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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纳统企业支持奖励类操作指引

2023-04-24 19:36 高新邦 4561

新纳统企业支持奖励类操作指引


一、政策依据及资助标准 

  政策依据: 《深圳市龙华区促进商贸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 第四条 新纳统企业支持。 

(一)商贸业“新纳统”企业培育。 对首次纳入国家统计局统计联网直报平台(非转专业)的限 额以上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业的经营主体,一次性给予 10 万元奖励。 

(二)其他营利性服务业“新纳统”企业培育。 对首次纳入国家统计局统计联网直报平台(非转专业)的规 模以上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企业,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 技术服务业企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企业,一次性给 予 10 万元奖励。 资助标准: 

(一)新纳统企业支持奖励采取事后资助方式。 

(二)对在龙华区首次纳入国家统计局统计联网直报平台 (非转专业)的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业的经营主体, 一次性给予 10 万元奖励。 

(三)对在龙华区首次纳入国家统计局统计联网直报平台 (非转专业)的规模以上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企业,互联网和相关 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 业企业,一次性给予 10 万元奖励。 

二、申请条件 

  (一)注册登记、实际经营地、统计关系、税务关系在龙华 区的独立法人企业。 

(二)2021 年 10 月 8 日(含)后新纳统企业,自纳统月度 起算,一年内申报有效。逾期未申请,视为自动放弃,不予追溯。 

(三)申报年度及上年度经区(或街道)行政执法部门或上 级行政机关认定为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不予核查通过。 

(四)不存在龙华区财政专项资金相关管理文件规定的不予 安排资助的情形。 

三、申请材料 

(一)《深圳市龙华区新纳统企业支持奖励类申请书》(登 录广东政务服务网申报系统,在线填报并通过预审后打印)。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法 人授权委托书原件(非法定代表人办理还需提供后两项)。 

(三)营业执照复印件(多证合一新版,未换领多证合一新 版营业执照的,提交原旧版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税务 登记证书)。

(四)企业上年度分税种纳税证明,成立不满一年的企业, 提供成立之日至申报之日的分税种纳税证明。 以上申报材料上传至广东政务服务网申报系统后,通过预审 再提交纸质材料。上传材料应准确、齐全、清晰。纸质材料原则上以 A4 纸型制作,加盖公章及骑缝章,按照材料清单编制目录 装订成册(胶装),申请材料一式两份。

四、办理流程 

(一)发布公告:龙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商务局)制订申 报受理计划,在龙华政府在线(工业和信息化局)等网站上发布 申报通知。 

(二)企业申报: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申报系统,选择“深 圳市——龙华区——龙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选择“新纳统企 业支持奖励类项目”,在线填报,预审通过后打印相关资料。 

(三)材料接收:区政务服务大厅综合窗口接收企业申报材 料并对申报主体的资质和材料完整性进行形式审查,形式不合格 的,解释后退回。 

(四)材料审查: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商务局)对申报材料 的完整性和合规性进行审查:对经审查符合条件的,进入下一审 批环节;对经审查不合格的,终止受理程序;对经审查需要补充 材料的,申报主体应在收到补充材料通知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补 充,逾期未补充材料或补充材料后仍不合格的,终止受理程序。 

(五)征求意见: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商务局)提出拟资 助名单,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经有关部门界定属于严重违法违规、 列入失信黑名单或者明确建议不予资助的,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商务局)将视情况予以采纳;相关部门未明确意见的,区工业 和信息化局(商务局)将按正常程序报批。 

(六)对外公示: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商务局)将符合拟资 助名单在龙华政府在线(工业和信息化局)等网站上公示 5 个工 作日。 

(七)资金拨付: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商务局)向资助对按 有关规定办理款项拨付手续。

五、受理时间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商务局)集中受理,集中审核(具体时 间以发布的申报通知为准)。

六、附则 

(一)本操作指引由龙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商务局)负责 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与《深圳市龙华区促进商贸服 务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一致,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商务局) 可根据实际情况作调整修订。 

(二)区工业和信息化局不接受任何中介机构代理项目申 报,一经发现中介代为申报项目,视情况取消申报资格,并按有 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三)企业在申请专项资金时,应签署承诺书,需承诺获得 资金资助后三年内注册地、实际经营地、税务关系、统计关系不 迁离龙华区,对于违反承诺的,应主动退回获得的资助金额。区 工业和信息化局(商务局)采取不定期抽查方式,对获资助企业 异常情况进行排查。申请人存在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查 实后责令其改正,并可根据情况采取停止拨付、最长三年内不予 — 4 —受理专项资金申请等措施及相关法律手段。 

(四)本资助项目实行总量控制、自愿申报、政府决策、社 会公示,在每年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总预算内对各类项目实施资 助。若该项目审核资助金额超过项目预算总额,则实际资助金额 按比例下调。 

(五)本指引所称纳统:指纳入国家统计局“一套表”联网 直报系统,包含月度纳统,年度纳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