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高新邦,高新技术企业专业服务机构
服务热线:13418884311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领域专项资金操作规程》的通知

2022-11-14 10:03 高新邦 6969

知识产权创造质量提升

  第五条  申请本节资助和奖励的申请人应当是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其他机构,或者持有合法身份证件的个人,申请资助或奖励的有关知识产权业务归口深圳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下同)管理和统计,并且符合相应资助或奖励条款规定条件。

  第六条  实施国内发明专利授权资助。资助标准为:申请人获得国内(含港澳台地区)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专利给予资助1500元。申请人是个人的,每年资助不超过5件。已经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减缴申请费或者实质审查费的专利,不予资助。

  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表;

  (二)发明专利清单;

  (三)申请人的主体资格材料,企业可以免交此项材料。

  第七条  实施国外发明专利授权资助。资助标准如下:

  (一)申请人在欧洲专利局获得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专利给予一次性资助17000元;

  (二)申请人在美国专利商标局或者日本特许厅获得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专利给予一次性资助4500元;

  (三)申请人在韩国特许厅获得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专利给予一次性资助1700元;

  (四)申请人在英国专利局获得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专利给予一次性资助1100元。

  本条资助的申请金额不得高于有关专利获得专利权所缴纳的官方规定费用的50%。同一申请人每年资助不超过1000万元。申请人是个人的,每年资助不超过10万元。

  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表;

  (二)发明专利清单;

  (三)关于申请金额不高于有关专利获得专利权所缴纳的官方规定费用的50%的承诺函;

  (四)申请人的主体资格材料,企业可以免交此项材料。

  第八条  实施促进高价值、高质量专利培育工作奖励。奖励标准为: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给予50万元奖励,本项目每年评选不超过30家,每年奖励总额不超过1500万元。

  申请人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属于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事业单位、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社会组织或者其他机构;

  (二)积极、持续开展高价值、高质量专利培育工作,不断完善以市场为导向的高价值、高质量专利创造、运用、保护机制,有效促进深圳市高价值、高质量培育工作发展;

  (三)申请人积极实施深圳市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十四五”规划,在战略性新兴产业或者未来产业领域发明专利布局、海外发明专利布局等方面取得较好成效;

  (四)在专利产品销售、许可转让、质押融资或者获得专利奖等转化运用方面以及专利保护方面取得较好成效;

  (五)近3年内未获得过本条规定的奖励。

  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表;

  (二)申请人主体资格材料;

  (三)其他具体、充分反映申请人符合上述各项条件的有关材料。

  第九条  实施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贯标认证后资助。资助标准为:给予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高等学校知识产权管理规范》或者《科研组织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认证的企业、高等学校、科研组织一次性资助每家1万元。本项目每年资助总额不超过300万元。

  申请人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属于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高等学校或者科研组织;

  (二)申请人已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高等学校知识产权管理规范》或者《科研组织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认证,证书为有效状态;

  (三)申请人获得上述认证的时间在资助申请日的上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

  (四)申请人未获得过市级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贯标认证资助。

  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表;

  (二)申请人的主体资格材料,企业可以免交此项材料;

  (三)《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高等学校知识产权管理规范》或者《科研组织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及证书有效性的相关材料。

  第十条  实施知识产权项目配套奖励。奖励标准如下:

  (一)获评中国专利奖的,金奖一次性配套奖励200万元,银奖一次性配套奖励50万元,优秀奖一次性配套奖励20万元;

  (二)获评广东省专利奖或杰出发明人的,金奖一次性配套奖励30万元,银奖一次性配套奖励20万元,优秀奖一次性配套奖励10万元,杰出发明人一次性配套奖励10万元;

  (三)获评深圳市专利奖的,每项一次性奖励30万元;

  (四)获评“中国商标金奖”的,每项一次性配套奖励100万元;

  (五)获评“中国版权金奖”的,每项一次性配套奖励100万元。

  申请人应当于获得奖项后的下一年度提出配套奖励申请。

  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表;

  (二)申请人的主体资格材料,企业可以免交此项材料;

  (三)获得奖项、资质的相关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