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报条件
国家鼓励的重点软件企业除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0 号》规定的国家鼓励的软件企业条件外,还应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一项:
(一)专业开发基础软件、研发设计类工业软件的企业。汇算清缴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及相关信息技术服务(营业)收入(其中相关信息技术服务是指实现软件产品功能直接相关的咨询设计、软件运维、数据服务,下同)不低于5000 万元;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7%;
(二)专业开发生产控制类工业软件、新兴技术软件、信息安全软件的企业。汇算清缴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及相关信息技术服务(营业)收入不低于1 亿元;应纳税所得额不低于500 万元;研究开发人员月平均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30%;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8%;
(三)专业开发重点领域应用软件、经营管理类工业软件、公有云服务软件、嵌入式软件的企业。汇算清缴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及相关信息技术服务(营业)收入不低于5 亿元,应纳税所得额不低于2500 万元;研究开发人员月平均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30%;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7%。
二、支持力度
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接续年度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在一定时期内,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以及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和先进封装测试企业进口自用设备,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含软件)及配套件、备件,除相关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进口关税。
三、申报时间
填报及提交佐证材料时间严格按照相关通知要求, 2022年申报截止时间为4月16日。截止申报后,信息填报系统不再支持企业补充提交经审计的企业会计报告,请相关企业提前准备,务必于申报截止日前提交经审计的会计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