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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3资金申报 | 2019年深圳市国际科技合作项目、南山区经济发展专项、龙岗区企业技术中心专项等3项

2018-09-03 17:52 高新邦 1751



一、南山区经济发展专项新受理项目

项目名称:

南山区经济发展专项新受理项目

申报时间:

看下方详细要求

部门:

南山区经济促进局

受理类别及资助标准

1.总部企业办公用房扶持项目——截止至9.17

受理对象:

 经认定的南山区总部企业,于2016年1月1日后在南山区新购置或租用自用商品办公用房(不含附属和配套用房)的,可申请相应资助。

资助标准

 

(一)购置商品办公用房

经认定的总部企业于2016年1月1日后在南山区新购置自用商品办公用房(同一合同,不含附属和配套用房;已获购房资助的总部企业,再次购置自用办公商品房的不纳入资助范围),按最高3000元/㎡的标准分三年给予资助,每年最高1000万元。其中:

上一年度在南山区纳税6000万元以上的,资助标准为3000元/㎡且不超过房屋均价的10%;

其他情况资助标准为2000元/㎡且不超过房屋均价的10%。

(二)经认定的总部企业,若2016年以来未享受过租赁南山区政府政策性产业办公用房,于2016年1月1日后在南山区新租赁、同一合同且租赁面积达1000平方米以上的自用商品办公用房(不含附属和配套用房),合同期在3年以上的,5年内可给予与租房补贴,其中前3年每年可按租金市场指导价(参照深圳市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综合管理办公室发布的《深圳市XX年度房屋租赁指导租金表》,确定年度平均租金市场指导价;实际租金低于市场指导价的按实际租金核算,下同)的30%给予最高300万元的资助;后2年每年按租赁市场指导价的15%给予补贴,每年最高150万。其中:

上年度在南山区纳税超1亿元的总部企业,资助标准按前3年每年最高300万元,后2年每年最高150万元进行补贴。

上年度在南山区纳税超6000万的总部企业,资助标准按前3年每年最高200万,后2年每年最高100万元进行补贴。

与区政府签订战略协议的重点新引进企业,按“一事一议”原则参照协议执行。

(三)若总部企业2016年来享受过租赁南山区政府政策性产业办公用房补贴,于2016年1月1日后在南山区新租赁、同一合同且租赁面积达1000平方米以上的自用商品办公用房(不含附属和配套用房),合同期在3年以上的,5年内可给予与租房补贴,其中前3年每年可按租金市场指导价的30%给予最高150万元的资助;后2年每年按租赁市场指导价的15%给予补贴,每年最高75万。其中:

上年度在南山区纳税超1亿元的总部企业,资助标准按前3年每年最高150万元,后2年每年最高75万元进行补贴。

上年度在南山区纳税超6000万的总部企业,资助标准按前3年每年最高100万,后2年每年最高50万元进行补贴。


2.上市公司办公用房扶持项目——截止至9.17

受理对象:

上市公司于2017年1月1日后在南山区新购置或租用自用商品办公用房(不含附属和配套用房)的,可申请相应资助。

资助标准:

(一)购置商品办公用房

上市公司于2017年1月1日后在南山区新购置自用商品办公用房(同一合同,不含附属和配套用房;已获购房资助的企业,再次购置自用办公商品房的不纳入资助范围),按最高3000元/㎡的标准分三年给予资助,总额最高2000万(首次申报资助时核算资助总额,分三年发放,第一年发放资助总额的40%,第二、第三年各发放资助总额的30%)。其中:

上一年度在南山区纳税6000万元以上的,资助标准为3000元/㎡且不超过房屋均价的10%;

上一年度在南山区纳税3000万元以上的,资助标准为2000元/㎡且不超过房屋均价的10%;

其他情况资助标准为1500元/㎡且不超过房屋均价的10%。

(二)若2017年以来未享受过租赁南山区政府政策性产业办公用房的上市公司,于2017年1月1日后在南山区新租赁、同一合同且租赁面积达1000平方米以上的自用商品办公用房(不含附属和配套用房),合同期在3年以上的,5年内可给予与租房补贴,其中前3年每年可按租金市场指导价(参照深圳市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综合管理办公室发布的《深圳市XX年度房屋租赁指导租金表》,确定年度平均租金市场指导价;实际租金低于市场指导价的按实际租金核算,下同)的30%给予最高300万元的资助;后2年每年按租赁市场指导价的15%给予补贴,每年最高150万。其中:

上年度在南山区纳税超1亿元的企业,资助标准按前3年每年最高300万元,后2年每年最高150万元进行补贴。

上年度在南山区纳税超6000万的企业,资助标准按前3年每年最高200万,后2年每年最高100万元进行补贴。

(三)若上市公司2017年来已租赁南山区政府政策性产业办公用房,于2017年1月1日后在南山区新租赁、同一合同且租赁面积达1000平方米以上的自用商品办公用房(不含附属和配套用房),合同期在3年以上的,5年内可给予与租房补贴,其中前3年每年可按租金市场指导价的30%给予最高150万元的资助;后2年每年按租赁市场指导价的15%给予补贴,每年最高75万。其中:

上年度在南山区纳税超1亿元的企业,资助标准按前3年每年最高150万元,后2年每年最高75万元进行补贴。

上年度在南山区纳税超6000万的企业,资助标准按前3年每年最高100万,后2年每年最高50万元进行补贴。


3.企业办公用房装修补贴项目——截止至9.14

受理对象:

    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在南山区新设立或新迁入的重点企业(不含金融企业)首次装修南山区的办公用房的,可按照其实际发生费用20%的标准,给予不超过500万元支持。已获市政府用地出让政策扶持的企业不再安排资助扶持。

资助标准:

    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在南山区新设立或新迁入的重点企业(不含金融企业)首次装修南山区的办公用房的,可按照其实际发生费用20%的标准,给予不超过500万元支持。已获市政府用地出让政策扶持的企业不再安排资助扶持。

4.企业上市融资奖励——截止至9.17

受理对象:

    对计划在境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以及海外主要资本市场主板和创业板上市的企业给予奖励;对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企业给予奖励。

资助标准:

对计划在境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以及海外主要资本市场主板和创业板上市的企业,在区上市办进行了股改备案登记并已聘请中介机构完成股份制改造的,一次性给予60万元奖励;已聘请中介机构进行上市辅导,并向有关管理机构递交上市申请材料获得正式受理的,一次性给予140万元奖励;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企业,一次性给予60万元奖励(已获得股改奖励的企业不再享受该奖励)。

5.产业化技术升级资助项目——截止至9.30

受理对象:

    鼓励企业运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提高生产效率、改善产品质量,扩大生产规模或实现新产品产业化,提升资源利用率和产业技术水平,对上一年度实施工业技术改造的企业,给予不超过30%的资助。

资助标准:

    根据区统计局核定的企业上一年度的技术改造投资额,结合企业的产值贡献、税收贡献及使用智能机器人数量等因素,分档次给予最高不超过30%比例的一次性资助,单个企业年度资助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6.招商和宣传推介活动资助项目——截止至9.14

受理对象:

    鼓励行业协会或企业开展经事先备案通过的招商和宣传推介活动,按实际发生费用不超过50%比例,给予最高50万元的资助。

资助标准:

     (一)举办的境外招商和宣传推介活动,按实际发生费用不超过50%比例,给予最高50万元的资助。

    (二)举办的市外招商和宣传推介活动,按实际发生费用不超过50%比例,给予最高30万元的资助。

    (三)举办的市内招商和宣传推介活动,按实际发生费用不超过50%比例,给予最高20万元的资助。

7.结对产业园区产业转移补贴项目——截止至9.30

受理对象:

    支持对口帮扶(支援)地区共建产业园招商。

资助标准:

    对南山区对口帮扶(支援)地区共建产业园引进、并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经对口帮扶(支援)地区共建产业园运营主体(深汇通、科汇通等南山区属国企)确认后,可以给予不超过300万元的一次性落户资助。

8.总部企业规模扩大奖励项目——截止至9.17

受理对象:

    对年增加值增速超过15%的工业总部企业,按照增加值增量的4%予以奖励;对于年营业收入增速超过30%的服务业总部企业,按照营业收入增长额1‰的额度给予资金支持。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600万。

资助标准:

    (一)工业总部企业年工业增加值增速超过15%的,按照年工业增加值新增量的4%予以奖励,年产值30亿元以上的企业最高不超过600万元,年产值10亿元以上的企业最高不超过400万元,年产值10亿元以下的企业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二)服务业总部企业营业收入增速超过30%的,按照营业收入增长额1‰予以奖励,年营业收入30亿元以上的企业最高不超过600万元,年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上的企业最高不超过400万元,年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下的企业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二、龙岗区经济发展专项——区级企业技术中心专项扶持

主管部门: 龙岗区经促局


受理时间:8/28——9/30


资助标准:对经评审认定的区级企业技术中心给予150万元的支持。
区级工程中心和区级技术中心政策不能同时享受,区级技术中心升级为区级工程中心的,由区科技创新局按300万元补齐差额。

三、2019年深圳市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申请

项目名称:

2019年深圳市国际科技合作项目

申报时间:

截止至2018年9月24日

部门:

深圳市科创委

受理对象

国际科技合作研究开发项目和国际科技合作交流活动项目资助。

    重点领域:互联网、生物、新能源、新材料、新一代信息技术等战略性新兴产业;海洋、航空航天、生命健康等未来产业;先进制造和涉及民生改善的科技领域。

    重点支持具有国际领先水平、弥补我市产业链缺失环节的技术合作项目,鼓励我市企业和科研机构与外国先进科研机构进行前瞻性研究合作。

受理类别及资助标准

支持强度:有数量限制,受科技研发资金年度总额控制。单个项目最高资助100万元,且国际科技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资助比例不超过中方研发投入资金的50%,国际科技合作交流活动项目资助比例不超过实际发生合理费用的50%。

国际科技合作研究开发项目:采用事前资助方式。

国际科技合作交流活动项目:采用事后资助方式,对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8月31日期间已举办的国际科技合作交流活动进行资助。

四、关于做好2019年国家和省现代种业提升储备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项目名称:

2019年国家和省现代种业提升储备项目

申报时间:

截止至2018年9月26日

部门:

广东省农业厅

受理类别及资助标准

一、种质资源保护建设项目

(一)国家农作物种质资源圃项目(中央投资)

  1.绩效目标。新建资源圃原则上要求圃建设规模500亩以上,资源保存能力5000份以上,年鉴定评价和分发能力500份以上。项目建成后,资源保护种类、数量、质量以及评价鉴定能力明显提高,能够满足今后20年资源保存和作物育种发展重大需求。改扩建项目形成的保存、鉴定评价和分发能力原则上不低于新建资源库。

  2.建设内容。新建国家荔枝种质资源圃和改扩建国家野生稻圃。新建资源圃建设内容主要包括:收集、保存、隔离、鉴定评价等圃地建设,日光温室、资源鉴定及田间测定设备、监控设备、相适宜的农机具和物联网数据获取与处理系统等。改扩建资源圃按照填平补齐原则,根据扩增保存种质资源的数量等实际需求,补充建设田间工程、购置仪器设备和物联网数据获取与处理系统等。

  3.申报对象与条件。

  (1)国家荔枝种质资源圃由当地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联合省级或地市级科研教学单位、技术推广单位申报。申报主体应具备植物新品种保护繁殖材料保存能力。申报荔枝特色作物种质资源圃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具有种质资源收集保存与鉴定评价的科研支撑队伍,拥有500亩以上自有土地用于种质圃建设,已收集保存作物种质资源原则上不少于300份。

  (2)国家野生稻圃改扩建由承担国家种质资源保存任务的国家和省级科研教学单位申报。申报主体应具备植物新品种保护繁殖材料保存能力。

  4.中央投资规模:改扩建资源圃项目每个投资规模不少于1000万元,新建资源圃项目每个投资规模1500万元以上。全部为中央投资。

  (二)国家农业野生植物原生境保护区项目(中央投资)

  1.绩效目标。保护区总面积达到1500亩以上。项目建成后,原生境保护区内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及其栖息地得到有效保护,严重濒危的农业野生植物珍稀物种种群得到恢复和发展。

  2.建设内容。重点开展海水稻等原生境保护区建设,申报项目应根据实际需求,重点建设隔离设施、警示设施、看护设施、防火排灌设施、温室、网室及必要的供电供水设施等,购置数据采集分析设备、通讯巡逻设备、环境监测设备、标本陈列设备、资源监测与管护监控设备等。

  3.申报对象及条件。项目建设主体应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县级农业管理、推广等的事业单位,并应具备相应的技术力量。项目需取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原生境保护区的批复文件,明确保护物种、建设地点和范围、责任主体,具有长期土地经营使用权和充足的运行经费保障等,项目区域应远离人群密集活动区、污染源、地质塌陷区等。

  4.中央投资规模。各项目按实际需求申报,投资规模不低于1000万元。全部为中央投资。

  (三)海水稻原生境保护区建设项目(省财政扶持)

  1.绩效目标。根据我省现代农业的发展需要,开展海水稻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的基础性公益性研究,建设海水稻原生境保护区100亩以上,保护海水稻种质资源100份以上,为新品种选育提供材料支撑。

  2.建设内容。重点建设海水稻种质资源原生境保护区,加强海水稻种质资源收集、保存、鉴定评价、发掘创新、研究利用等工作。

  3.申报对象和条件:申报对象为广东省沿海等地的地级以上市农业科研机构。

  4.省级投资规模:每个项目申报资金总额不超过200万元。项目建设期为2年。

  (四)省级种质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项目(省财政扶持)

  1.绩效目标。根据我省现代农业的发展需要,开展优势特色农作物种质资源收集、深度鉴评与利用的基础性和公益性研究,年深度鉴评种质资源数100份以上,挖掘重要功能基因10个以上,为新品种选育提供材料支撑。

  2.建设内容。重点开展荔枝、芒果、菠萝、龙眼、茶、蚕桑、中药材、海水稻等种质资源收集、保存、鉴定评价、发掘创新、研究利用等工作,加强特色作物种质资源鉴评和重要功能基因挖掘利用。

  3.申报对象和条件:申报对象为广东省内的省级农业科研机构。

  4.省级投资规模:每个项目申报资金总额不超过200万元。项目建设期为2年。


二、种业科技创新能力建设项目

(一)国家育种创新基地建设项目(中央投资)

  1.建设要求。围绕发挥种子企业在现代种业发展中的主体作用,通过改善育种创新条件,支持开展高效育种,提升种质资源保存利用、育种科研创新、良种生产加工、推广服务等能力,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民族种业。

  2.建设内容。重点围绕优质稻、荔枝等岭南优势特色作物开展育种创新基地建设,申报项目企业根据育种科研方向和科研技术路线及育繁推一体化发展要求,着力改善科研基础设施,兼顾种子生产加工等条件。重点建设内容包括库房(含低温种子库)、检验室、农机具库等土建工程,温室、大棚、晒场、试验地田间工程,以及实验分析设备、农机具、仪器设备购置等。

  3.申报对象与条件。由农作物育繁推一体化种子企业申报。申报条件:①已开展科企合作,与科研院所或高等院校签订合作协议,明确种业科研成果转化方式,其中参加国家或省级良种联合攻关的企业优先;②具有专门的育种机构,在全国不同生态区有测试点30个以上和相应的播种、收获、考种设施设备;③具有分布在不同生态区、自有或租用(剩余租期不少于5年)的科研育种基地5处以上、总面积200亩以上;④近3年内,年均科研投入不低于年种子销售收入的3%;⑤生产经营主要农作物种子的,具有作为第一育种者的国家级审定品种3个以上,或者省级审定品种6个以上,或者国家级审定品种2个和省级审定品种3个以上,或者国家级审定品种1个和省级审定品种5个以上;生产经营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的,应当具有相应作物的以本企业名义登记或单独申请获得植物新品种权的品种5个以上;⑥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的专业育种人员10人以上;⑦近三年无生产经营假劣种。

  4.中央投资规模:每个项目中央投资规模控制在2000万元以内。中央投资占项目总投资比例不高于40%。

  (二)牵头组织实施国家特色作物重大科研联合攻关项目

  1.绩效目标:开展特色作物科研育种联合攻关,创制和发掘优异新种质香蕉50份以上、荔枝30份以上,培育并应用优良新品种10个以上,推广自育抗病、优质、高效新品种50万亩。

  2.建设内容:重点加强香蕉、荔枝等优势特色作物的科研育种联合攻关,开展优异种质的创制与发掘、新品种选育与推广、新品系适应性多点鉴定试验和重要性状专项鉴定试验以及育成新品种测试等工作。

  3.申报对象和条件:由承担国家农作物科研育种重大联合攻关的省级科研单位、高校牵头,组织全省范围内有条件的种子企业、推广机构参与实施。

  4.省级投资规模:由我省牵头的每个项目省级投资规模控制在400万元以内。项目建设期为2年。

  (三)参与开展国家特色作物重大科研联合攻关项目

  1.绩效目标:开展特色作物科研育种联合攻关,每种作物创制和发掘优异新种质30份左右,培育并应用优良新品种1-2个以上,推广自育抗病、优质、高效新品种3万亩。

  2.建设内容:重点加强菠萝、水稻、大豆、马铃薯、甘薯、花生、甘蔗、青梗菜、食用菌、火龙果等优势特色作物的科研育种联合攻关,开展优异种质的创制与发掘、新品种选育与推广、新品系适应性多点鉴定试验和重要性状专项鉴定试验以及育成新品种测试等工作。

  3.申报对象和条件:由参与国家农作物科研育种重大联合攻关的省级科研单位、高校牵头,组织全省范围内有条件的种子企业、推广机构参与实施。

  4.省级投资规模:每个项目投资规模50万元。项目建设期为2年。

  (四)其他特色作物科研联合攻关项目

  1.绩效目标:开展特色作物科研育种联合攻关,每种作物创制和发掘优异新种质30份左右,培育并应用优良新品种1-2个以上,推广自育抗病、优质、高效新品种2万亩。

  2.建设内容:重点加强芒果等其他优势特色作物的科研育种联合攻关,开展优异种质的创制与发掘、新品种选育与推广、新品系适应性多点鉴定试验和重要性状专项鉴定试验以及育成新品种测试等工作。

  3.申报对象和条件:由省级科研单位、高校牵头,组织全省范围内有条件的种子企业、推广机构参与实施。

  4.省级投资规模:每个项目省级投资规模控制在200万元以内。项目建设期为2年。


三、良种繁育基地建设项目

(一)良种繁育基地建设项目(中央投资)

  1.绩效目标。围绕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绿色发展的需要,充分发挥种业的先导和支撑作用,以我省柑橘、香蕉、优特岭南水果、蔬菜等优势特色作物为重点,开展良种繁育基地建设,快速提升我省良种繁育能力,推动我省优势特色产业发展,促进农业提质增效和农民增收致富。

  2.建设内容及预期目标。根据不同作物良种繁育的实际需要,重点建设所需的田间农业基础设施、温室、大棚、网室、脱毒室、检测室及种苗仓库、农机具库房等,配套完善加工、检验等仪器设备和灌溉机械等。项目建成后,种苗繁育能力大幅提升,种苗繁育基地面积500亩以上,柑橘达年产容器苗500万株以上能力;蔬菜达年产优质种苗1000万株以上能力;其他优特岭南水果达年产优质种苗300万株以上能力。

  3.申报对象和条件。由省内专门从事柑橘、香蕉、优特岭南水果、蔬菜等作物研究优势突出的科研院所或高等院校与经营效益好的种苗企业合作,并由企业牵头打捆申报与建设。承担单位须为省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种苗企业,在省内应具有稳定的良种繁育用地(自有或有10 年以上的租赁合同)500 亩以上;具有较好的种苗繁育基础,市场规模较大;科研育种能力较强,科研基础和设施条件较好;企业信誉好,具有良好的资产财务状况,近3年内未因种子违法行为被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处罚。

  4.中央投资规模。项目总投资规模原则上不低于2500万元,其中,中央投资占总投资比例不高于40%,每个项目申报中央投资控制在3000万元以内。

  (二)育繁推一体化创新发展联盟建设项目(省财政扶持)

  1.绩效目标。为充分发挥种业在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中的源头和支撑作用,以促进我省优势特色农业产业发展壮大为目标,强化科企推联结,构建育繁推一体化种业创新发展联盟,利用科研机构育种的优势资源,在优势产区建设种子(苗)繁育和新良种示范基地,培育壮大我省优势种子企业,推动种业科技创新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为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供良种支撑。

  2.建设内容及预期目标。

  科研机构:建设内容。根据产业发展的需要,开展优异种质的优选、提纯、复壮和扩繁利用等;在已有科研条件的基础上,购置产业发展所需的科研育种仪器设备,完善试验、鉴定设施等;与企业合作开展新品种选育(筛选)、技术集成和成果孵化转化等,为项目实施全过程提供技术支撑。

  预期目标。通过项目实施,有效支撑产业发展,育成或筛选

  具有重大应用前景的新品种(品系)2个以上。

  企业:建设内容。一是根据不同作物良种繁育的需要,建设种子(苗)繁育基地100亩以上,其中:建设(完善)温室大棚、母本园、组培室和种苗生产车间、农机具库房等;购置相关的育苗设施设备。二是建设良种示范基地 50 亩以上,建设完善排灌、田间道路等基础设施,购置小型器械、专用工具和展示培训教材等;开展新良种技术集成创新和展示推广培训,引导和辐射带动新良种在优势产区的推广应用。

  预期目标。企业的种苗繁育能力显著提升,企业的产能提升30%以上。新良种示范基地比当地非基地平均亩增收10%以上,年培训农民500 人次以上,辐射带动新品种、新技术大面积推广应用。

  3.申报对象和条件。

  申报对象:省内专门从事优质稻、鲜食玉米、蔬菜、荔枝、香蕉、柑橘、优特岭南水果、花卉、茶、南药等全省十大重要作物育种研究的市级以上科研单位牵头,联合省内本产业优势种子(苗)企业申报。牵头单位负责项目组织申报,并与合作方签订协议,明确规定双方的工作职责、任务、项目建设内容和工作经费安排等。牵头单位对项目论证、建设及成效负责。

  申报条件:科研机构应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善于组织团队协同攻关;在省内本产业的科研实力处于先进水平,掌握前沿性育种技术并已取得较好研究成果;拥有一支稳定的种业科研创新能力强的团队,在新品种选育方面成果显著。种子企业应在省内应具有稳定的良种繁育用地(自有或有10 年以上的租赁合同)100亩以上;具有较好的种子(苗)繁育基础,市场规模较大;科研育种能力较强,科研基础和设施条件较好;信誉好,具有良好的资产财务状况,近 3 年内未因种子违法行为被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处罚。

  4.投资规模

  每个项目申报资金总额不超过500万元;牵头单位原则上按100万元投资,企业原则上按400万元投资,企业自筹配套资金不得低于财政补助资金的50%;项目建设期为2年。

  (三)蔬菜现代化育苗工厂基础设施建设补助项目(省财政扶持)

  1.绩效目标。蔬菜的工厂化集约育苗是发展现代蔬菜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省蔬菜主产区建设一批蔬菜现代化育苗工厂,提升蔬菜优质种苗的生产供应能力,为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供优质的蔬菜种苗,加快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使农业供给更契合消费需求。

  2.建设内容

  新建高标准现代化育苗工厂2000平方米以上,包括建有现代化智能育苗温室、钢架大棚及基质处理车间、恒温催芽室、温控系统、水肥一体化等现代化附属设施;配套全自动播种机、基质混合机、自动嫁接机等先进育苗机械设备。建成后年培育蔬菜优质适龄壮苗400万株以上能力。

  3.申报对象与条件

  申报单位应为广东省内注册、持有省农业厅核发的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蔬菜种苗生产经营企业,蔬菜集约化育苗条件和基础较好,技术力量强,近3年内未出现假劣种苗问题。

  4.补助标准。

  按照以奖代补、先建后补的原则,申报立项后2年内完成建设任务,并经验收达到建设标准的,每个蔬菜现代化育苗工厂实行定额补助,每个项目省级财政补助300万元。


四、新良种示范基地建设项目(省财政扶持)

1.绩效目标。通过建设新良种示范基地,展示示范优良新品种,加快优新良种推广应用步伐,调整优化品种结构,促进品种更新换代。

  2.建设内容。建设稻、荔枝、菠萝、芒果、香蕉、柑橘、龙眼、蔬菜、茶和中药材良种示范基地,建设机耕道路、田间排灌系统等设施,购置耕作机械、插秧机、收割机等仪器设备,加强土壤改良,开展优良新品种展示示范。稻良种示范基地建设面积100亩以上,蔬菜、荔枝、菠萝、芒果、香蕉、柑橘、龙眼、茶和中药材良种示范基地建设面积50亩以上。

  3.申报对象和条件。

  申报对象:市、县级种子管理机构、推广机构、科研单位申报,粤东、粤西、粤北地区每个市可申报2个基地建设项目,珠三角地区每个市可申报1个基地建设项目。

  申报条件:基地建设所在县(市、区)必须是该作物的优势产区,建设地点交通便利,地势平坦,基础设施和田间排灌条件好。

  4.投资规模。每个基地建设项目不超过150万元。


五、种子监管能力建设项目

(一)品种测试条件建设项目(中央投资)

  1.绩效目标。项目建成后,能够承担区域性试验、特性鉴定、植物新品种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测试(DUS测试)和登记作物种子检测任务。每年承担800个次以上品种试验任务。

  2.建设内容。重点建设远程监控室及配套设施设备、网络管理室、考挂室、种子仓库,特性鉴定专用设施,摄影、生理生化分析、品质分析室等土建工程,组织培养间、植物样品处理工作间、分子及生理检测实验室,温室、网室、隔离防护等田间工程,购置小区播种、收获、测产及信息化等设备机具,购置组织培养、生理生态、分子检测等仪器设备。

  3.申报对象和条件。

  申报对象:具备开展植物新品种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测试(DUS测试)能力的单位。

  申报条件:承担单位应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组织协调能力强;有建设用地或自有房产可用于试验业务用房改造;有相应的试验用地200亩以上,生态代表性强;测试用地长期稳定(自有土地);具有开展品种测试的专业技术人员;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能够提供必需的运行经费支持。

  4.投资规模。项目投资规模不低于1000万元,全部为中央投资。

  (二)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项目(省财政扶持)

  1.绩效目标。通过项目实施,加强我省农作物种子、桑蚕种质量监督抽查,强化种子质量监管,提升种子质量安全水平,保障我省农业生产用种安全。

  2.建设内容。

  承担省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任务:每个项目单位完成省下达的指定地市种子质量监督抽查任务,抽检种子样品80份以上。

  承担省监督抽查样品纯度田间小区种植鉴定任务:每个项目单位完成省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水稻或玉米种子样品纯度田间小区种植鉴定任务,完成水稻种子样品鉴定任务100份以上或玉米种子样品40份以上。

  承担省监督抽查样品、区试样品真实性检测任务以及水稻品种的SSR指纹图谱构建:每个项目单位完成省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种子样品和区试样品的SSR品种真实性鉴定任务,鉴定样品100份以上。完成本年度新审定水稻样品的SSR指纹图谱构建。

  承担省监督抽查样品转基因成分检测任务:每个项目单位完成省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样品的转基因成分检测样品任务100份以上,以及完成我省区域试验转基因检测样品200份以上。

  承担省桑蚕种质量监督抽查任务:每个项目单位完成省农业厅下达的桑蚕种质量监督抽查任务,抽查样品60份以上。

  3.申报对象和条件

  承担省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任务的单位须经广东省农业厅考核合格,具备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资质;承担省监督抽查样品纯度田间小区种植鉴定任务的单位应具备10亩以上满足鉴定条件的试验田块,同时上一年度承担并完成省种子质量监督抽查样品同类作物田间小区纯度种植鉴定任务;承担省监督抽查样品、区试样品真实性检测任务以及水稻品种SSR指纹图谱构建的单位应具备相应作物SSR品种真实性检测资质,并具备相应的前期工作基础;承担转基因成分检测的单位应具备转基因成分检测资质;承担桑蚕种质量监督抽查任务的单位应具备桑蚕种质量检测资质。

  4.投资规模

  申报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任务的单位,每个项目申报资金额为20万元;申报省监督抽查样品水稻纯度田间小区种植鉴定的单位,每个项目申报资金额为20万元,同时申报省监督抽查样品水稻和玉米纯度田间小区种植鉴定的单位,每个项目申报资金额为30万元;申报省监督抽查样品、区试样品真实性鉴定任务以及水稻品种SSR指纹图谱构建的单位,每个项目申报资金总额不超过45万元。申报转基因成分检测的单位,每个项目申报资金总额不超过45万元;申报省桑蚕种质量监督抽查的单位,每个项目申报资金总额不超过2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