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省级企业技术中心
认定工作指南
为规范广东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工作,根据《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工信规字〔2022〕6号,简称“管理办法”)要求,制订本认定工作指南(简称“工作指南”)。
一、认定组织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遴选具备资质和条件的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职能转移承接单位,指导监督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工作。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职能转移承接单位依据管理办法、工作指南以及当年度通知等对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申请材料进行评审。
二、认定申请
申请广东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企业,需根据管理办法、工作指南、当年度认定通知等编制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内容包括:广东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申请报告(附件2-1)、广东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申请表及证明材料(附件2-2)。
三、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一)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三证合一”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规模以上认定申请企业研发项目情况(107-1表《企业研究开发项目情况》,国统字〔2019〕101号),规模以上认定申请企业研发活动及相关情况(107-2表《企业研究开发活动及相关情况》,国统字〔2019〕101号)。未列入国家统计局规模以上认定申请企业研发活动情况统计范围的企业,应参照上述表格格式填报后提交。
(三)企业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的复印件。
(四)认定工作所需相关证明材料,主要包括:
1.企业技术中心成立文件。
2.报告年度纳税证明。
3.企业报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4.专项审计报告。专项审计报告包括但不限于报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额、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及研发用软件购置费、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等内容。
5.认定数据统计范围表。
企业名称: | ||||
编号 | 下属企业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所在地 | 隶属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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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填写说明: 1.企业名称:填写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的名称,应与企业加盖公章一致。 2.隶属关系指下属企业与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之间隶属关系,例如分公司、其他(需具体说明)。 |
6. 企业报告年度技术研发项目列表及证明材料。
序号 | 项目名称 | 项目类别 | 项目实施 周期 | 完成 情况 | 项目主要 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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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填写说明: |
7. 拥有的有效知识产权情况及证明材料。
序号 | 名称 | 类型 | 专利号或登记号 | 授权或登记时间 | 授权或登记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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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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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写说明: 1.该表只填写有效知识产权,已经无效、报告年度之后获得的知识产权不得列入。 2.“类型”可填写: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国际PCT专利)、外观专利、实用新型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其他(需具体说明)。 3.“授权或登记时间”为6位编码,其中前4位为年份,后2位为月份。例如,授权或登记时间为2022年1月,填写编码为“202201”。 4.证明材料需提供相关知识产权证书。 |
8.报告年度被受理的知识产权申请情况及证明材料。
序号 | 名称 | 类型 | 申请国别 | 申请号 | 申请日期 | 申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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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
… | ||||||
填写说明: |
9.近三年牵头和参与的国家、省级的试点示范项目清单及证明材料。
序号 | 项目 名称 | 项目 级别 | 下达或委托或合作单位 | 在项目中提供的产品或服务 | 项目实施周期 | 完成 情况 | 项目主要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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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填写说明: 1.近三年指报告年度、报告年度前一年度、报告年度前二年度。 2.“项目级别”可填写:国家级、省级。 3.“在项目中提供的产品或服务”可填写:企业在试点示范项目中,在基础设施建设中提供的产品或服务名称、在典型应用场景中提供的产品或服务名称、提供的配套服务名称等。 4.“项目实施周期”填写项目起始和完成时间。例如,项目起始时间为2016年1月,完成时间为2019年12月,则填写201601-201912。 5.“完成情况”可填写:在研、已完成。 6.证明材料需提供项目合同的首页、签字盖章页,国家、省政府部门感谢信、公示等。 |
10.近三年主持和参加制定的标准信息表及证明材料(建筑业需提供近五年)。
序号 | 名称 | 标准类型 | 标准号 | 主持或参加 | 颁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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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写说明: 1.近三年指报告年度、报告年度前一年度、报告年度前二年度。 2.所填标准应为现行有效标准。 3.标准类型可填写:国际、国家、行业、地方、团体、工法。 4.请写明有效标准的标准号,其中工法请注明国家级、省部级、企业级。 5.颁布日期为6位编码,其中前4位为年份,5-6位为月份。例,颁布日期为2016年1月,填写编码为“201601”。 6.证明材料需提供相关标准文件。 |
11.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列表及证明材料。
序号 | 姓名 | 出生年月 | 学历 | 所在部门 | 职称职务 | 入职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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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写说明: 1.“出生年月”为6位编码,其中前4位为年份,后2位为月份。例如,出生年月为1980年9月,填写编码为“198009”。 2.“所在部门”指企业技术中心架构下属部门或分支机构名称。 3.证明材料需提供人员社保缴纳清单、学历证书、职称证书、具体项目的研发人员名单等。 |
12.技术中心高层次研发人员列表及证明材料。
序号 | 姓名 | 出生年月 | 所在部门 | 职称职务 | 技术领域 | 学历 | 专家类型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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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填写说明: 1.“出生年月”为6位编码,其中前4位为年份,后2位为月份。例如,出生年月为1980年9月,填写编码为“198009”。 2.“所在部门”指企业技术中心架构下属部门或分支机构名称。 3. “专家类型”可填写: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专家或国家专项津贴获得者、省部有突出贡献的专家或省部专项津贴获得者、高级职称专家、高级技师、博士、国家人才计划者、省市人才计划者、其他类型专家(是经政府认可的专家并需具体说明)。 4.联系电话应为专家本人常用电话,以便于认定组与专家联系核实。 5.证明材料需提供劳动或聘用合同首页和签字盖章页、学历证书、职称证书、政府部门批准的公告、专业认证证书、社保缴纳清单等。 |
13.技术中心外部专家列表及证明材料。
序号 | 姓名 | 出生年月 | 工作单位 | 职称职务 | 技术领域 | 学历 | 来企业工作时间(人月)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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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部专家来企业工作时间合计(人月) | ||||||||
填写说明: 1.“出生年月”为6位编码,其中前4位为年份,后2位为月份。例如,出生年月为1980年9月,填写编码为“198009”。 2.“工作单位”指外部专家所属原工作单位名称。 3.“工作时间”指外部专家在企业技术中心开展技术创新相关研究咨询工作的时间合计,最小统计单位为“0.5人月”,1人月为1人工作22个工作日。 4.联系电话应为专家本人常用电话,以便于认定组与专家联系核实。 5.证明材料需提供劳动或聘用合同首页和签字盖章页、学历证书、职称证书、专业认证证书、专家的劳务费用支付或发放单等证明材料。 |
14.企业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列表及证明材料。
序号 | 支出科目 | 支出时间 | 收款单位 | 合同 编号 | 合同签订 时间 | 支出 用途 | 支出金额(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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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出金额合计(元) | |||||||
填写说明:证明材料需提供主要支出合同首页和签字盖章页、发票、支出凭证等。 |
15.企业新产品销售收入及利润清单及证明材料(建筑企业为新项目销售收入及利润)。
序号 | 新产品/ 项目名称 | 投产年月/项目周期 | 产品类型 | 2021年销售收入 | 2021年销售利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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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写说明: 2.“产品类型”可填:政府部门认定、行业协会认定、企业自行研发、高新技术产品等。 5.证明材料需提供政府部门或行业协会认定新产品文件、高新技术产品认证证书、产品所用新技术知识产权证明、产品投产应用证明等。 |
16.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及研发用软件购置费清单及证明材料。
序号 | 设备/软件名称 | 型号 | 分类 | 固定/无形资产登记号 | 记账日期 | 记账凭证号 | 发票编号 | 发票时间 | 设备/软件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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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及软件金额合计(元) | |||||||||
填写说明: 1.“分类”可填写:仪器设备、软件。 2.证明材料需提供所列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及软件发票、记账凭证、转固凭证等。 |
17.拥有的国家级、省级研发平台列表及证明材料。
序号 | 平台名称 | 级别 | 主管部门/ 认证机关 | 平台类型 | 批复文号/ 证书号 | 有效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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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写说明: 2.“平台名称”应与有关政府部门批复文件一致。 3.“级别”可填写:国家级(国家(国际组织)认证的实验室和检测机构视为国家级)、省级。 4.“主管部门”填写平台的国家或省级主管政府部门名称;“认证机关”可填写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CNCA)、其他国家(国际组织)认证认可机构(需具体说明)。 5.平台类型可填写:制造业创新中心、工业设计中心、产业创新中心、技术创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国家(国际组织)认证的实验室和检测机构。 6.证明材料需提供平台建设认定文件、认证认可证书。 7.国家(国际组织)认证的实验室和检测机构需填写有效期,有效期为6位编码,其中前4位为年份,后2位为月份,填写格式为“201410-201810”。 |
18.其他证明材料。
(1)“制造业及其他行业”可根据实际提供获评为国家和省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专精特新企业,近三年国家和省科技奖励(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奖)等情况,分类列明清单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2)“建筑业”可根据实际提供企业拥有一级注册建设类执业资格的人员、近三年国家和省科技奖励(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奖)、近五年国家建筑行业奖(鲁班奖、詹天佑奖、国家优质工程奖等)、近五年广东省建筑行业奖、近五年省级以上技术示范工程、拥有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或院士专家工作站等情况,分类列明清单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四、指标解释和填报说明
所属行业:请对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T 4754-2017)》,填写企业主营业务对应的统计“大类”(二位码)所属行业。
报告年度:指认定申请表中指标统计年度,时间范围为202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所有指标的填报时间范围,如无特殊指明,均为报告年度。近三年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近5年指2017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一)“制造业及其他行业”指标解释
1.企业报告年度技术研发项目数:指企业报告年度立项并开展研发(制)工作、以前年份立项仍继续进行研发(制)的研究开发项目或课题,包括当年完成和年内研发工作已告失败的项目,不包括委托外单位进行研发的项目。从研发项目类型看,包括新产品开发项目数、新技术开发项目数、新工艺开发项目数、新服务开发项目数与应用研究、基础研究数之和。
2.企业拥有的全部有效知识产权数(不含发明专利):指报告年度末企业作为专利权人拥有专利权属、经国内外专利机构授权且在有效期内的外观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数,以及经国内外机构登记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数、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数。
3.企业拥有的全部有效发明专利数:指报告年度末企业作为所有权人拥有的、经国内外知识产权行政部门授予且在有效期内的发明专利数(含国防专利、国际PCT专利)。
4.企业报告年度被受理的知识产权申请数(不含发明专利):指报告年度内企业向相关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被受理的外观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数,以及经国内外机构登记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数、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数。
5.企业报告年度被受理的发明专利申请数:指报告年度内企业向相关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被受理的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国际PCT专利)数量。
6.近三年牵头和参与的国家、省级的试点示范项目数:指企业在近三年牵头和参与开展的国家、省政府部门公示的试点示范项目等情况。如大数据、工业互联网、智能制造等试点示范项目。
7.近三年主持和参加制定的国际、国家、行业、地方、团体标准数:指企业近三年主持或参加制定,目前仍有效执行的国际、国家、行业、地方、团体标准的数量。
8.企业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指报告年度内企业内部直接参加研发项目人员,以及研发活动的管理和直接服务的人员。人员须具有中专、中技或职高以上学历,初高中毕业人员必须取得中级及以上职称。不包括全年累计从事研发活动时间占制度工作时间10%以下的人员。
9.企业技术中心高层次研发人员数:指全职在企业技术中心工作、获得国家、省、部和计划单列市等政府部门认定的有突出贡献的专家或者享受国家、省、部和计划单列市专项津贴或者纳入各级人才计划的专家,以及具有高级及正高级工程师、正副教授、正副研究员等高级以上职称及博士学历的人员数。在站博士后可作为博士进行统计。
10.企业技术中心从事研发的外部专家人数:指来企业技术中心从事研究、技术开发工作的具有较高科技开发能力的海内外专家累计人月。最小统计单位为:0.5人月。
11.企业主营业务收入总额:指报告年度内企业确认的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主营业务的收入。根据会计“主营业务收入”科目的期末贷方余额填报。若会计报告和会计报表中未设置该科目,以“营业收入”代替填报。
12.企业利润总额:指企业报告年度生产经营过程中各种收入扣除各种耗费后的盈余,反映企业在报告期内实现的盈亏总额。
13.企业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额:指报告年度内企业研发活动的经费支出合计,包括企业内部的日常研发经费支出、当年形成用于研发的固定资产支出、委托外单位开展研发的经费支出。
14.新产品销售收入与利润:对制造业企业,新产品销售收入指报告年度内企业销售采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研制、生产的全新产品,或在结构、材质、工艺等某一方面比原有产品有明显改进,从而显著提高了产品性能或扩大了使用功能的产品实现的销售收入。新产品既包括经省政府有关部门或省级行业协会认定并在有效期内的新产品,也包括企业自行研制开发,未经政府有关部门认定,从投产之日起一年之内的新产品。新产品销售利润指报告年度内企业通过销售新产品实现的销售(营业)利润。
15.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及研发用软件购置费:指报告年度末企业用于研发且与其主要业务、产品及服务密切关联且纳入企业固定资产中的仪器和设备原价以及软件购置费用,用于外销的仪器和设备不算。其中,设备包括用于产品研发及检验活动的各类机器和设备、试验测量仪器、运输工具、工装工具等以及独立中试生产线、在线检测设备等,软件包括用于研发活动的开发软件、设计软件、测试软件等。
16.企业拥有的国家级研发平台数:指企业作为项目牵头承担建设、国家有关部门归口管理且已经获得批复的研究开发类平台数以及国家(国际组织)认证的实验室和检测机构数。具体包括制造业创新中心、工业设计中心、产业创新中心、技术创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等,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国家部门和国际组织认定认证的、仍在有效期内的实验室、检测机构的数量。
17.企业拥有的省级研发平台数:指企业作为项目牵头承担建设、广东省有关部门归口管理且已经获得批复的研究开发类平台数。具体包括制造业创新中心、工业设计中心、产业创新中心、技术创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等。
18.近三年获国家和广东省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奖项目数:指企业在近三年获得国家和广东省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和科技进步奖的项目总数。
19.国家制造业单项冠军、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指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的制造业单项冠军、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
20.广东省制造业单项冠军、专精特新企业:指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认定的制造业单项冠军、专精特新企业。
(二)“建筑业”指标解释
1.企业拥有的全部有效知识产权数(不含发明专利):指报告年度末企业作为专利权人拥有专利权属、经国内外专利机构授权且在有效期内的外观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数,以及经国内外机构登记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数。
2.企业拥有的全部有效发明专利数:指报告年度末企业作为所有权人拥有的、经国内外知识产权行政部门授予且在有效期内的发明专利数(含国防专利、国际PCT专利)。
3.企业报告年度被受理的知识产权申请数(不含发明专利):指报告年度内企业向相关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被受理的外观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数,以及经国内外机构登记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数。
4.企业报告年度被受理的发明专利申请数:指报告年度内企业向相关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被受理的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国际PCT专利)数量。
5.企业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指企业内部直接参加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试验发展三类技术研发活动的人员。包括直接参加生产建设、勘察设计、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技术管理的项目研发活动人员,即技术员、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的总人数。须具有中专、中技或职高以上学历的企业全职人员,初高中毕业人员必须取得中级及以上职称。不包括全年累计从事研发活动时间占制度工作时间10%以下的人员。
6.企业拥有的一级注册建设类执业资格人数:指企业拥有的一级注册建设类执业资格的员工总数。
7.企业工程结算收入总额:指企业承包工程实现的工程价款结算收入,以及向发包单位收取的除工程价款以外的按规定列作营业收入的各种款项的总和。核定企业结算收入时,应按企业完成的各类工程结算收入计算,不包括工程以外的其它业务收入(如房地产开发收入)。
8.开发研究的建筑业新项目的销售收入总额:指企业内部开发研究的建筑业新项目中的收入和提供工程性劳务收入总额。
9.开发研究的建筑业新项目产生的利润额:指企业内部开发研究的建筑业新项目中的收入和提供工程性劳务收入的利润总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