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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华区科技创新局关于开展2024年区级孵化载体认定工作的通知

2024-08-05 10:48 高新邦 4729

申报与认定

一、区级孵化载体项目采取“先建设,后认定”的工作机制,由项目运营单位自主建设、自主管理,建设完成并达到认定条件后,向区科技主管部门申报认定。孵化载体的认定,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

1、 申请区级众创空间认定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单位应当是在龙华区依法注册登记和实际办公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且众创空间部分运营时间6个月以上;

  (二)众创空间性质、定位、发展方向明确,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健全,具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申请人不存在龙华区财政专项资金相关管理文件规定的不予安排资助的情形;

  (三)管理团队具有较高的管理水平和经营能力,众创空间专职管理人员3人以上;

  (四)众创空间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或提供不少于30个创业工位,其中直接用于入驻孵化企业的面积占比2/3以上,且自申报之日起可作为众创空间用途使用期限3年以上,场地可为自有或租用,产权关系无纠纷;

  (五)入驻创客团队或注册在龙华区的创客企业20个以上,且入驻时间均为3个月以上。其中,创客团队每年在龙华区新注册为企业的数量4家以上,或每年有2个以上入驻创业团队、初创企业获得投融资;

  (六)每年开展的创业沙龙、路演、创业大赛、创业教育培训等活动不少于6场次。

2、申请区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认定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单位应当是在龙华区依法注册登记和实际办公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且孵化器部分成立并实际运营1年或以上;

  (二)孵化器性质、定位、发展方向明确,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健全,具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申请人不存在龙华区财政专项资金相关管理文件规定的不予安排资助的情形;

  (三)管理团队具有较高的管理水平和经营能力,孵化器专职管理人员6人以上,能够提供创业辅导服务,具有创业导师3名以上;

  (四)孵化器建筑面积在4000平方米以上,其中直接用于入驻孵化企业的面积占比2/3以上,且自申报之日起可作为孵化器用途使用期限5年以上,场地可为自有或租用,产权关系无纠纷;

  (五)在孵注册地为龙华区的科技型企业20家以上;

  (六)孵化器自有种子资金或合作的孵化资金规模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并有2家以上在孵企业获得投融资;

  (七)具有集成化服务能力,能够提供技术咨询各类创业服务,签约科技服务机构4家以上;

  (八)有明确的企业入孵条件、毕业标准和退出机制,在孵企业成立时间5年以下,企业入孵时限36个月以下;

  (九)孵化器中30%以上的在孵企业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等);

  (十)申报日前2年内累计毕业企业3家以上。

毕业企业应至少符合以下条件中的一项:1.获得国家级或市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2.累计获得天使投资或风险投资超过500万元;3.连续2年营业收入累计超过1000万元;4.被兼并、收购或在国内外资本市场挂牌、上市。

3、申请区级科技企业加速器(以下简称“加速器”)认定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单位应当是在龙华区依法注册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且加速器部分成立并实际运营2年或以上;

  (二)加速器内产业定位与发展方向符合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龙华区产业发展要求,有明确的产业导向;

  (三)内部管理制度健全,具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申请人不存在龙华区财政专项资金相关管理文件规定的不予安排资助的情形,加速器专职管理人员10人以上;

  (四)加速器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且自申报之日起可作为加速器用途使用期限5年以上,场地可为自有或租用,产权关系无纠纷;

  (五)入驻注册地为龙华区的科技型企业30家以上,其中国家高新技术企业10家以上或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20家以上,入驻企业主营业务收入总值达到5亿元以上;

  (六)加速器自有种子资金或合作的孵化资金规模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并有5家以上入驻企业获得投融资;

  (七)具有集成化服务能力,能够提供技术咨询各类创业服务,签约科技服务机构6家以上;

  (八)入驻企业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发明专利授权20件以上;

  (九)原则上每年新增认定不超过2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