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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及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评价工作的通知

2023-04-10 18:42 高新邦 3861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组织开展国家企业技术中心2023年(第30批)认定及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评价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部署和要求,我委拟组织开展国家企业技术中心2023年(第30批)认定及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评价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23年认定工作

(一)申报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应具备以下条件:

1.企业在行业中具有显著的发展优势和竞争优势,具有行业领先的技术创新能力和水平;

2.企业具有较好的技术创新机制,企业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健全,创新效率和效益显著;

3.有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年度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额不低于1500万元;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不少于150人;

4.具有比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2000万元;有较好的技术积累,重视前沿技术开发,具有开展高水平技术创新活动的能力;

5.已于2021年3月31日前批复为深圳市级企业技术中心;

6.申报企业主营业务需符合《认定领域和重点》。

(二)申报企业在申请受理截止日期前三年内,不得存在下列情况:

1.因违反海关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走私行为,受到刑事、行政处罚,或因严重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受到行政处罚;

2.因违反税收征管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严重税收违法行为;

3.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其他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4.在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有逾期未验收的资助项目及其他不良记录;

5.于2021年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运行评价中被撤销资格。

(三)同一家企业申报2023年国家企业技术中心时,不能同时申报2023年国家地方联合工程研究中心。

申报企业需按照《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评价工作指南(试行)》(附件3)要求编制申请材料,具体包括《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评价表及必要证明材料。

二、2023年评价工作

深圳市已获批的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和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分中心需参加本年度评价工作,相关单位需按照《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评价工作指南(试行)》要求编制评价材料,具体包括《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工作总结》、评价表及必要证明材料、享受国家企业技术中心政策情况。发生更名或重组的,填写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名称变更情况表(附件4),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分中心独立参与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