大信息变更上报、开展促进仪器共享工作。认定期内若有相关违法或负面行为,将取消示范机构资格。

  第五章为附则。明确办法由区科技创新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试行有效期为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