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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技术改造扶持计划申请指南

2018-08-17 14:35 高新邦 2889


一、支持领域

(一)技术装备及管理智能化提升项目

鼓励企业紧扣关键工序智能化、关键岗位机器人替代、生产过程智能控制,建设智能化工厂、数字化车间、实施工业互联网改造等符合国家、省、市鼓励的智能制造方向的技术装备及管理提升。

(二)重大项目奖补

支持符合智能制造、绿色制造、服务制造、时尚制造、安全制造等重点发展方向的重大工业和技术改造项目。

(三)产业链垂直整合项目

支持先进制造业龙头企业牵头实施产业链垂直整合,对龙头企业及配套企业在关键技术研发、设计、中试、生产制造、应用示范、检验检测等全链条相关环节,因新建、改建和扩建产能而发生的设备购置和制造环境改造等建设投资,按对应主体给予资助。

(四)技术改造投融资补贴项目

引导社会资本投向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对企业利用银行贷款和融资租赁方式进行技术改造的,给予贷款贴息或融资租赁补贴。

(五)上市公司本地改造提升项目

引导在国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的深圳企业,将其在资本市场上所募资金投资在深圳实施的工业或技术改造项目。

二、支持数量及资助方式

(一)支持数量:有数量限制,根据资金年度规模滚动安排。

(二)资助方式及标准:

1.技术装备及管理智能化提升项目

事后资助。按照不超过申报企业上年度完成技术改造投资额中智能化改造部分(含生产、检测、研发智能装备和配套软硬件系统的购置、改造与安装工程费,以及对生产环境进行智能化改造的建筑工程费等形成固定资产的投资)的20%给予资助,单个企业年度资助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2.重大项目奖补

事中资助。按照不超过项目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20%给予同步资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资助的固定资产投资最长可追溯至项目申报前两个年度)。资助总额按不超过项目固定资产计划总投资规模的20%确定,采取分期核算经专项审计后分段拨付方式操作,每期拨付金额根据当期项目累计固定资产实际投入占固定资产计划总投资比例确定,拨付期最长不超过三年(从申报当年度算起)。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根据专项审计结果确定,如审计结果与企业向市统计部门申报的固定资产投资数据不符,按就低原则确定。

3.产业链垂直整合项目

事中资助。按照不超过全链条项目投资总额的20%,分别对牵头企业和各改造节点的投资主体给予资助,各项目投资额之和为全链条项目投资总额,全链条项目年度资助总额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资助金额根据企业申请,按项目投资进度,经专项审计后分段拨付,拨付期最长不超过三年(从申报当年度算起)。

4.技术改造投融资补贴项目

(1)贷款贴息。对已经取得在深圳设立的银行所发放贷款,按照单个项目不超过固定资产投资额70%的贷款金额和不超过当年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基准利率,给予最高500万元的贴息,贴息年限最长3年;

(2)融资租赁补贴。对企业通过融资租赁方式购置先进适用设备,按照5%的融资租赁利率给予补贴,计息期最长不超过3年,单个项目资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且不超过企业的融资成本(融资租赁补贴金额=融资租赁额度×5%×补贴年限)。

5.上市公司本地改造提升项目

事后资助。按照申报项目实际完成工业或技术改造固定资产投资额的20%给予资助,单个项目资助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资助的固定资产投资最长可追溯至项目申报前两个年度)。

备注:①同一企业只能选择1至5中的任一项申报一个项目,已申报技术改造投资补贴项目的企业可就同一项目或同一投入在同一年度内叠加申报;②项目实施期以发票时间为确认依据,项目投资额为扣除可抵扣税款的投入金额。


三、申报条件

申报条件由基础申报条件和专项申报条件两部分组成。

基础申报条件:

(一)申报单位是在深圳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下同)注册的独立法人的企业;

(二)申报项目实施地在深圳市;

(三)申报项目所属产业不属于国家、省、市产业导向目录中的禁止类和限制类,且申报项目不属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四)申报项目按《深圳市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备案管理实施办法》(深经贸信息规〔2017〕3号)规定在市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备案系统中备案;

(五)申报单位持续诚信合规经营,具备开展申报项目的生产、经营资格和实施条件,不存在多头申报或与有关市级财政性资金资助项目存在重复的情形(技术改造投资补贴项目规定情形除外);

专项申报条件:

(一)技术装备及管理智能化提升项目:

(1)上一年度完成智能化改造投资额(不含可抵扣税款)达到500万元;

(二)重大项目奖补:

(1)总投资额10亿元以上的工业项目,或总投资额2亿元以上的技术改造项目,项目投资额可纳入市统计部门工业投资类别统计;

(2)申报项目列入《市重大工业项目名录》(2018年度市重大工业项目名录已发布http://www.szjmxxw.gov.cn/xxgk/xxgkml/qt/tzgg/201807/t20180716_13684346.htm),并按要求及时更新重大工业项目库中的相关信息;

(3)项目的投资进度不低于20%;

(三)产业链垂直整合项目:

(1)牵头单位为先进制造业龙头企业,牵头单位与配套企业联合申报;

(2)参链企业不少于3个(含3个),采用一家牵头、多家协作的组织形式,协作单位不少于2家,牵头单位与协作单位签订合作协议或合同;

(3)全链条项目的投资总额不少于5000万元;

(4)在建项目的投资进度不少于20%;

(四)技术改造投融资补贴项目:

(1)申报单位与深圳银行签有贷款合同,或与融资租赁机构签有融资租赁合同;

(2)贷款贴息项目实施期为2015年1月1日-2017年12月31日期间,贷款合同明确资金不得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不予计息;

(3)融资租赁项目起租时间于2015年1月1日-2017年12月31日期间,租赁公司须具备融资租赁业务资质;

(五)上市公司本地改造提升项目:

(1)申报单位在国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其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与申报单位为同一主体;

(2)所报项目与申报单位所募集资金的使用方向和建设内容一致(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公告、资金使用公告及投资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等能明确反映出所筹资金与申报项目直接对应)。



四、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由基础申请材料和专项申请材料两部分组成。

基础申请材料:

(一)登录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贸信息委)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系统http://www.szjmxxw.gov.cn在线填报申请书,提供通过该系统打印的申请书纸质文件原件;

(二)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营业执照印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可免交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

(三)税务部门提供的单位近三年完税证明和税务违法记录证明(含原国税、地税,登陆税务网站自行打印,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四)近三年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如申报时尚未完成上年度的审计报告编制,应提交财务单位财务决算报表(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签字,盖公章);

(五)技术改造项目备案表(备案系统自行下载打印);

(六)项目投入明细清单(模板见附件2,具体发票、付款凭证、合同等佐证纸质材料无需提交窗口受理,留待审计环节核对);

专项申报材料:

(一)技术装备及管理智能化提升项目:

(1)项目建设实施方案(撰写提纲见附件1-1);

(2)专利证书、软件著作权证书等知识产权材料和企业资质证明材料(无此项可不提供);

(3)企业“减员、增效、提质、保安全”相关评价指标的必要材料(如项目实施前后用工人数、生产效率、技术水平、产品质量、经济效益等证明材料,无此项可不提供);

(二)重大项目奖补:

(1)项目建设实施方案(撰写提纲见附件1-2,包括但不限于各关键时间节点的投资完成情况及项目进展情况,项目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

(二)产业链垂直整合项目:

(1)采用一家牵头、多家协作的组织形式,协作单位原则上不少于2家,提供项目联合申报合作协议或合同;

(2)牵头单位会同协作单位共同形成统一的实施方案(撰写提纲见附件1-3),须包含总体实施计划和若干子项目的建设方案、预算方案,贯穿产业链的关键技术研发、设计、中试、生产制造、应用示范、检验检测等至少两个关键环节;

(三)技术改造投融资补贴项目:

(1)申报单位与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利息清单或与融资租赁机构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付款清单;(利息单、付款单等佐证纸质材料无需提交窗口受理,留待审计环节核对);

(四)上市公司本地改造提升项目:

(1)项目建设实施方案(撰写提纲见附件1-4);

(2)证监会核发的IPO批文;

(3)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公告和证监会核准文件;

(4)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等资金使用公告;

(5)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与募集资金及资金使用相关的验资报告;

(6)募集资金投资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7)专利证书、软件著作权证书等知识产权材料和企业资质证明材料(无此项可不提供);

(8)企业“减员、增效、提质、保安全”相关评价指标的必要材料(如项目实施前后用工人数、生产效率、技术水平、产品质量、经济效益等证明材料,无此项可不提供);

(五)项目建设实施方案编制要求

项目建设实施方案根据具体情况按附件模板大纲提供,按各模块顺序依次撰写,需列出目录,标注页码;

以上材料均需加盖申报单位印章,多页的还需加盖骑缝印章;一式两份,A4纸正反面打印/复印,非空白页(含封面)需连续编写页码,装订成册(胶装)。

五、申请受理机关

1.网络填报受理时间:2018年7月19日至2018年8月10日24时(注:超过网络填报受理的截止时间,不再受理新提交申请);

2.书面材料受理时间:2018年7月19日至2018年8月24日(工作时间);